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方式之质押 本文是由合同范本网担保合同频道为大家提供的合 同担保方式之质押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 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 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 质押担保的范围 ; (五) 质物移交的时间 ; (六)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权利质押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 三)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 的财产权 ; (四)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以汇票、 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出质 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 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