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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对于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 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 ○ ○○ ○ ■■
a b c d e
a:企业名称代号;b:车辆类别代号;c:主参数代号;
d:产品序号;e:企业自定代号
□□ ○ ○○ ○ □□□ ■■
a b c d e f
a:企业名称代号;b:车辆类别代号;c:主参数代号
d:产品序号;e:专用汽车分类代号;f:企业自定代号
□: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均可
车辆类别代号 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种类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种类
1
载货汽车
6
客车
2
越野汽车
7
轿车
3
自卸汽车
8
4
牵引汽车
9
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
5
专用汽车
注:上表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
主参数代号 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t0),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2)客车及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3)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L)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4)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适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原车的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
(5)主参数的数字修约按《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
(6)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产品序号 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
当车辆主参数有变化,但不大于原定型设计主参数的10%时,其主参数代号不变,大于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若因为数字修约而主参数代号不变时,则应改变其产品序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五部分,用反映车辆结构和用途特征的三个汉语拼音表示,结构特征代号按下表规定:
厢式汽车
罐式汽车
专用自卸汽车
特种结构汽车
起重举升汽车
仓栅式汽车
X
G
Z
T
J
C
用途特征代号另行规定:
□□□
| |
专用汽车结构特征代号_| |__专用汽车用途特征代号
企业自定代号 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同一种汽车结构略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座驾驶室,平、凸头驾驶室,左、右置方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绞盘等)不属结构特征变化,应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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