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征收法概述 第二节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三节 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第四节 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标准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 第一节 土地征收法概述 一、土地征收的定义 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依法强制取得他人 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为 二、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 (一)征收主体的唯一性 (二)征收土地标的特殊性 (三)征收土地行为的强制性 (四)征收土地条件的补偿性 三、我国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返回 第二节 土地征收程序 一、土地征收一般程序 (一)申请 (二)审查 (三)批准 (四)公告 二、临时用地批准程序 1.建筑施工的临时用地 2.地下
2、或地上管线用地及地质勘探用地 3.选择勘探用地 4.抢险及紧急军事用地 返回 第三节 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一、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权限的历史演变 分级限额审批制度 二、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权限的规定 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范围 n基本农田 n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n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范围 n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土地 n报国务院备案 返回 第四节 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 610倍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三)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安置补助费:国家对被征地单位支付的为安置 因征地所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口而支付的补助金 额 标准以耕地年产值为基础,按人口补助 三、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制度的设想 (一)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明确公共利益的 范围 (二)扩大征地补偿的范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三)国家对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时,应维护土 地承包人的利益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