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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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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JT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GJTG 2112211220202 21 1 城镇化城镇化地区公路地区公路工程工程技术标准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Highway Engineering in Suburban and Rural Town Areas 20212021-1111-2929 发布发布 2022022 2-0303-0101 实施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

2、ard Technical Standard forfor Highway Highway Engineering Engineering in Suburban and Rural Town Areain Suburban and Rural Town Areas s JTG JTG 21122112-20212021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实施日期:2022 年 3 月 1 日 前 言 前 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 2018 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交公路函2018244 号)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主持公路工程

3、行业标准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本标准总结了国内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建设的成熟经验,借鉴了国内外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成果,以提高城镇化地区公路服务和安全为目标,为城镇化地区公路建设提供技术规定。本标准正文 10 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路线,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管线综合、雨水工程、景观。本标准由唐琤琤、杨曼娟负责起草第 1、2 章,谢军、史艳华负责起草第 3 章,郭忠印、宋灿灿负责起草第 4、5 章,李军负责起草第 6 章,廖军洪负责起草第 7 章,周建、盛明宏负责起草第 8 章,晁遂、唐琤琤、杨曼娟、矫成武、鲍飞负责起草第9 章,侯良洁、高阳负责

4、起草第 10 章。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本标准日常管理组,联系人:唐琤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8 号,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邮 编:100088;电 话:62079505;传 真:62370567;电 子 邮 箱:),以便修订时参考。主 编 单 位主 编 单 位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参 编 单 位参 编 单 位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编主编 :唐琤琤 主要参编人员主要参编人员 :郭忠印 杨

5、曼娟 周建 谢军 矫成武 李军 侯良洁 宋灿灿 史艳华廖军洪 晁遂 鲍飞 高阳 盛明宏 主审主审 :廖朝华 参与审查人员参与审查人员:霍明 李春风 和坤玲 聂承凯 刘子剑 温学钧 孙芙灵 莫阳 徐欣 杨伟东 张晓冬 王维凤 沈国华 鲁昌河 钟小明 郭刚 周兴顺 张朝阳 参 加 人 员参 加 人 员 :周荣贵 李佳辉 张帆 吴京梅 张斌 历莉 狄胜德 邬洪波 刘洪启 周华 王家林 刘超 王进民 目 次 I 目目 次次 1 1 总则总则 .1 1 2 2 术语术语 .2 2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 3 3.1 公路分级及设施设置.3 3.2 设计车辆.3 3.3 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4 3

6、.4 通行能力与服务水平.4 3.5 设计速度.5 3.6 建筑限界.6 4 4 路线路线 .7 7 4.1 一般规定.7 4.2 横断面.7 4.3 平面.9 4.4 纵断面.10 5 5 路基路面路基路面 .1111 6 6 桥涵桥涵 .1212 7 7 隧道隧道 .1414 8 8 路线交叉路线交叉 .1616 8.1 公路与公路、城市道路平面交叉.16 8.2 公路与公路、城市道路立体交叉.18 8.3 公路与轨道交通交叉.22 9 9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2323 9.1 交通安全设施.23 9.2 服务设施.24 9.3 管理设施.26 10 10 管线综合、雨

7、水工程、景观管线综合、雨水工程、景观 .2929 10.1 管线综合.29 10.2 雨水工程.30 10.3 景观.31 本标准用词说明本标准用词说明 .3232 附件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附件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JTG 211220212021)条文说明)条文说明 .3333 1 总则.34 2 术语.34 3 基本规定.36 4 路线.39 5 路基路面.46 6 桥涵.47 7 隧道.49 8 路线交叉.51 9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63 10 管线综合、雨水工程、景观.67 总 则 1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建设,制定本标准。1.

8、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的城镇化地区公路。1.0.3 城镇化地区公路应兼顾服务沿线短途交通需求,包括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需求。1.0.4 城镇化地区公路建设应符合公路网规划,宜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用地范围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包括辅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用地。1.0.5 公路进入城镇化地区或与城市道路衔接,应选择合理的衔接位置与衔接方式,过渡应顺适。1.0.6 城镇化地区公路项目不宜分期修建。条件受限时,经论证可一次设计分期实施。1.0.7 城镇化地区公路应注重环境保护。路域景观应符合交通安全要求,与沿线城镇风貌相协调。1.0.8 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

