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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公告.pdf

上传人:AccountingAudit 文档编号:3090924 上传时间:2020-11-28 格式:PDF 页数:18 大小:1,014.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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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8、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18 本计划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9、其他情形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 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 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后,本员 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2、所持 2/3 以上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 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 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 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定向信托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 由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处置办法。 第七第七章章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 公司拟选任兴业信托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全部委托资产的管理机构, 并代表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其

3、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1、信托计划名称:兴业信托-恒力股份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类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委托人: 优先级委托人:持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19 劣后级委托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4、管理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保管银行: 【】 6、管理期限:36 个月,可展期也可提前终止 7、目标规模:信托计划规模上限为 17,500 万份(含) ,优先级份额规模上 限为 8,750 万份(含) ,劣后级份额的规模上限为

4、 8,750 万份(含) ,优先级份额 与劣后级份额杠杆比例不超过 1:1。 8、收益分配:本集合资金信托在期满时,委托资产在扣除管理费、保管费 等相关费用后,向份额持有人分配本金和收益。 9、特别风险提示:对于劣后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劣后级份 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劣后级份额净值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 跌幅。 三、管理费用计提及支付三、管理费用计提及支付 包括认购/申购费、退出费、信托报酬、保管费、投资顾问费、财务顾问费 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最终签署的信托合同为准) 。 第八第八章章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

5、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 制定、 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 融资事宜的方案,由持有人会议对是否参与融资进行审议。 第九第九章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20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后出现违反禁业限制行为以及本计划规定的, 管理委员会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的资格,其处理方式依照本计

6、划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2)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的义务 (1)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其 他相应的支持。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 使表决权; (2)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

7、)按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金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2)按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风险; (3)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4)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5)履行其为参加员工持股计划而做出的承诺; (6)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草案规定的其他义务。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21 第十第十章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 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 计划是否有

8、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

9、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8、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第十一一章章 其他重要事项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 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 行。 2、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 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22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10、 年 6 月 15 日 汇添富中证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11、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2、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13、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14、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

15、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16、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17、,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18、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19、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

20、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

21、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22、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23、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2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25、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26、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27、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28、基金份额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29、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7)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基金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30、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31、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32、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33、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34、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敉0/O脙(辆尀箐脁嗢舁篏脁尀箐脁讀缁H缀窢狝嚂舁椀礂笃笙笙缙錙鴙鴙鴙鐛羖炋瀀琀瀀瀀琀攀戀戀戀愀搀戀昀攀愀攀昀最椀昀鐀羖炋瀀琀瀀瀀琀尀尀愀昀愀搀搀挀戀昀攀攀瀀欀砀唀渀氀愀甀攀唀最稀堀眀唀愀氀搀甀瀀栀焀欀渀伀爀搀爀渀儀夀爀甀刀爀瀀夀最鐀羖瀀瀀琀搀搀愀愀攀攀愀戀昀挀攀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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