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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热线报告(2005.5.16-6.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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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出来后,应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并由专家组审查,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备案。3.1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论证并进行安全评价。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3.2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有以下要求4.1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4.2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

2、编制;4.3报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同时报送安全设施文件;4.4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4.5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做出评价;4.6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正常后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5、职责5.1工程管理部门5.1.1负责建设项目的开发立项和上报审批。5.1.2负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下达。5.1.3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1.4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5.1.5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6、安全管理部门6

3、.1负责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6.2负责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7、管理内容和要求7.1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厂址等有关资料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符合国家卫生防护距离要求7.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7.3工程管理部门委托设计院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报告书中必须有职业健康安全篇。7.4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完成后由工程管理部门立即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报告书,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8、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8.1设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中必须有安全设施设计

4、,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安全预评价所确定的各项安全措施、投资概算及其它法律、法规、标准要求。8.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工程管理部门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供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由安全管理部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8.3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9、建设项目施工阶段9.1招标,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的施工建设。9.2工程管理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制定施工计划,安排工程进度。9.3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需变更安全设施设计的,必须征求安全管理部门同意。10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试生产10.1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建设项目

5、工程竣工验收,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10.2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11、建设项目施工阶段11.1招标,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的施工建设。11.2工程管理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制定施工计划,安排工程进度。11.3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需变更安全设施设计的,必须征求安全管理部门同意。11.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试生产11.5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11.6建设项目建成后,工程管理部门立即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报告书,报安全生产

6、监督管理部门审批。11.7建设项目建成后生产单位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报安全处,由安全管理部门报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审批。12、“三同时”管理与考核12.1安全管理部门是企业职业安全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三同时”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12.2未按规定向专业管理部门呈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设施设计、扣责任单位月奖的15%。12.3因资料不能及时汇总上报,而影响“三同时”验收时扣责任单位月奖的15%。12.4未按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呈报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扣责任单位月奖的12%。12.5未按规定没有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扣,扣责任单位月奖的510%。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1、目的

7、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冶金铸锻造企业安全考核与奖惩的一般规定。3、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3.1总则3.1.2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把安全生产摆在一切工作首位。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是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共同承担的责任。3.1.3对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防止或挽救安全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3.1.4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造成各类事故的责任者,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

8、追究刑事责任。3.2、考核办法3.2.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发责任单位领导当月安全管理奖。3.2.2发生微伤、轻伤及以上事故的责任单位。3.2.3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3.2.4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单位。3.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主任、副主任安全管理奖50。3.3.1本单位有2人(含2人)有违规违纪行为的;3.3.2单位管理区域有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3.3.3未按时限完成各项安全管理任务的;3.3.4季度或日常安全检查中出现一般性问题的责任单位;3.3.5未按时参加厂部组织安全检查的;3.3.6管辖区域内相关方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的;3.3.7未完成安全专业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9、。3.4、奖励3.4.1要在综合奖中提取一部分,加上各类安全事故罚款一并做为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3.4.2对安全生产一贯负责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各级领导、专(兼)职安全人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青年安全监督岗、民兵安全哨及技术、机动系统长年对工艺设备、机具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的有关人员给予定期和专项工作的奖励。3.4.3对提出安全重大合理化建议、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职工,经安全部门调查属实并签认,都可以报请厂部立功、或一次性重点奖励。并在评先、晋级、提职时予以优先考虑。3.4.4被评为年度安全先进班组和个人,按评先制度给予表彰和物

10、质奖励。3.4.5按安全管理奖励办法、安全生产挂牌竞赛评比办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3.5、惩处3.5.1各类违规、违纪按遏制“三违”处罚规定和劳动纪律守册进行考核和处理。3.5.2各类安全事故按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3.5.3凡公司(厂)主管部门参与查处的事故,按主管部门处理意见执行。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1、目的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督促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利益减少公有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观,结合公司(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冶金铸锻造企业所有员工。3

