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量管理资源免费下载:管理资源吧(http:/)从业人员退休办法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订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正式编制内的从业人员为限,聘约、定期契约或临时人员不适用。第三条 申请退休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退休:(一)服务满15年以上,年龄满55岁者。(二)服务满25年以上者。第四条 命令退休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一)年满60岁。(二)因公伤病逾24个月未复职者。(三)心神丧失或因公致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第五条 退休金的发给标准 从业人员的退休,按其年资依本办法附表规定计发退休金。第六条 公伤病的范围 本办法第四条所
2、称因公伤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一)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者。(二)因患职业病者。(三)在工作场所遭遇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第七条 心神丧失的范围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伤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愈者,所称“残废”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一)失残视觉者。(二)失残听觉者。(三)丧失言语功能者。(四)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五)失残其他重要机能者。第八条 退休人员改聘 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其服务部门除工作需要得呈总经理核准以聘约或定期契约人员聘用外,本关系企业不得再予任用为正式编制内人员。第九条 退休表件的填报 申请退休者应填具“申请(命令)退休表”二份,连同证明文件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核决权限呈核。命令退休的表件由其服务部门填报。第十条 宿舍迁让 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配住有公司宿舍者,于其迁让公司宿舍后,方得具领退休金。第十一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