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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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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

2、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

3、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 第八条 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的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 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鼓励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

4、况,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农、林、牧场,种植薪炭林和饲草、绿肥植物,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轮封轮牧,防风固沙,保护植被。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 第十四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本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第十五条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5、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第十六条 采伐林木必须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上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垦复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木,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6、第十八条 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领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

7、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

8、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砂、采石。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第三章 治 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在风力侵蚀地区,应当采取开发水源、引水拉沙、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具体办

9、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计划地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耕地进行治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者联户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 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当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 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国家保护

10、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九条 国务

11、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

12、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

13、政处分。 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 浏览专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 浏览专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 浏览专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 浏览专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 浏览专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 浏览专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 浏览专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 浏览专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 浏览专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 浏览专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 浏览专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 浏览专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 浏览专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 浏览专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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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信息公开 浏览专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 浏用。 4.3 脚手板 4.3.1 脚手板应具有满足使用要求的平整度和整体性;并应符 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4.3.2 脚手板宜采用竹笆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和整竹拼制脚 手板,不得采用钢脚手板。单块竹笆脚手板和竹串片脚手板重量 不得超过2 5 0 N。常用的竹脚手板构造形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4.4 安全网 4.4.1 外墙脚手架的安全网宜采用阻燃型安全网,其材料性能 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 B 5 7 2 5的要求。 5。1 构造与搭设 一 般 规 定 5.1.1 竹脚手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在使用时, 变形及倾斜程

21、度应符合本规范第7.2.9条的规定。 5.1.2 竹脚手架搭设前,应按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进行检查 验收。经检验合格的材料,应根据竹杆粗细、 长短、材质、外形 等情况合理挑选和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宜将同 一 类型的材料 用在相邻区域。 5.1.3 双排竹脚手架的构造与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水平杆应设置于纵向水平杆之下,脚手板应铺在纵 向水平杆和搁栅上,作业层荷载可由横向水平杆传递给立杆(图 5.1.3 一 1); 4 0 0 lee叶 一 忙寸 ! ? 81 沪 一 川 川 一l 夕 丁 1 1 卜 ee 卜 l 一 一 汀 日 比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lles

22、wel 飞 rweweweeeeeesweee 了 还 书 一 J llll . eseseeeses . .I.reseseses了 于 J . . . . . . , . . . . . . . . 洲 一 卜 卜 砚 n 引 卜 日 口口 口口 口口 口口 口口 口口 口口 口已 乙 口 一一 一州 尸 日 日 曰 曰 蕊1 5 0 ( a) 剖面图 ( b) 立面图 图5.1.3 一 1 竹脚手架构造图(横向水平杆在下时) 1 一 立杆;2 一 纵向水平杆;3 一 横向水平杆;4 一 扫地杆;5 一 连墙件; 6 一 抛撑;7 一 搁栅;8 一 竹笆脚手板;9 一 竹串片脚手板;1 0

23、 一 顶撑 4 不得使用多根单圈竹蔑绑扎; 5 绑扎后的节点、接头不得出现松脱现象。施工过程中发 现绑扎扣断裂、松脱现象时,应立即重新绑扎。 5.1.1 0 受力杆件不得钢竹、木竹混用。 5.1.1 1 竹脚手架的搭设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竹脚手架的搭设应与施工进度同步, 一 次搭设高度不应 超过最上层连墙件两步,且自由高度不应大于4 m; 2 应 自下而上按步架设,每搭设完两步架后,应校验立杆 的垂直度和水平杆的水平度; 3 剪刀撑、斜撑、顶撑等加固杆件应随架体同步搭设; 4 斜道应随架体同步搭设,并应与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 连接牢固。 5.1.1 2竹脚手架沿建筑物、 构筑物四周宜形成

24、 自封闭结构或与 建筑物、构筑物共同形成封闭结构,搭设时应同步升高。 5.1.1 3 连墙件宜采用二步二跨(竖向间距不大于 2步,横向间 距不大于2跨)或二步三跨(竖向间距不大于2步,横向间距不 大于3跨)或三步二跨(竖向间距不大于3步,横向间距不大于 2跨)的布置方式。 5.1.1 4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主节点设置连墙件,当距离主节点大于3 0 0 mm 时应设置水平杆或斜杆对架体局部加强; 2 应从第二步架开始设置连墙件; 3 连墙件应采用菱形、方形或矩形布置; 4 一 字形和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应设置连墙件,并应沿竖 向每步设置 一 个; 5 转角两侧立杆和顶层的操作

