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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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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618518400-817-5666010- 网址: (2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 (24)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 (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建信中证政

2、策性金融债 8-10 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16 网址: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2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 (2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 (2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

3、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 (3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3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8-10 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17 网址: (3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4、: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 (3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 (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 (3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

5、88-001, (021)962503 网址: (3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8-10 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18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 (3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 (39)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

6、340 网址: (4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 (4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 (4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网址: (4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

7、北大街 110 号西单汇 7 层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8-10 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19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00 网址: (4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4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 厦 14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 (4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

8、大街甲 34 号方正证券 大厦 7-8 楼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 (4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 (4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8-10 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 网址: (4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

9、券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 (5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 (5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

10、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楒楒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 八、 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 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 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秘书处 2017年12月28日 1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

11、的原则,保证公司关联 交易的公允性, 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订 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

12、员会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控制监督职责。 第二章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第四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2 3、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13、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 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 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

14、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后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第(二)款 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情形之一。 (四)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 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

15、司。 第六条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 事会报告。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3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

16、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 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 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 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下 同)、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0.5%, 该关联交易协议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

17、币 30 万元、与关 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0.5%至 5%之间,由董事 会负责审批,并应当及时披露。 4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 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对于第五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

18、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关联交易 的计算金额,适用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 权的, 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八 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 易金额,适用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

19、联交易的,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 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20、算 范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由每笔关联交易的负责 部门或子公司将关联交易的专项报告提交董事长审批。 专项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 5 不限于该笔交易的具体内容、定价依据,该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 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该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需经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上就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 会审议

21、,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 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

22、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 避措施, 并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 第四章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6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

23、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 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 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2018 年第年第 1 1 号号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4、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一八年三月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6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6 1446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9 月 2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25、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另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交易费用和

26、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都 会在一定程序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由于货币基金的每日收益有限,交易 费用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 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 入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而卖出份额的 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当折价交易时,买入份 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 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所以 投资人可能面

27、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买入的H类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和赎回;T日申 购的 H 类基金份额,T+2 日可卖出和赎回。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 券基金。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

28、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

29、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3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3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4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30、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97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99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0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6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前前言言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31、 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32、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33、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释义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

34、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35、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36、理委员会;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

37、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 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38、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 内; 24、场内:指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5、场外: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 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26、销售机构:指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指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39、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场内销售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8、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 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40、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 户下; 30、上海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投资 人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认购、 交易、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记录在该账 户下;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41、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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