9、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2 2 术语 2.0.1 主路 express lanes 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中与辅路分离,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部分。2.0.2 辅路 local lanes 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中集散沿线交通,间断或连续地设置于主路上层或下层、两侧或一侧,供机动车行驶的部分。2.0.3 隔离设施separate facilities 设置于对向机动车道之间、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起分隔作用的物理设施。2.0.4 侧分隔带 outer separations 在公路中线两侧沿公路纵向设置的分隔同向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同向机动车与非机动

10、车交通的带状设施。2.0.5 公交停靠站 bus stop 为公交车辆提供的供乘客上下车的停靠设施。基本规定 3 3 基本规定 3.1 公路分级及设施设置 3.1.1 城镇化地区公路应按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确定技术等级,根据城镇化地区交通特性及需要,宜增设辅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设施,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速公路、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当短途交通量较大导致出入口布设困难时,应设置辅路。2 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当短途交通量较大导致出入口布设困难时,宜设置辅路;一级公路,当非机动车交通量、行人交通量较大,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人行道。3 二级公路,当短途交通量较大时,应设置慢车

11、道,但机动车道不宜超过四车道;当非机动车交通量、行人交通量较大时,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人行道。4 三、四级公路,当非机动车、行人交通量较大时,可设置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四级公路宜采用双车道。3.1.2 城镇化地区公路与城市道路衔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速公路、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宜与快速路衔接。2 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宜与主干路衔接。3 作为集散的二、三级公路,宜与次干路衔接。4 作为支线的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宜与支路衔接。3.2 设计车辆 3.2.1 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规定。3.2.2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 3

12、.2.2 规定。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4 表 3.2.2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 车辆类型 总长(m)总宽(m)总高(m)自行车 1.93 0.60 2.25 三轮车 3.40 1.25 2.25 注:1 总长: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缘的距离;2 总宽: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3 总高: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高度。3.3 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 3.3.1 二级公路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宜为 20 年,四级公路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宜为 1015 年,其他等级公路交通量预测年限应

13、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3.4 通行能力与服务水平 3.4.1 公路设计服务水平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1 高速公路与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设置辅路的路段,主路设计服务水平应不低于三级,辅路设计服务水平较主路宜降低一级。高速公路与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未设置辅路的路段,设计服务水平可降低一级。2 高速公路、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与快速路衔接的路段设计服务水平应不低于四级。3 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设计服务水平可降低一级。3.4.2 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受平面交叉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隔离设施时,应取 16

14、00veh/h1800veh/h;当无机非隔离设施时,应取1400veh/h1600veh/h。2 受平面交叉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隔离设施时,应取 1000veh/h1200veh/h;当无机非隔离设施时,应取 800veh/h1000veh/h。基本规定 5 3 信号平面交叉进口道一条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取 800veh/h1000veh/h。3.4.3 人行设施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3.4.3 的规定。行人较多的重要区域设计通行能力宜采用低值,非重要区域宜采用高值。表 3.4.3 人行设施的设计通行能力 人行设施类型 设计通行能力 人行道,人/(h*m)180

15、02100 人行横道,人/(hg*m)20002400 人行天桥,人/(h*m)18002000 人行地道,人/(h*m)14401640 车站码头的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h*m)1400 3.5 设计速度 3.5.1 城镇化地区公路设计速度应根据公路功能与技术等级,结合地形、工程经济、沿线土地利用性质和兼具城市道路功能等因素综合论证按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选取确定,但不宜采用高值。3.5.2 高速公路与设计速度 60km/h 的快速路衔接的路段,经论证,该局部路段的设计速度可采用 60km/h,但长度不宜大于 15km,或仅限于相邻两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的路段。3.5.3 作

16、为干线的一级公路与快速路衔接的路段设计速度宜与快速路保持一致;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或一级公路与主干路衔接的路段,设计速度宜采用 60km/h。3.5.4 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二级公路与主干路衔接的路段,设计速度宜采用 60km/h。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二级公路与次干路衔接的路段,设计速度宜采用 60km/h,当被衔接路段的设计速度为 30km/h 时,可采用 40km/h。3.5.5 作为集散的三级公路,或与次干路衔接的路段,设计速度宜采用40km/h。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6 3.5.6 高速公路、作为干线一级公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 0.60.8倍;作为