11、、职责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标准化操作制度进行修订和全程监督工作。4、管理程序4.1制定各部门岗位标准化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措施。4.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进行作业操作。4.3安全管理部定期检查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违规行为。4.4设立专职、兼职企业、车间和班组安全员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违章行为进行监督。4.5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4.6实行岗位标准化操作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工作。5、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5.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禁止脱岗,禁止与生产无关的

12、一切活动。5.2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操作细则,防止刀伤、碰伤、棒伤、砸伤、烫伤及身体被卷入转动设备等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的发生。5.3开机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有无异常,对转动设备,应确认无卡死现象、安全保护设施完好、无缺相漏电等相关条件,并确认无人在设备作业,方能启动运转。启动后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有关规程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5.4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禁止无证操作。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开机时必须注意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挂上故障牌。吊机操作者作业时要避开重物,禁止乱摔、乱碰斜吊重物等野蛮操作。5.5不准超高、超重装运钢材原料,不准超高准放物料

13、,防止倾斜倒塌伤人。5.6按章作业,有权拒绝上级或其他部门的违章指令,并可在向直接上级报告无效后越级向上反映。5.7搞好岗位安全文明生产,发现隐患(特别对因泄漏而易引起火灾的危险部位)应及时处理及上报。及时清理杂物、油污及物料,切实做到安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5.8签发检修工单、设备试运转等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做好用火点的监控工作。6、相关文件6.1安全管理制度;6.2安全操作记录6.3应急救援演练记录;7、相关记录7.1设备运行记录;7.2各种巡检记录;7.3应急响应综合演练报告八、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危险作业管理1.1本制度主要针在危险区域或不安全状态(如有毒气、毒物、高温、容器内、地

14、沟、井内等)下的动火、有限空间、登高、吊装等的作业管理。1.2危险作业应先申请,落实防范措施,审查、办理相关作业证,再实施作业。1.3危险作业的审批视危险程度而定。特别危险作业由总经理或技术副总经理审批,危险较大的由生产副总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由所在厂的厂长或安环部审批。1.4危险作业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检测,落实好防护和救护措施后再批准。1.5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是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身体状态良好的人员,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1.6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

15、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2、有限空间内作业管理制度2.1管理范围凡是进入设备内部、地坑或其他闭塞有可能存在残存的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以及可能存在令人窒息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均属于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2.2有限空间的危险因素2.2.1缺氧窒息;2.2.2有害气体聚集造成火灾或爆炸;2.2.3密闭空间中有些固体粉尘造成呼吸困难;2.2.4温度升高导致眩晕;2.2.5内集液液面升高导致淹溺。2.3、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管理2.3.1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必须用盲板与有限空间隔绝;当有限空间是带有搅拌器等转动设备的,必须切断主闸空气开关并在电

16、源柜上悬挂“禁止合闸”的禁示牌。2.3.2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必须是安全电压。用火应办理动火作业证,不得以有限空间作业证代替。2.3.3加强对出入口的管理,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2.3.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准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设备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2.3.5有限空间内作业时,空间外必须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监护人,监护人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该设备情况,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2.3.6有限空间外的现场要准备防毒面具、呼吸器、安全绳索等急救器材。2.3.7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之

17、前,应首先拟定好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和救援方法。2.3.8为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新鲜,可采用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等方法通风。2.3.9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供风式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同时至少有1人在外做联络工作。2.3.10当有限空间属于缺氧作业环境或对有限空间内气体状况不清楚时,严禁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进入。2.3.11当有限空间内环境比较特殊时,进入人员根据需要,必须选择携带氧含量检测仪、可燃气体或硫化氢便携式报警仪。2.3.1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由各厂、车间安全员确认进入人员和现场监护人与票证签字名单是否相符,且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好明

