收藏 分享(赏)

对我国卷烟零售商管理方式的回顾与反思(一).doc

上传人:黄嘉文 文档编号:2307518 上传时间:2020-07-0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5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我国卷烟零售商管理方式的回顾与反思(一).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对我国卷烟零售商管理方式的回顾与反思(一).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对我国卷烟零售商管理方式的回顾与反思(一).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天天文档在线 最全资料平台 QQ:744421982对我国卷烟零售商管理方式的回顾与反思(一)烟草在线专稿零售作为商品分销渠道的终端,是产品与消费者之间最直接的中介,也是连接商品生产与消费的最后一道桥梁。商品只有通过零售才最终进入消费领域,完成其再生产的全过程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同时也只有通过零售环节,商品价值得以实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统称零售商)均为市场微观主体,承担着完成商品再生产全过程和最终实现商品价值的两大重任。卷烟(含雪茄烟,下同)零售商也同样如此,因而,如何管理卷烟零售商,将直接影响到卷烟市场秩序的规范,关系到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卷烟大市

2、场的建立及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文试对这一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卷烟零售商的特殊性 卷烟是一种顽固性的嗜好消费品,可暂时缓解消费者的疲劳,但对人体健康也有不利影响;世界各国政府往往对其采取重税高价的“寓禁于征”政策或专营、专卖制度,并普遍实行特殊管理方式国家行政许可,也称特许经营。这使卷烟除具有一般商品的性质外,还具有其它商品所没有的专卖、专营或特许经营等社会属性,卷烟零售商也就具有其它一般商品零售商所没有的社会属性国家特许经营资格。 二、我国卷烟零售商管理方式的历史沿革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对卷烟零售商实行国家行政许可始于1927年,实行专卖管理最早为1942年,20世纪50年代初

3、期至80年代初期(包括实行烟草专营时期),我国对卷烟零售业务实行计划管理,自1983年11月起,我国实施烟草专卖制度,对卷烟零售业务实行专卖许可管理。 (一)国民政府的特许管理 1927年,国民政府为增加税收及整顿卷烟营销,决定对卷烟销售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是年11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同时发布卷烟营业牌照章程和卷烟营业牌照施行细则,规定了对卷烟零售商许可管理的具体措施: 1、卷烟零售商店、零售摊贩、零售挑贩均应依式填注申请书,领取由财政部颁发的卷烟营业牌照,各省卷烟税局分别发给,无牌照者一律不得营业。 2、零售商店的牌照须张贴店内醒目地方,摊户负贩须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3、领有牌照者迁移其营业地

4、址或住址时,须呈报主管机关登记;停业需将牌照缴还注销。 4、继承营业人须呈报主管机关换领新牌照。 5、营业牌照如污损须申请补发,遗失须办理新照,并不得转卖让与或贷用。 6、违犯规定者,处以应纳照费1-10倍罚金。1928年3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同时发布烟类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和烟类营业牌照税章程施行细则,再次重申对卷烟零售商管理的特许规定,即烟类零卖者(包括摊户负贩)一律领取牌照始得营业,牌照由财政部印制,各省烟酒事务局发放。 1935年,财政部对烟类营业牌照税章程施行细则进行修正,卷烟零售业管理的许可规定仍维持原状。 (二)国民政府的专卖管理 抗日战争爆发后,为弥补急剧增加的军费支出,国民政府于

5、1942年实施战时烟类专卖制度,同年5月颁布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将卷烟列入专卖范围,实行专卖许可制,规定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商必须经专卖机关核准登记(登记为一种行政许可形式),给予凭照,方可营业。疏于登记或不经许可者,处以罚款。此后又陆续颁发一系列专门的章程,制订了有关卷烟零售商的具体管理措施。如1942年6月财政部烟类专卖局发布的卷烟零售商登记管理规程,对卷烟零售商的义务、责任、要求都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具体有: 1、凡愿遵守专卖法令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而有固定营业处所者,均得申请为零售商。 2、申请者需先缴登记费十元(未批准者退还),领取卷烟零售商登记申请书,并依式填具三份,报专卖

6、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书包括商店名称、地点、店主姓名与住址、资本数额、专营或兼营,同时附具志愿书及保证书。 3、零售商核准登记后,由专卖机关发给登记证及购烟证,并凭购烟证向指定区域内的承销商批购卷烟、雪茄烟;零售商可出具委托代销证委托摊贩代售卷烟。 4、零售商应将专卖机关核定的零售价格列表张贴店内明显之处,所批购卷烟须随时出售,不得囤积居奇,违者依法惩处。 5、零售商对核准登记事项如有变更,需作变更登记申请;停止营业时应将登记证及购烟证缴销。 6、登记证不得转让或租借,违者撤销其登记。 7、专卖机关可随时派员到各零售商店调查卷烟实际购进、销出数量以及售价是否与核定零售价格相同。 为进一步加强对卷烟

7、零售商的管理,同年9月,烟类专卖局发布委托海关税务机关暨缉私机关代行查验暂行办法,规定海关、税务、缉私等受委托查验机关有权将具有下列情形的零售商连同货件及查获经过通知当地专卖机关核办: 1、未申请专卖机关核准登记私自营业者; 2、在承销区内运输卷烟未持具该区承销商的正式发票者; 3、出售未贴专卖凭证的卷烟或出售卷烟超过核定零售价格者; 4、囤积卷烟者; 5、代销卷烟的摊贩未持有零售商出售之委托代销证; 6、零支出售的卷烟超过各该牌名最小包装一个单位以上或不以原包装盛储者; 7、私自篡改专卖机关所发各项单据或旧证重用及伪造凭证者; 8、私自转让其登记证者。由于增加了海关税务机关暨缉私机关的督查力

8、量,对卷烟零售商的管理力度得以加强。 10月烟类专卖局又发布卷烟零售商须知,除重申上述两个章程原有规定外,还增补了下列条款: 1、零售商不得将所批购卷烟私自转运外埠销售。 2、零售商对受委托代销的摊贩应责令不得超过核定零售价格出售,并不得出售未贴专卖凭证的专卖烟类,如有违犯,零售商应负全责。 3、零售商对专卖机关查验人员所查事项应及时答复,不得推脱。 同期财政部发布关于管理承销商和零售商注意事项,就对零售商的管理提出四点具体要求:1、对于零售商的营业情况,如卷烟种类、数量等,均须切实加以考察登记。2、随时派员检查零售商所有一切帐册单据,以审核其记载是否翔实,尤须注意其进货销货情况,藉明究竟。3

9、、零售商使用所有一切帐册,皆随时送经当地专卖机关加盖关防,否则专卖机关检查时不予承认。4、零售商如有账目不清或拒绝检查,专卖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撤销登记凭照的处罚。烟类专卖局立即印发了转发财政部关于管理承销商和零售商注意事项训令,要求下属机构遵照执行,并会知各卷烟零售商遵守无误。从上述章程中可看出,从实行战时烟类专卖伊始,国民政府即将卷烟零售商纳入专卖管理范畴,制定有关规章制度,1945年1月,国民政府取消烟类专卖,对卷烟、雪茄烟零售商的专卖管理也随之停止。 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为保护边区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于1942年1月实施纸烟专卖,陕甘宁边区政府也于1943年夏开始实行烟酒公卖。边区政府主要侧重于对卷烟生产和批发的管理,对卷烟零售相对较宽松,如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仅在1945年发布的关于执行新的纸烟专卖办法的通令中规定:“纸烟小贩由专卖处购烟,可在任何地区销售,烟价不限制,并不领专卖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文案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