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科工程部标准工作程序文件文件编号:G-LBA-1/1标题: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发放日期:98.11.24版本:A试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一、 为规避风险,凡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二、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10%。三、 项目主办人员在签订分包合同之前必须详细审阅合同、招标文件,是否包含履约保证金有关条款。四、 在收到中标分供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时方可支付预付款。五、 对于初次合作或不受信任的分供商,必须严格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六、 对于已经愉快合作的分供商可以允许对方将未结清尾款转为履约保证金,目的在于增强分供商资金运作能力,从而体现双赢原则。七、 当需要用未结清尾款作为新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时,首先由分供商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报工程部审核,工程部根据该分供商过去合作中的履约表现给出意见后转预算部审核,预算部根据该队伍的原工程费用审核情况,在认为确有足够资金可以转用时方可批准,并报财务部备案。八、 预算部在结算支付该分供商尾款时,应扣除原转用的履约保证金,转用的履约保证金在转用项目结束后再归还该分供商。九、本文件应发放到下列人员:注:1、持有本文件者应严格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2、若认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本文件的审批人提出修改意见。 编制: 校对: 审批: 发放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