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公示稿)项目名称: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建设单位(盖章):都昌国电投赣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4 年 7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I目目录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内容.20三、生态环境现状、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35四、生态环境影响分析.53五、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62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96七、结论.98附图附图附图 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 2项目周边敏感点分布图(一);附图 3项目周边敏感点分布图(二);附图 4项目周边敏感点分布图(三);附图 5总平面布置图(一)(十一);附图 6升压站平面布置图;附图 7
2、项目与生态红线位置关系图;附图 8项目与江西省主体功能区位置关系图;附图 9项目与生态功能区划位置关系图;附图 10 项目区植被类型分布图(一)(十二);附图 11 九江市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附图 12 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图 13 典型生态保护措施图;附图 14 区域水系图;附图 15 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位置关系图;附图 16 项目建设用地类型图(一)(十五)。附件附件附件 1 委托书;附件 2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公布 2022 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结果的通知;附件 3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附件 4 关于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核准变更的批
3、复;附件 5 都昌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附件 6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九江市自然资源局;附件 7 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范围现场查验表;附件 8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请求出具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是否涉及自然II保护区及其他自然保护地、湿地意见的函;附件 9 都昌县林业局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风机位)选址意见;附件 10 九江市都昌生态环境局关于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选址意见的回复;附件 11 都昌县水利局关于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选址意见的回复;附件 12 都昌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用地
4、选址意见的回复函;附件 13 都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关于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复函;附件 14 狮山乡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选址的意见;附件 15 中馆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选址的意见;附件 16 三汊港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选址的意见;附件 17 南峰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选址的意见;附件 18 都昌县林业局关于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回复;附件 19 都昌县候鸟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林业敏感性因素报告的复函;附件 20 都昌县林
5、业局关于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湿地占补平衡意见;附件 21 九江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月报;附件 22 都昌县林业局关于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说明;附件 23 MySE6.7-222 机组噪音分析报告;附件 24 专家个人意见;附件 25 专家组意见;附件 26 专家个人意见修改清单;附件 27 专家组意见修改清单;附件 28 专家组组长复核确认意见。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306-360400-04-01-379858建设单位联系人何平联系方式15218727171建设地点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南峰镇、
6、三汊港镇、狮山乡、中馆镇地理坐标场址中心坐标:E1162936.911,N29192.078;升压站坐标:E1163234.961,N292331.782。建设项目行业类别90、陆上风力发电4415;用地(用海)面积(m2)/长度(km)永久占地 59420m2临时占地 137800m2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九江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九行审投字202417 号总投资(万元)58865.26环保投资(万元)916.5环保投资占比(%)1.
7、56施工工期1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表表1-1本项目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表本项目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表专项评价的类别涉及项目类别本项目情况专题设置地表水水力发电:引水式发电、涉及调峰发电的项目;人工湖、人工湿地:全部;水库:全部;引水工程:全部(配套的管线工程等除外);防洪除涝工程:包含水库的项目;河湖整治:涉及清淤且底泥存在重金属污染的项目本项目为陆上风力发电,不涉及设置专项评价的项目类别无地下水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地下水(含矿泉水)开采:全部;水利、水电、交通等:含穿越可溶岩地层隧道的项目无生态涉及环境敏感区(不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
8、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无大气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涉及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无噪声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业涉及环境敏感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项目;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无2全部环境风险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天然气管线、企业厂区内管线),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线):全部无注:“涉及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跨)越(无害化通过的除外)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
9、围涵盖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针对该类项目所列的敏感区。综上,本项目不设置专项评价。规划情况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公布2022 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结果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22169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公布2022 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结果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22169号)中建设规模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经查询江西省都昌县空间保护生态红线图(见附图 7),并根据都昌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见附件 5),本
10、项目不位于当地生态红线内。(2)环境质量底线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底线为:环境空气质量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水环境质量目标为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声环境质量目标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 类。根据2023 年江西省各县(市、区)六项污染物浓度年均值,九江市都昌县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根据九江市 2024 年 1 月地表水监测月报,水环境现状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项目位于乡村,声环境质量现状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
11、类区标准。本项目不产生废气;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生物处理+沉淀+消毒)处理后回用于升压站内地面洒水或绿化浇灌;固废可做到无害化处置。采取本环评提出的相关防治措施后,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会突破区域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属于电力生产行业,项目消耗风能,产生电能,风能为可再生能源,本3其他符合性分析项目不会超出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版)及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 年版)相符性分析见表 1-1、表 1-2。表表 1-1 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
12、清单指南(试行,2022 版)版)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序序号号内容内容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符合性性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为陆上风力发电,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长江通道项目符合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选址选线不涉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符合3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
