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婚后家庭财产的分割办法。1997年4月28日,经协商,东南公司原股东孙某的股份转让给刘某,此后公司的股东仅为沈某和刘某夫妇两人,成为“夫妻老婆店”。2001年6月,刘某将公司资金54万元转移至其在某证券公司开设的个人股票帐户。沈某任经理的东南公司遂于2001年8月2日诉至该市某区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公司财产。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裁定。法院认为,东南公司在股东变更为仅有夫妻两人,且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相应分割时,股东在公司的财产实际是夫妻共同财产,东南公司已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东南公司已不具有法人人格。因此,东南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