17、集散一级公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 0.40.6 倍。仅供机动车通行的辅路宜取高值,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辅路宜取低值。3.5.7 公路与城市道路衔接时,衔接路段设计速度宜一致或差值不宜大于20km/h;当两个路段设计速度差值大于 20km/h 或横断面不同时,应设置过渡段。3.6 建筑限界 3.6.1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带时,机动车行驶部分建筑限界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建筑限界应符合图 3.6.2 的规定,净高应为 2.50m。3.6.2 人行道、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之间未设置分隔带时,建筑限界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18、 B01)的规定。(a)非机动车道 (b)人行道 图 3.6.2 典型建筑限界 图中:S 路缘带宽度,m;C 侧向安全宽度,m;一般取 0.25m;E 建筑限界顶角宽度,m;一般取 0.5m;F 非机动车道宽度,m;R 人行道路面宽度,m;H 净高 路 线 7 4 路线 4.1 一般规定 4.1.1 路线线位应符合公路网规划控制点和城镇总体规划要求。4.1.2 路线线形应结合地形地物、地质水文和排水等要求综合考虑,正确运用各类技术指标,注意平纵线形组合、保持线形连续均衡。4.1.3 应根据公路功能、技术等级、交通特性及地形,结合用地、管线、绿化及控制条件,合理确定公路横断面组成及形式。4.2

19、横断面 4.2.1 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时,城镇化地区公路车道宽度可采用表 4.2.1 的规定。1 以通行中、小型客运车辆为主的公路;2 改扩建时用地严重受限的公路。表 4.2.1 机动车车道宽度 设计速度(km/h)100 80 60 50 40 30 20 车道宽度(m)3.50 3.50 3.25 3.25 3.00 3.00 3.00 4.2.2 非机动车车道宽度不应小于表 4.2.2 的规定。表 4.2.2 非机动车车道宽度 车辆种类 自行车 三轮车 车道宽度(m)1.0 2.0 4.2.3 设计速度大于等于 50km/h 时,机动

20、车与非机动车不宜混行。四级公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混行时,路面最小宽度可采用 4.0m;三轮车较多时,路面最小宽度可采用 5.0m。4.2.4 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 1.5m,局部路段空间受限时,不得小于 1.2m。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合并设置时,宽度可采用表 4.2.4 的规定。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8 表 4.2.4 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宽度 车辆种类 自行车 三轮车 宽度,m 2 3 4.2.5 侧分隔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路与辅路间应设置侧分隔带。2 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 80km/h 时,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间宜设置侧分隔带。3 侧分隔带

21、宽度应根据隔离设施的宽度确定。4 侧分隔带机动车道一侧的路缘带宽度应符合表 4.2.5 的规定,非机动车道一侧的路缘带宽度应为 0.25m。表 4.2.5 路缘带最小宽度 设计速度(km/h)120 100 80 60 60 路缘带宽度(m)0.75 0.75 0.5 0.5 0.25 4.2.6 硬路肩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左侧硬路肩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2 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右侧硬路肩宽度应为 3.0m。其他高速公路右侧硬路肩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3 设置辅路的一级公路,主路单向机动车道数大于或等于 3 条时,右侧硬路肩宽度最

22、小值可采用表 4.2.6 规定的最小值;辅路为单车道且未设置非机动车道时,应设置右侧硬路肩,辅路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 60km/h 时,硬路肩宽度不得小于0.75m,辅路设计速度小于60km/h时,宽度不得小于0.5m。右侧硬路肩宽度包含路缘带宽度。表 4.2.6 一级公路硬路肩宽度最小值 设计速度(km/h)100 80 60 硬路肩宽度(m)1.00 0.75 0.75 4.2.7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外侧设置边沟时应设置土路肩。4.2.8 横断面组成应根据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需求确定。并符合路 线 9 下列规定:1 高速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行车道、中间带、路肩等部分,可包括辅路、侧分隔

23、带、加(减)速车道等。2 一级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行车道、中间带、路肩等部分组成,可包括加(减)速车道、侧分隔带、辅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3 二级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行车道、路肩等部分组成,可包括慢车道、侧分隔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4 三级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行车道、路肩等部分。可包括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5 四级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行车道、路肩等部分。可包括错车道、人行道等。4.3 平面 4.3.1 高速公路主路、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 80km/h 的一级公路主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高速公路辅路、设计速度 60km/h 的一级公路主路、二至