13、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符合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不涉及符合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
14、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位于九江市都昌县境内,不位于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不位于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范围内符合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为陆上风力发电,不设排污口符合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 332 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为陆上风力发电,不涉及捕捞符合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
15、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为陆上风力发电,不属于化工、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符合4其他符合性分析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为陆上风力发电,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符合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为陆上风力发电,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符合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对照关于进一步加强
16、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符合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相关规定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与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版)是相符的。表表 1-2 项目与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项目与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 年版)年版)的相符性分析的相符性分析序序号号内容内容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严格岸线河段管控1第四条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
17、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为陆上风力发电,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长江通道项目符合2第五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符合3第六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展以下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设施本项目不涉及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符合4第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展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
18、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符合5第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展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符合5其他符合性分析用水水体6第九条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
19、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地)等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游览、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管理制度不得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本项目不涉及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符合7第十条 除国家规定的外,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符合8第十一条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
20、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位于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留区内符合9第十二条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位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范围内符合严格区域活动管控10第十三条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废水不外排,不设排污口符合11第十四条 禁止在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和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中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符合12第十五条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
21、、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13第十六条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建设项目符合14第十七条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符合严格产业准入6其他符合性分析15第十八条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项目符合1
22、6第十九条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有关规定禁止开展投资建设属于淘汰类的项目及其相关活动,禁止开展投资新建、扩建属于限制类的项目及其相关活动。对于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严禁以改造为名扩大产能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允许类”符合17第二十条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等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
23、新增产能片;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等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符合18第二十一条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33号),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落实等量、减量替代要求,规范项目行政审批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与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 年版)是相符的。2、本项目与九江市本项目与九江市“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性分
24、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性分析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赣府发202017 号)要求,九江市制定九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九府发20209 号)(以下统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如下方案:(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149 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28 个,约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38.26%,主要分布在鄱阳湖和柘林湖临水区、修河源头区、山地森林生态屏障区、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面积占比较高、以生
25、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81个,约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24.23%。主要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城镇规划区,以及环境质量改善压力较大、需对资源环境要素进行重点管控的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40 个,约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37.51%,为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主要分布于农村及农业种植区等一般区域。(二)制定环境管控要求。分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优先保护单元依法禁7其他符合性分析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管控单元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避免损害所在单元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量;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26、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应遵循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结合生态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按照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一般管控单元主要任务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管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本项目位于都昌县境内,涉及九江市都昌县南峰镇、三汊港镇、狮山乡、中馆镇,其中中馆镇属于九江市都昌县一般管控单元 3(编号:ZH36042830003),南峰
27、镇属于九江市都昌县一般管控单元 4(编号:ZH36042830004),三汊港镇、狮山乡属于九江市都昌县重点管控单元 6(编号:ZH36042820006)。本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间污染物产生量较少,在采取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产生的少量的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有限。本项目与九江市环境管控单元位置关系图见附图 11,与九江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相符性见表 1-3,与九江市都昌县一般管控单元 3、一般管控单元 4、重点管控单元 6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见表 1-4。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九江市“三线一单”相关要求。3、与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