18、确的联络信号。2.3.13禁止进行以下作业: 没有办理安全作业证的作业; 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与安全作业证内容不符的作业; 超时作业; 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无特殊作业许可证及上岗证的作业。2.4罐内作业安全管理罐内作业是有限空间作业中较多的作业之一,凡是进入塔、釜、槽、罐和其他密闭容器内进行的作业,统称为罐内作业,是有其特点和要求的:2.4.1必须申请办证,得到批准;2.4.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关闭进出口阀门并加装盲板);2.4.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2.4.5必须进行置换、通风换气;2.4.6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2.4.7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2.4.8必须有人在器

19、外监护,并坚守岗位;2.4.9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2.5有限空间作业通常必备的应急防护器材2.5.1呼吸器、防毒面具; 2.5.2氧气瓶;2.5.3救护器材; 2.5.4防火器材;2.5.5视听报警器;2.5.6安全防护用具和绳索。2.6有限空间作业证制度2.6.1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前必须办理进入作业证2.6.2作业证由各厂、车间作业人员填写,各厂厂长审核、批准,厂长不在岗是由安环部专职安全员审批。2.6.3作业证批准人必须到现场核实情况,确认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合格,防范措施到位后,才能批准。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1 动火管理范围 公司生产区、仓库和贮罐区全部纳入动火管理范围。生产区正在安装

20、、检修,危险物品还没有进入的,不在本制度规定的动火管理范围。 生产区除锅炉房、动力厂检修场和其他经批准的用(动)火区域外,其余均为禁火区。禁火区严禁一切擅自动火和产生火花的作业。如需要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锅炉房只准锅炉用火,严禁其他用火。 动力厂维修作业场地为固定的动火区,允许正常进行电气焊、割及其他工具在此从事检修、加工等动火作业,但严禁非工作用火和超范围动火。3.2 动火证签发3.2.1动火的分级: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三级。 特级动火: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及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30米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除

21、特级、一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作业。3.2.2动火证的审批签发 特级动火证由动火位置所在的厂或车间的负责人申请,公司安环部复查审核,报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或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一级、二级动火证由动火作业人申请,动火地点所在的厂或车间第一负责人审核批准,第一负责人不在岗时由安环部专职安全员审核批准。3.2.3动火证内容包含:申请动火车间、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范措施、动火分析及结果、动火时间、各项负责人签名及意见。3.3 动火作业准备(防范措施) 首先必须对需动火设备本身进行吹扫、置换、清洗干净; 检查动火点周围环境,清除动火点附近的可然物,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测爆分析; 室外

22、动火要防止火星被风吹散,室内动火要打开门窗保持通风,登高动火要防止火花四溅。 动火现场要有明显标志,并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 要选派动火车间具有经验和责任心强的动火现场监护人。3.4 动火有关负责人的职责3.4.1动火项目负责人: 一般由动火所在厂的厂长、副厂长或车间主任担任。 对动火项目负全面责任,必须制定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向作业人员交待清楚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3.4.2动火执行人: 由具有电气焊(割)作业资质的人担任。 要详细校对各项内容和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3.4.3动火监护人 由本厂、车间责任心强,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任。 负责动火现场的

23、防火安全检查和监护,并及时消除动火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等。 在动火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3.4.4动火证签发人 签发人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 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观察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安全措施,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方可批准。3.5 其他安全要求3.5.1三不准动火 没有“动火证”或“动火证”手续不齐,“动火证”过期不准动火。超过动火证上规定的时间,要重新办证。“动火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准动火。 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及时重新办证,否则不准动火。3.5.2拆迁 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尽量不要在禁火区内进行,以减少禁火区的动火

