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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银行关于“无锡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pdf

上传人:AccountingAudit 文档编号:3073581 上传时间:2020-11-23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224.6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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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4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2,500.00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41,266.6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 总额比例 5.55% 承诺投资 项目 已变更 项目, 含 部分变 更(如 有) 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 额 截至 期末 承诺 投入 金额 (1) 本年度投入金 额 截至期末累计 投入金额(2) 截至期末累 计投入金额 与承诺投入 金额的差额 (3)(2)-(1) 截至期末投 入进度(%) (4)(2)/(1) 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 态日期 本年度 实现的 效益 是否达到预 计效益 项目 可行 性是 否发 生重 大变 化 医用针扩 建项目 否 26,585.80 26

2、,585.80 不适用 0.00 26,555.95 不适用 不适用 2016.12.31 1,810.22 注 1 否 医用穿刺 器生产基 地改扩建 否 18,443.74 18,443.74 不适用 653.24 14,710.65 不适用 不适用 2018.12.31 不适用 注 2 否 承诺投资 项目小计 否 45,029.54 45,029.54 653.24 41.266.60 1,810.22 对照表第 2 页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 (分具体募投项目) 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3、月 16 日, 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 355,891,642.95 元。 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置换出了先期垫付资金 355,891,642.95 元。本次置换已经公司 2016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 第 116582 号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

4、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2,500 万元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不适用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医用针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浙江康德莱已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将相关节余募集资金 348,033.58(含利息收入) 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相关账户于 2018 年 4 月 3 日销户。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不适用 注 1:医用针

5、扩建项目于 2016 年 12 月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26,555.95 万元,项目累计实现经营效益 4,863.43 万元。 注 2:医用穿刺器生产基地改扩建项目尚未完成,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14,710.65 万元。 濡濡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 6、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7,392,247 股,反对 589,200 股,弃权 28,600 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99.74%。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7,392,247 股,反对 589,200 股,弃权 28,600 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相关事 宜的议案 6 表决结果:同意 237,392,247 股,反对 589,200 股,弃权 28,600 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 9、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7,411,947 股,反对 583,300 股,弃权 14,800 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7、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明泰铝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姜瑞明 郑 超 2018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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