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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劳动合同法41条.pdf

上传人:摩登e代 文档编号:2827021 上传时间:2020-09-06 格式:PDF 页数:1 大小:3.9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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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41 条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 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 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 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 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 招用人员的, 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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