25、层处应设置连墙件。 5.1.1 5 连墙件的材料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且应同时与内、 外杆件连接; 2 连墙件应由拉件和顶件组成,并应配合使用; 图5.1.1 5连墙件 的构造 1 一 连墙件;2 一 8号镀 锌钢丝或此钢筋 3 拉件可采用8号镀锌钢丝或粥钢 筋,顶件可采用毛竹(图5.1.1 5);拉件宜 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 连接的 一 端应低于与建筑物、构筑物结构 连接的 一 端。顶件应与结构牢固连接; 4 连墙件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连接应 牢固,连墙件不得设置在填充墙等部位。 5.1.1 6 竹脚手架作业层外侧周边应设置 两道 防护

26、栏杆,上道栏杆高度不应小 于 1.Z m,下道栏杆应居中设置, 挡脚板高度 不应小于 0.1 8m 。栏杆和挡脚板应设在立 杆内侧;脚手架外立杆内侧应采用密 目式 安全立网封闭。 5.2 双排脚手架 5.2.1 双排脚手架应由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连墙 件、剪刀撑、斜撑、抛撑、顶撑、扫地杆等杆件组成。架体构造 参数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 . 立杆间距 1 双排脚手架的构造参数 用途 内立杆至墙 面距离(m) 搁栅间距(m) 横距纵距 1.5? 1.8 1.5? 1.8 步距 (m) 横向水平杆在下 (0.4 0 毛0.4 0 纵向水平杆在下 不大于立杆 纵距的1/ 2 不

27、大于立杆纵距的 1/2 户 只 一 ( 0 0 产 口 一 氏 J . 黔号 簇拭 5.2.2 立杆的构造与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应小头朝上,上下垂直,搭设到建筑物或构筑物顶 端时,内立杆应低于女儿墙上皮或檐口0.4 m 一 0.sm;外立杆应 高出女儿墙上皮lm、檐口 1.0 一 1.Z m (平屋顶)或1.sm (坡屋 顶),最上 一 根立杆应小头朝下,并应将多余部分往下错动,使 立杆顶平齐; 2 立杆应采用搭接接长,不得采用对接、插接接长; 3 立杆的搭接长度从有效直径起算不得小于1.sm,绑扎不 得少于5道,两端绑扎点离杆端不得小于0.lm, 中间绑扎点应 均匀设置;相邻立杆的

28、搭接接头应上下错开 一 个步距; 4 接长后的立杆应位于同 一 平面内,立杆接头应紧靠横向 水平杆,并应沿立杆纵向左右错开。当竹杆有微小弯曲,应使弯 曲面朝向脚手架的纵向,且应间隔反向设置。 5.2.3 纵向水平杆的构造与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水平杆应搭设在立杆里侧,主节点处应绑扎在立杆 上,非主节点处应绑扎在横向水平杆上; 2 搭接长度从有效直径起算不得小于1.Z m,绑扎不得少于 4道,两端绑扎点与杆件端部不应小于0.lm,中间绑扎点应均 匀设置; 3 搭接接头应设置于立杆处,并应伸出立杆0.Z m 一 0.3 m。 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并应上下内外 错开

29、一 倍的立杆纵距。架体端部的纵 向水平杆大头应朝外(图 5.2.3 )。 图5.2.3立杆和纵向水平杆接头布置 1 一 立杆接头;2 一 立杆;3 一 纵向水平杆; 4 一 纵向水平杆接头;5 一 扫地杆 5.2.4 横向水平杆的构造与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水平杆主节点处应绑扎在立杆上,非主节点处应绑 扎在纵向水平杆上; 2 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应根据支撑脚手板的需要等 间距设置,其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立杆纵距的1/ 2; 3 横向水平杆每端伸出纵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0.Z m; 里端距墙面应为0.1 2 m ? 0.1 5 m ,两端应与纵向水平杆绑扎牢固; 4 主节点处相邻横向水