24、工作量。3.5.3隔离 动火的设备应与其他设备、管道之间进行隔离,动火点与其他区域尽可能采取临时隔火墙或隔火板等措施进行分离,防止火星飞溅而可能引起着火。3.5.4清除可燃物 动火地点周围10米以内的一切可燃物及杂物要转移到安全地带,并对地面进行清洗。3.5.5落实应急灭火措施 动火地点附近的消防用水要保证,并随时浇灭落地的火星,还要准备好适用足够的灭火器具。对于火灾危险大的特级动火,同时还要有消防车和消防人员到现场保护。3.5.6检查 动火前和动火期间,生产和安全管理员要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对动火方案中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动火监护人是否尽职。3.5.7动火操作 动火作业时,要随时观察情况,如有

25、意外情况发生必须立即停止动火,及时排除意外因素;待不安全因素消除后方可重新动火,并要经原批准人重新批准。 动火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清理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4、高处作业管理制度4.1 高处作业范围。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虽在2米以下,但作业地点是坡度超过45的斜坡和其他可能存在有坠落伤人危险的地段作业。4.2 高处作业分级。高度在5米以下,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为特级高处作业。4.3 高处作业管理规定4.3.1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

26、作业证”4.3.2“高处作业证”由作业负责人填写,厂长或车间主任审批,安环部科监督检查。未办理“高处作业证”不得进行三级、特级作业。4.3.3高处作业人员思想集中,衣着紧身灵便,并且无高空作业禁忌症,作业时身体健康、精神良好。如患有精神病、恐高症、严重关节炎、贫血、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人员,不得登高作业。4.3.4高处作业用的防范安全措施必须按规定落实到位,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站在跳板上工作时,不应站在跳板的端头。同一跳板上站立作业人员不能超过2人。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4.3.5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带

27、等个人安全措施,以防坠落。安全带在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好,如有损坏,不得使用,使用安全带时不准接长。切记安全带是有使用年限的!4.3.6高处作业时,一般不许垂直交叉作业;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做好安全措施,以防发生伤人事件。垂直双层作业时,中间要搭设防护隔板,隔板要求必须牢固,无孔洞,上下作业人员要带安全帽。4.3.7设安全围绳。在靠近人行道上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措施,用安全绳围住或专人看管。界定警戒线要醒目!4.3.8遇六级以上强风、暴雨、浓雾和雷电或其他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4.3.9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上方作业,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气体排放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4.3.10严禁在高空

28、作业时嬉戏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休息、睡觉。4.4高处作业的工具使用管理要求4.4.1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不准在钢管上或脚手架上乱放工具,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要防止坠落的措施;4.4.2不准从高空往地面抛掷材料、工具或杂物,也不准从地面上往高空抛物件,应使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传递物件。特殊情况下,如果必须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应有人看管,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4.4.3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所用小型机具(如葫芦、千斤顶等)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铁丝捆绑牢。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收拾好

29、,防止将来落下伤人;4.4.4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5、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1吊装重量较大的物体,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吊装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查,报分管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5.2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立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5.3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5.4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5.5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5.

30、6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程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5.7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严禁在管架、基础、设备、电杆上栓浪风绳或作受力点。禁止利用不能负重的建筑物起吊物体。5.8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正式作业。5.9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5.10吊装作业现场如需动火,应遵守动火作业的规定。5.11吊装作业的吊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5.12吊装危险品时,应向吊装人员说明注意事项。5.13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5.14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设备规定的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

31、负荷运行。5.15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严禁有人通行和工作。5.16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起吊(即起重作业“十不吊”):.指挥信号不明;.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斜拉重物;.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重物下站人或重物通过的途径下方作业人员头顶上部;.重物埋在地下,冒险作业;.重物紧固不牢,绳索打结,或发现钢丝绳、链条、吊环有严重磨损和破裂现象;.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吊物行走区域有隐患不排除;.安全装置失灵。九、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各部门、各厂在总经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2、严格执

32、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3、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4、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

33、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7、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8、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9、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10、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11、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

34、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工作目标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2、隐患整改监督检查2.1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新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2本制度适用于冶金铸锻造企业。2.3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国家或者所在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不符合公司或者本单位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有害因素、管理上的缺陷以及自然灾害等。2.4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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