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超过目标值 0.45% 以上 (扣交易总金额 2 % ) 7.2.3 质量若发生严重瑕疵,产生客诉退货或发生客户财产 损失、人员伤亡,等重大客诉案件,乙方除负担不良 品全数回收更新责任外有关本公司商誉损失之赔偿另 议之。 7.2.4 于保固期间或非保固期间更新之零件须确保质量有效 期间至少一年,否则除免费更新外,另需罚扣该零件 售价 100% 。 第 8条: 付款方式 8.1 甲方支付乙方之货款于甲方依第 6 条之程序完成验收后, 按 1.3 条之人民币价格依开立销售确认书当日中国人 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美金之中间 牌价折算成美金乘以订货 数量后为付款之总金额,由甲方之海外子公司B.V.I
2、以 T/T 付款方式在甲方收到货物后15天内,汇交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 8.2 甲方海外子公司B.V.I : 全名: SAKURA ENTERPRISES (B.V.I) LTD 地址: P.O BOX 3340,Road Town,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代理人: Erust Young Trust Corporation (BVI) Limited TEL:(886) 43223113 FAX:(886)43251930 账户: 法国巴黎银行台中分行; 账号: 5040006909 8.3 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资料: 全名: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
3、作公司(浙江省温岭市对外贸易公司) CHINA ZHEJIANG CORP INT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 地址:中国浙江省温岭市人民东路23号(邮编317500) 23 EAST RENMIN ROAD WENLING,ZHEJIANG,CHINA. TEL:(0576)6221292 ; FAX:(0576)6222556 TLX:377029 WLFTZ CN;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温岭支行 BANK OF CHINA. WENLING. SUB-BRANCH. 银行住址: 中国淅江省温岭市万寿路中银大楼 BANK OF CHINA BUILDING W
4、ANSHOU ROAD. WENLING ZHETIANG CHINA. 账户: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浙江省温岭市对外贸易公司) CHINA ZHEJIANG CORP INT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 账号:0180900080002 第 9条: 延迟交货 9.1 乙方违反第4 条订单交货日或双方协议交货日期之行为时 即视为延迟交货。甲方若受纳乙方延迟交货时,乙方同意 每逾一日得依该次T/T 付款之货价总额罚扣百分之一给予 甲方,甲方得径自T/T 货款中扣抵,乙方不得异议。 9.2 双方若征得对方同意延迟交货,或若因天然灾害或人力无 法抗拒之因素而延迟交货
5、,则不在此限。 第10条: 转包规定 10.1 乙方在事前( 指在双方签订本交易合约书前 )经甲方书面同 意, 得将甲方所供应产品或有关之模治具全部或一部委托与 第三者( 以下简称转包工厂) 制造或加工。 10.2 乙方依据前项委托转包予第三者时, 乙方负有使受托者遵守 本合约及个别合约之规定之责任, 如受委托者违反本规定时 , 视同乙方违反本合约。 10.3 在甲方认为必要时, 得前往转包工厂做调查或索取有关之资 料, 乙方不得借故规避, 并应指派业务及有关人员提供相关 之协助。 10.4 对于转包工厂供应之产品或有关之模治具, 在质量或纳期不 能配合甲方需求时, 乙方除须负担全部责任外,
6、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停止该转包工厂之承制权, 乙方应予配合并迅速处理 或依甲方指示解决该产品或模治具之供应问题, 以确保甲方 之需求。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之承制权, 其所造成之乙方 损失由乙方负担外, 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因纳期延误或其它 所遭致之一切损失。 第11条: 质量异常处理 11.1 乙方保证所交之货品均为新品, 若日后甲方发觉其中有隐含 旧品, 不论验收与否, 乙方均应负责于接获甲方通知后七天 内无偿给予更换。 11.2 产品在上市后, 依使用说明书正常使用下, 若发现货品损坏 或功能异常时, 甲方得全数自市场回收该批货品, 并全数退 货予乙方; 乙方应依甲方之要求限期改善, 否则甲方