28、、与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分析分析(1)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相符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相符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本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2)与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与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相符性分析标纲要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赣府发20
29、215 号)“第三节 加快建设现代能源体系”中的内容:坚持“适度超前、内优外引、以电为主、多能互补”的原则,加快构建安全、高效、清洁、低碳的现代能源体系。积极稳妥发展光伏、风电、8其他符合性分析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力争装机达到 1900 万千瓦以上。全省发电装机容量力争达到7000 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持续提升。本项目建设符合江西省风力发电发展规划要求。因此,项目建设与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相符。(3)与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相容性分析与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相容性分析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赣府发200731 号)提出:“积极推进
30、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抓紧研究制订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各类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研究制订发展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发展专项规划,加快启动非粮生物燃料乙醇试点项目。发展多晶硅、单晶硅、非晶硅产业体系,进一步做大太阳能光伏产业规模。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本项目利用风力资源进行发电,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范畴,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促进地区的节能减排,符合赣府发200731 号文的精神。(4)与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
31、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符合性分析与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符合性分析根据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使用未利用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并尽量避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本项目永久占地占用少量耕地和一般湿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见附件 5),不涉及都昌县范围内自然保护区及其他自然保护地、省级重要湿地。(见附件 8),不涉及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因此,本项目建设用地符合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要求。(5)与与江西省生态环
32、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通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知的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赣环环评202167 号),“二、严格风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把关:风电建设要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切实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科学、合理、有序地推进风电建9设。三、加强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与相关内容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表 1-5 项目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的相项目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符性分析序序号号内容内容项
33、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1风电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以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并与国土空间、交通、电力发展、配套电网建设等规划相协调。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以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已纳入都昌县国土空间规划(见附件 5),已纳入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公布 2022 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结果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22169号)(见附件 2),项目符合国土空间、交通、电力发展、配套电网建设等规划。符合2风电项目选址选线、施工布置不得占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4、、基本草原、永久基本农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天然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并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协。本项目选址选线、施工布置不占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草原、永久基本农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等环境敏感区,不涉及天然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不涉及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在落实好本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对林地的不利影响较
35、小,并且项目已经征得都昌县林业局的许可意见(见附件 9 及附件 18)。符合3风电项目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栖息地等区域。统筹考虑风电建设项目进场道路、场内道路和升压站的环境影响,相关建设内容应纳入风电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栖息地等区域。本环境影响评价统筹考虑了风电建设项目进场道路、场内道路等相关建设内容的环境影响。符合4风力发电机组布置满足噪声与光影防护距离要求,防护距离根据噪声源强、轮高度、叶片长度、地形地貌等因素进行核定,防护距离内原则上不得有噪声与光影敏感建筑。根据噪声源强、轮高度、叶片长度、地形地貌等因素进行核
36、定本项目噪声与光影防护距离分别为 326m 和165.3m,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点,无噪声与光影敏感建筑物,符合。符合5(一)优化升压站、输电线路选址,升压站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降噪措施,确保边界和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电磁环境和声环境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升压站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了降噪措施,不涉及输电线路。符合6(二)风电项目原则上不设置集中施工场地,施工期避开多雨期,不随意压占、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采取剥离表土和回填复垦措施,对造成生态影响的区域及时清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新建道路和施工临时道路采取硬化措施,以及生态恢复建设和绿化措施。本项目设置两处集中施工场地。项目施工严格施工管理,控制施
37、工范围,不随意压占、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主要土石方工程避开雨季,采取剥离表土和回填复绿措施,对造成生态影响的区域及时清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新建道路和施工临时道路采取硬化措施,以及生态恢复建设和绿化措施。符合10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是相符的。(6)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相符性分析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相符性分析项目位于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境内,属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滨湖控制开发带保护区和高效集约发展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主要内容指出:第二十五条 滨湖控制开发带范围为沿湖岸线邻水区域
38、,以吴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 米为界线,原则上向陆地延伸三公里。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沿湖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经征求沿湖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明确岸线的划定、保护、利用和管理等要求。第二十六条 在滨湖控制开发带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植树造林,构建生态屏障;保护鄱阳湖入湖河道的自然生态,适时进行尾闾疏浚,提高行洪和供水能力。第二十七条 在滨湖控制开发带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坡耕地、沿湖沙山及交通沿线侧坡等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的治理。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39、进行土地开发,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泥沙入湖,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八条 在滨湖控制开发带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和非化学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化学农药,限制使用除草剂,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第二十九条 滨湖控制开发带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沿湖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鼓励滨湖控制开发带内现有工业企业搬迁异地改造、扩建。对滨湖控制开发带内搬迁异地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供应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三十条 在