24、四级公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 4.3.1 的规定。当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极限值。表 4.3.1 圆曲线最小半径 设计速度(km/h)120 100 80 60 50 40 30 20 设超高最小半径(m)一般值-650 400 300 200 150 85 40 极限值 最大超高 6%-最大超高 4%-100-不设超高最小半径(m)路拱2.0%-1600 1000 600 400 300 150 70 路拱2.0%-2500 1600 900 600 400 250 100 注:-表示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已规定,或不需要规定。4.3.2 圆曲线半径小于

25、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应设置圆曲线超高。最大超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计速度小于等于 60km/h 的城镇化地区公路最大超高可采用 4%。2 设计速度大于 60km/h 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最大超高可采用 6%。3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间未设置侧分隔带时,一般地区非机动车道超高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10 值宜与机动车道一致,积雪冰冻地区非机动车道超高值可适当减小。4.3.3 辅路设计速度 50km/h 时,平曲线最小长度一般值应为 150m,极限值应为 85m。4.3.4 辅路设计速度为 50km/h 时,停车视距应不小于 60m,会车视距应不小于 120m。4.

26、4 纵断面 4.4.1 主路及辅路的最大纵坡应符合表 4.4.1 的规定。改扩建公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经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 1%。在声环境敏感区,宜采用较平缓的纵坡。表 4.4.1 主路及辅路最大纵坡 设计速度(km/h)120 100 80 60 50 40 30 20 最大纵坡(%)3 3 4 5 5.5 6 7 8 注:辅路通行非机动车时,应满足非机动车最大纵坡的要求。4.4.2 积雪冰冻地区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宜大于 3.0%,其他地区不宜大于 3.5%。4.4.3 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 0.3%时,应设置锯齿形沟或采取其他排水设施。4.4.4 主路最大坡长应符合公路工程

27、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辅路最大坡长应符合表 4.4.4 的规定。当设计速度低于 40km/h 时,不限制单一纵坡的坡长。表 4.4.4 最大坡长 设计速度(km/h)60 50 40 纵坡(%)6 6 6.5 6.5 7 最大坡长(m)400 350 300 300 250 4.4.5 辅路设计速度 50km/h 时,凸形竖曲线与凹形竖曲线最小半径为700m,最小长度为 40m。路基路面 11 5 路基路面 5.0.1 应结合沿线水文、气象、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城镇防排水管网和海绵设施等条件,设置必要的地表排水和地下排水设施,并应形成合理的排水系统。5.0.2 路基断面应与城镇

28、规划和自然景观相协调,并充分评估重要建筑和历史古迹等的影响。5.0.3 对于主路、辅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一体的整体式路基,路基压实度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对于独立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路基压实度标准可降低一个等级。5.0.4 路面面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综合考虑雨水收集利用的公路,路面结构宜满足透水性的要求。2 公路经过噪声敏感区域时,宜采用降噪路面。3 对环保要求较高的路段或隧道内沥青混凝土路面,宜采用温拌沥青混凝土。5.0.5 公交停靠站、平交口或通行特种车辆的路段,路面结构应根据车辆运行要求进行特殊设计。5.0.6 非机动车道的路面

29、应根据筑路材料、施工最小厚度、路基土类型、水文、地质条件及当地工程经验,确定结构层组合与厚度,满足整体强度和稳定性的要求。5.0.7 人行道的铺面应满足稳定、抗滑、平整和生态环保的要求。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12 6 桥涵 6.0.1 桥涵应根据公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防洪、抗灾要求,结合地形、河流水文、地质、通航要求、环境影响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并应考虑城镇规划的需求。6.0.2 桥涵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当桥涵所在地区总体防洪标准低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所要求的桥涵设计洪水频率时,可考虑城市防洪规

30、划,采用相交河道或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来确定桥涵设计高程,但应确保桥涵结构在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所要求的桥涵设计洪水频率下的安全。6.0.3 路、桥宽度不同时,应顺适过渡。6.0.4 桥梁及其引道的平、纵、横技术指标路线应与总体布设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动车道,桥上纵坡不宜大于 4.0%,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 5.0%。2 非机动车道,桥上纵坡和桥头引道均纵坡不宜大于 2.5%,布设困难时不得大于 3.0%。3 对于易结冰、积雪的桥梁,桥上纵坡宜适当减小。6.0.5 桥梁的汽车及人群荷载应符合现行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相关规定。非机动车道的桥梁结构在与