7、有权径 自自取消订单。 11.3 以上质量异常之产品, 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 乙方应配合甲 方于最短时间内给予确认, 否则甲方得径行认定 ), 甲方得 要求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所生一切费用损失。且其因而所生之 费用, 可归责于乙方时 , 概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12条: 保密责任 12.1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之产销计划、技术数据、及采购有关之品 质、成本、纳期等信息, 不论以有形之文字、图形、照片、 实物、协议记录.等或无形之口述、联系等方式直接或间 接取得, 均应负保密责任, 非经甲方之事前书面同意, 不得 泄漏予第三者或团体。 12.2 甲方所提供之图面、规格、仕样书、指示书、样品及相关之 技术数
8、据, 为甲方智慧财产权, 禁止以任何形式之复制、流 用。 12.3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 除赔偿甲方之损失外, 甲方有权终止交 易合约书。本合约终止时, 乙方即无权再使用由甲方所提供 之所有数据及信息, 并应即刻将所持有之甲方所提供之数据 送还甲方。 第13条: 特别限制 乙方依甲方提供图面及数据进行开模与生产,其产品之使用权属甲方。乙方贩卖之产品,若其机构、外观、测试条件、功能规格等,近似于甲方产品者,乙方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售予非甲方及樱花中国(昆山)以外之第三者,但其销售价格于同样交易条件下,应高于售予甲方价格至少以上,其不足之价差应回馈于供应甲方之零件价格降低上。 第14条: 履约保
9、证 乙方确保能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同意以首批货款 30%留置甲方 做为履约保证( 即首批订单零件单价依 1.3条价格70%计算) 若 于乙方无法履约时,甲方有权径行处置,甲方于乙方完成正常品 质交货一年后,无息退还乙方。 第15条: 解约规定 15.1 甲乙任一方当事者若违反本契约中第 1条至第12条中各项 条款时, 他方当事者可设立一期限催告其更正,而在该期间 内当事者未更正前记违约情事时, 得解除契约。且因一方当 事者之违约而使他方当事者受有损害时, 他方得向违约之一 方, 依第13条规定之金额限度内请求赔偿。 15.2甲方或乙方之一有下列任一项原因时, 不须催告得解除本合 约及所有的个别
10、合约:1. 接受票据或所开出票据遭受无法付款处分时。2. 停止付款或不能付款时。 3.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开拍卖处分时。 4.宣告破产, 公司重整时。 5.违反法令遭受停止营业或取消营业许可时。 6.天然灾害、劳资争议或其它不可抗拒事由导致不能履行, 或有困难履行合约时。 7.违反本合约或个别合约规定时。 依上述诸因素解除本合约或个别合约时, 解约者不问偿还 期已否届至, 均得将持有之对方债权, 与应付对方之债务 抵偿。 第16条: 情报提供 16.1 甲方对于供应零件或有关之模具、设备之生产制作、质量保 证、供应价格、改善措施、供应状况等情报, 认为有必要了 解时, 得随时安排有关人员( 含甲方
11、技术提供者 ) 至乙方 公司, 工厂调查供应零件之质量管理、生产管理、制造设 备等状况, 并且得要求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及人员之协助, 乙 方应予配合不得借故推拒、对于上述调查, 甲方认为有必要 改变时, 得要求乙方提出改善措施, 乙方必须依据此要求限 期改善。 16.2 乙方有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 须事前通知甲方: 1.经营管理权之让渡、合并、解散。 2.商号、资本、地址、组织、经营 者等各项变更时。 3.接受票据、或所开出支票遭退票处分时。 4.陷于停止付款或不能支付时。 5.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司标售时。 6.违反法令遭受营业停止或是取消营业许可处分时。 7.技术合作之变更或取消时。 8.其它有关公司经营之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