40、滨湖控制开发带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旅游业,防止超环境承载能力过度发展。鄱阳湖周边度假村、旅游宾馆、饭店等应当安装污水11处理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第三十一条 高效集约发展区范围为湖体核心保护区和滨湖控制开发带以外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其他区域。在高效集约发展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分生态保护、农业发展、城镇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域。在高效集约发展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自然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以及饮用水源地、水源涵养区的生态环境和安全。第三十二条 在高效集约发展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将节
41、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循环利用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鼓励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项目;鼓励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的循环利用,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优化产业结构。新建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绿化工程建设。第三十三条 高效集约发展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开发建设决策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上级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法律、法规及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依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42、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十四条 在高效集约发展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规划各类重要生态用地,保护江河洪水调蓄区、湿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区域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做到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相结合,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本项目属于陆上风力发电,非化学制浆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不会影响其生态环境和安全。本项目符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要求。(7)与与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
43、法的相符性分析的相符性分析12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湿地,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湿地。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外一般湿地,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且不属于重要湿地的湿地。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占用的管理,严格控制湿地转为其他用途。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占用湿地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湿地保有量不减少。第五条 占用重要湿地和城市规划区湿地的审核,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占用重要湿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二)占用城市规划区湿地的,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44、。第六条 占用城市规划区外一般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湿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第七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二)不会对湿地周边的生态环境以及野生动物生存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三)符合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管理、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占用城市规划区外一般湿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根据评价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行不会对湿地周边的生态环境、野
45、生动物生存造成影响较小。本项目已经取得核准文件(附件 3、附件 4)和都昌县林业局关于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湿地占补平衡意见(附件 20),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占用湿地的管理级别,办理好湿地占用手续,并落实占补平衡方案,后再施工建设。本项目符合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8)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林资发资发201917 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表表 1-6 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13序
46、序号号内容内容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1严格保护生态功能重要、生态脆弱敏感区域的林地。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带和消浪林带,为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项目选址避让了生态脆弱区和生态敏感区,风场范围内无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带和消浪林带。因此,项目不属于通知中所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内。符合2风电场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林地。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
47、量 400 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核准但未取得使用林地手续的风电场项目,要重新合理优化选址和建设方案,加强生态影响分析和评估,不得占用年降雨量 400 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避让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有林地集中区域。根据都昌县林业局关于都昌县集中式(一期)风电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回复(附件 18),项目永久及临时占地范围均不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 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公益林中的有林地。符合3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等道路,在
48、其基础上扩建的风电场道路原则上不得改变现有道路性质。风电场新建配套道路应与风电场一同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风电场配套道路要严格控制道路宽度,提高标准,合理建设排水沟、过水涵洞、挡土墙等设施;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施工,禁止强推强挖式放坡施工,防止废弃砂石任意放置和随意滚落,同步实施水土保持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措施。吊装平台、施工道路、弃渣场、集电线路等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及时恢复植被。本项目施工和检修道路尽可能利用现有道路,不改变原有道路性质;风机吊装平台等临时用地,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不改变原土地使用功能。符合(9)与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与江西省
49、候鸟保护条例(2022 年年 1 月月 1 日起施行)的符合性分析日起施行)的符合性分析表表 1-7 与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与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2022 年年 1 月月 1 日起施行)的相符性分析日起施行)的相符性分析序序号号要求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141第二章栖息地保护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划入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恢复和改善候鸟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入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候鸟和水生生物的分布状况,采取科学合理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并明确禁猎(渔)
50、区范围,设立保护界限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建设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或者其他人为干扰、威胁候鸟生息繁衍的行为。禁止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和候鸟集中分布区违法毁林开垦、围垦、采砂取土、倾倒废弃物(液)等行为。本项目不涉及候鸟栖息地等相关自然保护区分布,本工程选址区域不占用上述各类保护区。符合2第十四条 机场、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围堰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候鸟迁徙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生态廊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候鸟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候鸟迁徙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