31、机动车道的桥梁结构相连接情况下,其设计荷载宜按汽车荷载考虑。6.0.6 管线过桥涵应符合以下规定:1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 0.4MPa 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2 条件允许时,在桥梁敷设的电信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 配电电缆、压力不大于 0.4MPa 燃气管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3 不得在涵洞、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 10kV 的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气体管。桥 涵 13 4 超过以上规定的管线,如因特殊需求需要在桥上或涵洞、通道内通过,应进行可行性、安全性专题论证。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

32、)14 7 隧道 7.0.1 隧道横断面布置应综合考虑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隔离设施等因素确定。7.0.2 高速公路、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严禁在隧道同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7.0.3 不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与二至四级公路隧道可根据需要设置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长度大于 1000m 时,不得在同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7.0.4 隧道同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间应设置隔离设施。2 隧道检修道宽度满足要求时,可兼作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3 隧道内设置硬路肩且宽度满足要求时,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可利用硬路肩。4 隧道洞口内外非机动车道或人

33、行道宽度宜相同,且衔接顺适。7.0.5 隧道不通行非机动车或行人时,隧道内纵坡应大于 0.3%并小于3.0%,但短于 100m 的隧道可不受此限。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中、短隧道,当条件受限制时,经论证隧道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 4.0%。7.0.6 隧道通行非机动车或行人时,最大纵坡不宜大于2.5%,但短于100m的隧道可不受此限。当条件受限制时,经论证隧道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但不应大于 3.5%。7.0.7 洞外水可能进入隧道内时,应根据排水设计重现期、地形环境条件、线形指标、公路功能等,在洞口上方设置排水设施、截水设施或采取引排措施等,并完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7.0.8 通行行人或

34、非机动车的公路隧道防灾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7.0.9 通行行人或非机动车的公路隧道应设置照明,隧道内部空气环境应隧 道 15 满足行人安全的要求。7.0.10 长度大于 1000m 的隧道,应设置隧道管理用房。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16 8 路线交叉 8.1 公路与公路、城市道路平面交叉 8.1.1 平面交叉设计服务水平不应低于四级。8.1.2 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相交道路功能、技术等级,及其对行车安全、通行能力和交通延误的影响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至三级公路 T 型、十字型及环形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8.

35、1.2-1的规定,右出右进控制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8.1.2-2 的规定。受规划、用地限制等因素影响,平面交叉间距不满足最小间距要求时,相邻平面交叉应进行统筹设计,并满足表 8.1.2-1 和表 8.1.2-2 规定的平面交叉最大密度的要求。表 8.1.2-1 T 型、十字型及环形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和最大密度 公路等级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公路功能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集散公路 一般值 最小值 间距(m)2000 1000 500 500 300 200 密度(个/km)0.5 1.0 2.0 2.0 3.3 5.0 表 8.1.2-2 右出右进控制平面交叉最

36、小间距和最大密度 公路等级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公路功能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集散公路 间距(m)500 250 200 150 100 密度(个/km)2.0 4.0 5.0 6.6 10 2 一、二级公路宜通过右出右进控制、增设辅路或慢车道、合并被交叉路等措施,加大平面交叉间距。3 一、二级公路的掉头车道宜设置在平面交叉处。受路网条件限制时,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可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仅供小客车掉头的开口,开口与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8.1.2-1 的规定,并应设置变速车道。8.1.3 平面交叉处交叉角度、线形、安全设施应满足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视距要求。条

37、件受限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必要的控制与警示诱导措施。路线交叉 17 8.1.4 平面交叉设计应综合考虑相交道路功能、技术等级、设计速度、交叉管理方式、转向交通量、交通组成等因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有左右转弯需求的,应设置左转弯车道,宜设置右转弯车道。2 平面交叉转弯路径上设置有非机动车道横穿的,转弯设计速度不宜大于 20km/h,转弯曲线的线形及路幅宽度应根据设计车辆的转弯行驶轨迹确定。8.1.5 平面交叉应综合交通量与通行效率、相交道路等级、非机动车与行人过街安全需求等因素,合理采用交通管理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公路与城市主干路交叉应采用信号控制,与城市次干路