30、平杆应错开搁置在立杆的不同侧面, 且与同 一 立杆相交的横向水平杆应保持在立杆的同 一 侧面。 5.2.5 顶撑的构造与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撑应紧贴立杆设置,并应顶紧水平杆;顶撑应与上、下 方的水平杆直径匹配,两者直径相差不得大于顶撑直径的1/ 3; 2 顶撑应与立杆绑扎且不得少于3道,两端绑扎点与杆件 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 0 0 mm ,中间绑扎点应均匀设置; 3 顶撑应使用整根竹杆,不得接长,上下顶撑应保持在同 一 垂直线上; 4 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顶撑应顶在横向水平杆的下方(图 5.2. 5) ;当使用竹串片脚手板时,顶撑应顶在纵向水平杆的下方。 l ( a)顶撑设置图 (

31、b)顶撑设置详图 图5.2.5顶撑设置 1 一 栏杆;2 一 脚手板;3 一 横向水平杆;4 一 纵向水平杆;5 一 顶撑; 6 一 立杆;7 一 剪刀撑;8 一 垫板 1 百 5.2.6 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1 3 一 5.1.1 5条的要 求。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在连墙件安装 完毕前,应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 5,2.7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长3 0 m以内的脚手架应采用连续式剪刀撑,超过3 0 m 的应采用间隔式剪刀撑; 2 剪刀撑应在脚手架外侧 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与地面倾角 应为4 5 0 ? 6 0 0 (图52.7);

32、3 间隔式剪刀撑除应在脚手架外侧立面的两端设置外,架 体的转角处或开口处也应加设 一 道剪刀撑,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 4 L。;每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 0 m ; 4 剪刀撑应与其他杆件同步搭设,并宜通过主节点;剪刀 撑应紧靠脚手架外侧立杆,和与之相交的立杆、 横向水平杆等应 全部两两绑扎; 5 剪刀撑的搭接长度从有效直径起算不得小于1.sm,绑扎 不得少于3道,两端绑扎点与杆件端部不应小于 1 0 O mm ,中间 绑扎点应均匀设置。剪刀撑应大头朝下、小头朝上。 巨口圆口巴口巨口口图四口 区口口园口口区口口口园口 巨日口口国口口网口口口因 区口口口口因口口口口口口 区口口口巨口区门巨口

33、巨 区口口口巨口区区巨口巨 国口圆口口曰国口国 巨口图口口日口贾口 口口区口口口口夕尸日区 夕口口口困口口口口口口区 口 巨 区 口 L L ( a)间neral R equirements 7 5.2H eatT ransferC oefflclentT est by H eatflowM eter 7 5 3 H eatT ransferC oefflclcentT estbyS ampleslntheS ame C ondrtlons 9 6 T ransparentE nvelopeT hermalP erformanceT est 1 1 6,1 G enera1 R equi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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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t 1 5 7.1G eneral R equlrement 、 一 1 5 7.2E xtenorW mdowA lr T lghtnesS 1 5 7.3 T ransparent W allsA lrT lghtness 1 5 8 H eatingandA I 卜condltloningwatersystem P erformanceT est , , , 1 7 8. 1G eneral R equirements , 1 7 8 8.2C hlll 司H eatP umpA ctualC oefflc,cntof P erformance 1 7 5.3R eturnw爪 crT

36、emperature C onsl、tency 1 9 5.4 T emperature D lfferenceof theT ransfer L lquld 1 9 8. 5 P umpE ftlclency 2 0 8.6E ne 堪 yE fflclency R atloofC ooling S ource S ystem 2 1 9A I卜condit1 onlngA lrS ystemP erformanceT est 2 3 9 . 1G eneral R equir 哪ents 2 3 9.2F an P ower C onsumptlon P er U nltA lrV O l

37、ume 2 3 9 3F re、hA lrV olume 2 4 9.1C on、tantA lr F low S ystem B alanceR atlo 2 4 1 0 H eating and A lr 一 condltioningS ystem Y ear E nergyC onsumption and E nergyE fflclency R atloof C ooling S ource S ystemT estlng 2 6 11P ower S upply andD lstrlbutlon S ystem T est 2 8 1 1.1G eneral R equirements 2 8 1 1.2T hree- - phaseV ohage U nbalance 2 8 1 1.3H armonlc V O ltage and H armonlcC urrent 2 8 1 1.4P owerF actor 3 0 1 1.5D evlationofS upply V oltage 3 0 1 1.6S u 卜meteringof P owerC lrcult V erlflcatlon 3 1 1 2 L ight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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