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机制,加快惠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住建部印发的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惠府2015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和统一发布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建立、管理全市的房地产开
2、发企业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并归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加强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等的联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在信用系统中进行记录,具体权限分工详见惠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规则及标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之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通过创先评优、通报批评、行业谴责等手段向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第三条 信用
3、档案以电子版本形式发放并留存于信用系统中,在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信用系统中随时查询、打印企业即时的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信息。第四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条例规定,将掌握的信用档案记载的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并可提供给其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作为管理或信用考查的依据。第五条 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范围。第六条 信用档案中记载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以下事项或行为:(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从业人
4、员情况、业绩情况、自律情况;(二)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以及查处情况;(三)违反经营信用、职业道德或有关承诺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及查处情况;(四)公众投诉、相关部门转办投诉及其答复处理情况;(五)规范信用经营行为、公众表扬情况以及所获得的荣誉、表彰情况;(六)其他需要记载和公示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活动前,必须通过信用系统向承接项目(活动)所在市、县(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作为信用档案基础信息:(一)惠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设立申请表;(二)企业营
5、业执照;(三)企业资质证书;(四)按规定应当配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劳动部门制定的规范的劳动合同或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申报月近3个月,加盖社保局公章)、身份证;法律、法规及国家或省政策文件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项目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个开发项目申请施工许可前在信用系统登记项目基本情况和管理人员情况。第九条 信用档案内容的归集是指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
6、。信用档案内容按照以下途径归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将作为信用档案的基础信息;(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通过信用系统提交反映;(三)公众通过合法途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从业人员的有效信访投诉和表扬;(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人大、政协、行业协会提供反映;(五)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六)各类媒体的公开报道和曝光;(七)其他合法途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经第(三)至第(七)项途径归集的信用档案信息,录入时应当以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作为依据。第十条 信用档案内容的归
7、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自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系统中及时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信用系统上予以查验:在办理资质核准及延续、办理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审核、开通商品房预销售网签系统账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备案等业务时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第十
8、二条 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实时信用计分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信用分值包含信用加分、扣分、年度评定等内容。第十三条 信用加分内容包括评优获奖加分等。信用加分由企业在系统上提供材料并提出申请,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信用扣分内容包括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扣分、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扣分等。信用扣分权限按等级分配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将扣分事项及分数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系统进行归集公示。具体计分规则及标准详见惠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规则及标准(见附件)。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
9、建立信用档案的时间为评定的起算时间,每满一年为一个评定年度。上年度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得分计入新年度的信用分值,影响新年度的信用评级。第十五条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得分,对照以下标准实时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一)信用得分大于或等于100分的为信用A级企业,表示信用优秀。(二)信用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且小于100分的为信用B级企业,表示信用良好。(三)信用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且小于90分的为信用C级企业,表示信用中等。(四)信用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小于75分的为信用D级企业,表示信用尚可。(五)信用得分小于60分的为信用E级企业,表示信用较差。第十六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10、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实时在网站公示。根据信用定级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一)信用A级企业,实行宽松的监督管理,列入信用红名单。并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1.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各项业务时,给予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的便利;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给予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的便利;3.政府招投标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二)信用B级企业,实行宽松的监督管理,列入信用红名单。(三)信用C级企业,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不予项目评优。(四)信用D级企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督管理;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不予项目评优;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称号。(五)信用E级企业,实行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列入失信黑名单;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不将该企业列入免检、免审、项目评比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