38、交叉宜采用信号控制。2 平面交叉因交通量大或非机动车与行人穿越频繁,而易引起交通延误、阻塞或事故频发时,应采用信号控制。3 主路设计速度大于 60km/h,平面交叉采用信号控制时,宜按干线公路对平面交叉间距进行控制。4 右出右进控制平面交叉应采用主路优先交叉管理方式。8.1.6 平面交叉渠化设计应根据交叉形式、交叉等级、交通管理方式、转向交通量、设计速度、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流分布、辅路和慢车道设置等因素,合理采用加铺转角、展宽路口、设置转弯车道和交通岛等方式。8.1.7 非机动车与行人过街设施应根据非机动车与行人过街需求、公路技术等级、设计速度、横断面宽度和交通管理方式等,合理选择人行横道、人

39、行天桥或人行通道等过街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非机动车与行人过街设施宜与平面交叉统一布设。2 六车道及以上断面或设计速度大于 60km/h 的公路,路段上不宜设置人行横道。困难路段需设置人行横道时,应根据公路功能与技术等级,通过限速管理、信号控制等措施加强主路和行人的安全。3 六车道以下断面或设计速度小于等于 60km/h 的公路,行人过街需求无法通过平面交叉满足时,路段上可设置人行横道。人行横道之间及与其他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18 交通转换设施的间距应符合右出右进控制交叉间距的要求。4 车道数大于六条时,交叉口应利用中央隔离设施设置二次过街安全岛。安全岛

40、宽度不宜小于 2.0m,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 1.0m。8.1.8 一级公路主辅路间应根据交通转换需要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合理布设侧分带开口,并满足以下规定:1 主辅路出入口之间,或出入口与相邻侧分隔带开口、平面交叉、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入口等交通转换设施之间应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间距应满足车辆预告、视认、交织变道、转向等安全需求。2 平面交叉处宜通过进口道上游的主路入口、被交路掉头、设置专用左转相位等方式满足辅路车辆左转功能。3 主辅路出入口宜按照匝道出入口的规定,并根据主辅路速度差在主路一侧设置变速车道。断面宽度受限时,可利用主路硬路肩、侧分隔带或辅路部分宽度设置变速车道。辅路宜设置一条车

41、道与变速车道直接连接,或采用辅路让行规则。8.2 公路与公路、城市道路立体交叉 8.2.1 公路与公路、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分为互通式立体交叉和分离式立体交叉。立体交叉设置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速公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以及一、二级公路与快速路相交时,应结合转向交通需求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2 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与主干路相交,宜结合转向交通需求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3 作为集散的一、二级公路与主干路、次干路采用平面交叉,冲突与延误严重,通过渠化或信号控制仍不能满足通行能力与安全要求时,应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4 一、二级公路过境交通量大或货车比例高,在平面交叉密集路段难以通过有效措施满足通行能力与

42、安全需求时,宜采用公路上跨的分离式立体交叉。8.2.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最小间距宜满足表路线交叉 19 8.2.2 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表 8.2.2 互通式立体交叉最小间距 互通式立体交叉类型 最小间距(km)相邻的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与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 2.0 相邻的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与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 2.5 相邻的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与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 3.0 1 受路网规划、用地限制等因素影响,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不满足最小间距的要求时,应满足行业现行标准有关最小净距的规定,否则应利用辅助车道、集散道或匝道之间立体交叉形成复合式立体交叉。2 利用辅助车

43、道构成复合式立体交叉时,应进行专项分/合流诱导和交通组织设计。3 集散道与主线之间应设置分隔带,分隔带宽度根据隔离设施宽度确定。集散道横断面宽度应根据设计速度、交通量及用地限制等合理确定。4 匝道以平面交叉形式接入一、二级公路时,匝道端部平面交叉与相邻平面交叉的间距应符合平面交叉最小间距的要求。受条件限制时相邻小间距平面交叉应进行统筹设计,并满足平面交叉渠化和车辆安全交织的需要。8.2.3 采用主辅路分离形式的高速公路和干线一级公路,应结合路网布局、出行预测、道路功能、交通流特性等对横断面交通组织、出入口位置与布局等进行合理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1 应结合转向交通需求在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入口上游

44、和下游设置主辅路出入口,其与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入口的间距应满足车辆预告、视认、交织变道、转向等交通需求。2 主辅路出入口与上下游互通式立交出入口的间距应满足车辆预告、视认、交织变道、转向等交通需求。3 主辅路出入口设计指标及交通安全设施应按匝道出入口进行控制,并设置变速车道。8.2.4 互通式立体交叉选型应综合考虑相交道路的功能、技术等级、通行能力、用地限制、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穿越方式,以及是否设置收费站等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20 因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地紧张或相交道路等级相差二级及以上时,互通式立体交叉宜采用菱形、部分菱形、部分苜蓿叶等形式。2 条件受

