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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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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二节 国有化问题 第三节 信 托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n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n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产生于十三四世纪意大利的法 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的奠基人巴托鲁斯把当时 意大利各城邦的习惯法(法则)区别为人法和物法 ,并指出人法应适用住所地法,物法应适用物之 所在地法。这里所说的物法就是物之所在地法原 则的最初形态。自法则区别说时代开始,一直延 续到19世纪末叶。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早期立法 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英、美普通法国家早期 的审判实践也确认了这项原则。 n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 n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

2、论依据何在,学 者们提出种种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 n1.主权说。这是法国学者梅林(Merlin)提出的学 说。 n2.自愿受制说。这一学说由德国学者萨维尼首先 提出。 n3.利益需要说。德国学者巴尔(Bar)和法国学者毕 叶(Pillet)等持这种主张。 n4.物权性质说。奥地利学者翁格(Unrger)持这种 观点。 n5.方便说和控制说。英国学者戴赛和莫里斯持这 种观点。 n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n(一)有体物所在地的确定 n有体物的所在地的确定原则上不会发生困难。但 在实践中也有一些限制或例外性的规定: n对有体物所在地在时间上加以限定。 n对于一些特殊的有体物的所在地作例外

3、规定: 一是运输中的物品;二是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 输工具。 n(二)无体物所在地的确定 n无体物不像有体物那样有一个自然的、物理的存 在地点,因此,其所在地的确定比较困难。为了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实践中需要根据一些客观因 素赋予无体物以人为的存在场所。 n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n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n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n2.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n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n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一般由物之所 在地法决定。 n5.物权的保护方法应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各国 对物权的保护方法规定也不尽

4、相同。 n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n(一)运输中的物品 n目前,对于运输中的物品所应适用的准据法有各 种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适用发送地法,有的主 张适用目的地法,还有的主张适用调整交易行为 的法律。 n不过,运输中的物品并非绝对不能适用物之所在 地法。在有些情况下,如运输中的物品长期滞留 于某地,该物品的买卖、抵押、为防止货物腐烂 而作出紧急处理等行为,也可以适用该物品的现 实所在地法。 n(二)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n同上述运输中的物品一样,船舶、航空器等运输 工具处于运动之中,难以确定其所在地,加之它 们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而这些地方无有关法律 存在。这时,一般主张适用其船旗国法或注

5、册登 记地法,以代替物之所在地法。 n(三)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 n这类动产一般也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如夫妻财 产制中的动产,继承中的动产,亲子关系中产生 的抚养费等动产物权,一般适用有关的属人法。 n(四)外国法人的财产 n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存在,或依法被解散,或因 破产而涉及该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和清算后的归 属问题,一般均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适用该 法人属人法。 n(五)外国国家财产 n根据国家财产豁免权原则,外国国家的财产不适 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适用该财产所属国的法律。 返回 第二节 国有化问题 n一、国有化的含义 n国有化(nationalization),通常是指国家依据本 国法律

6、对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 所有的某些财产或某项财产,采取没收或征用的 一种法律措施。 n二、国有化法令的效力问题 n(一)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 n对此问题,不同国家的主张是不同的,我们认为 ,一国实行国有化的法令具有域外效力,但是, 西方国家在其国际私法的实践中,是区别两种不 同情况分别对待的。 n1确认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实行国有化国家 将国内被国有化的财产通过贸易转运到外国,该 财产原业主向外国法院提起返还财产所有权之诉 时,对此西方国家法院大都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 。 n2否认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当外国国有化的 财产位于资本主义国家境内时,它们总是以各种

7、借口否认国有化的域外效力。 n(二)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的效力 n关于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境内财产的效力 ,原来各国依习惯国际法上禁止征收外国人财产 的规则,拒绝承认。但随着国家主权原则受到广 泛尊重,同时由于国际社会的合作不断增强,各 国一般倾向承认国有化法令对位于其境内的外国 人财产的效力。但是,通常还要求所在国给予一 定的补偿。 n对于被国有化的外国人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 偿,各国的做法有所不同,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 的理论和实践。 n1不予补偿。 n2给予“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 n3给予“适当的”或“合理的”补偿。这是目前大多 数发展中国家的主张。 返回 第三节 信

8、 托 n一、信托的概念 n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 人依信托文件规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 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制度。 n信托作为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其法律特征如下 : n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n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n3有限责任。 n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n二、信托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n无论是既有信托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继受 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规定并非完全 一致,特别是两个法系的信托制度理论基础不同 : n英美法上信托制度的根本理论在于对物的价值 的双重理解,以此构筑了所谓的“双重所有权 ”(duality of ownership)。 n而大陆法系则将

9、信托法律关系构建于合同基础 之上。由于基础理念的不同,两大法系的信托制 度在生效条件,委托人、受托人的地位、责任等 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样,在涉外信托关系中 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确定所应 适用的法律。 n三、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n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80年第14届会议制定了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以下 简称公约),并于1985年第15届会议通过 了该公约。公约共有5章32条,其主要内容 是: n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n (二)信托的准据法及其适用范围 n (三)信托的承认 n (四)其他规定 返回 第四节 中国的涉外物权法律适用制度 n一、中国关于

10、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制度 n我国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目前立法中明确 规定的仅限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遗产的法定继承 ,以及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等几个方 面。 n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 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18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土地、附着于 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 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 抵押、使用等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 n关于动产的法律适用。除上述立法明确规定,动 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的住所地法外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对船舶、航空器 的所有权、抵押权以及优先权的法律适用也作了 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国际社会通行的原则是 一致的,为我国处理此类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提 供了依据。 n二、中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与实践 n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先后颁布了许多涉外经 济法规,其中有些法规对国有化及其补偿作出了 明确规定。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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