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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课程第一次教学辅导.doc

上传人:教育咨询 文档编号:2983701 上传时间:2020-10-2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1.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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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法律基础课程第一次教学辅导第一单元 法律概述本单元为法理学内容,属于基础理论,通过学习法学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以期对“法”能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在今后更好的学习宪法、刑法、民法等具体的法律学科。所以,本单元可以说是法学学习的入门向导。本单元按照教学要求,要掌握如下知识点: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律关系及其要素;法的效力与法律解释;法的渊源与法的部门;法制现代化。1、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靠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 法的特征: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在国

2、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适用。3、 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内容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4、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5、 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6、 法的效力:对人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7、 法律解释: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包括学理解释、任意解释。8、 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9、 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

3、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10、法制现代化: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立法现代化、执法现代化、司法现代化、守法现代化、法律监督现代化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依法治国第二单元 宪法本单元属于宪法学内容,宪法和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是一个国家法的组成部分,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本单元按照教学要求要掌握宪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掌握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制度,了解我国的国家机构。1、宪法的概念: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是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2、宪法的特

4、征:内容的根本性、效力的最高性、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3、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分权制衡原则4、国家性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5、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6、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差额选举原则。7、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8、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7)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8)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9)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权益;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务,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另外,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9、我国的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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