45、限不能布置完全互通立交时,可利用路网通过合理的交通组织实现互通功能。3 互通式立体交叉宜采用先出后入的布局。受地形地物等因素限制不得不设置交织区时,宜调整形式,将交织区布设在等级相对低或交通量相对小的道路一侧,或采用设置集散道、辅助车道或匝道连接的复合式立体交叉。4 受规划、用地限制和地物等因素影响时,匝道出入主线可采用左进或左出的形式,但应结合转向交通量、交通组成、视距、变道距离、速度差等因素,对安全性进行论证。5 互通式立体交叉区域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时,宜设置于地面层,并根据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流量,合理选择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的形式,减少出入口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冲突。8.

46、2.5 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内的主线平纵面指标、出口识别视距范围内的竖曲线指标等连接部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受用地限制和地物等因素影响,互通式立体交叉设计特别困难,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内的指标采用低限值时,应进行安全性论证,并应与公路前后路段相协调。2 受用地限制和地物等因素影响,主线与连接部指标采用低限值时,应对速度管控、出入口交通诱导与渠化设计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完善的交通组织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3 互通式立体交叉连接部应结合用地限制、交通量、桥梁设置难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连接部车道数和变速车道形式。匝道与主路设计速度差值达到40km/h 时,宜采用平行式入口。断面宽度受限时,变速车

47、道可利用主路硬路肩或辅路部分宽度。8.2.6 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匝道设计速度应符合表 8.2.6 的规定,主线设计速度低于 100km/h,受用地等因素限制时,可采用表中低限值,但出口匝道控制曲线前应设置足路线交叉 21 够的运行速度过渡段,入口匝道处应设置足够的平行式加速车道,并采取完善的交通安全措施。表 8.2.6 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速度 匝道形式 直连式 半直连式 环形匝道 匝道设计速度(km/h)枢纽互通 40-80 30-80 30-40 一般互通 30-60 30-60 30-40 2 受地形困难或用地紧张限制,匝道纵坡超过最大纵坡规定值时,应结合匝

48、道通行能力分析和运行速度预测进行安全性论证。3 匝道车道数及横断面类型应根据匝道设计小时交通量、交通组成、设计速度、服务水平及超车需要等确定。交通量增长迅速或潮汐交通明显的地区宜采用单向双车道匝道断面宽度,预留双车道匝道设置条件。8.2.7 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匝道末端或匝道收费站外广场终点与平面交叉的间距,以及平面交叉与入口匝道起点的间距,应满足车辆变道、入口超限治理以及通行能力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规定:1 出口匝道末端或匝道收费站外广场终点与平面交叉停车线的间距,宜按照平面交叉排队长度计算确定。难以确定时,间距不宜小于 200m;特殊困难路段不应小于 150m,并增设等待车道。2 平面交叉与入

49、口匝道起点的间距不宜小于 150m,特殊困难路段不应小于 100m。8.2.8 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末端平面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十字形平面交叉应采用信号灯控制,并进行渠化设计与车道管理。匝道延伸部分、辅路宜统筹考虑地面道路转向车道与交通组织方式,避免车辆在转向行驶前连续变道两次及以上。平面交叉的信号应采用双向左转专用相位。2 入口匝道起始端在辅路横断面上的布设位置宜考虑进入匝道的上游来车主流向,出口匝道末端在辅路横断面上的布设位置宜考虑驶出匝道的交通主流向。3 被交路运行速度较高、直行交通量大,采用信号控制和渠化设计不能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22 解决安全与通

50、行能力问题时,可采取右出右进控制平面交叉的方式。8.3 公路与轨道交通交叉 8.3.1 公路与轨道交通交叉应根据轨道交通种类、公路设计速度等因素合理选择交叉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与轨道交通交叉,以及各级公路与除有轨电车外的轨道交通相交,应设置立体交叉。2 设计速度为 60km/h 以上的一级、二级公路,与有轨电车线路相交,宜设置立体交叉。8.3.2 公路与轨道交通立体交叉应满足下列规定:1 立体交叉处的公路平、纵技术指标应符合路段的规定,公路安全防护设施与排水设施应进行加强。2 轨道交通跨越公路上方时,其跨线桥下净空及布孔应满足公路建筑限界、视距的规定,以及对前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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