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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港闸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年度报告.pdf

上传人:AccountingAudit 文档编号:3091556 上传时间:2020-11-29 格式:PDF 页数:102 大小:13.97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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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2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 1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

2、 34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3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 41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42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4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6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 58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59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 2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前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3、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

4、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5、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

6、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释义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7、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9、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9、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简称 ETF 15、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 简称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基金合同 4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

10、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11、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12、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13、,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 5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 (包括其不时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14、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 则和规定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 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5、申购对价:指

1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6、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银行指数 4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0、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

16、、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基金合同 6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

17、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合同 7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金额和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

18、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的股票市值)为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需要, 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 别,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8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

19、售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具体开通 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 行的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

20、募说明书的 相关规定。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21、 金财产。 2、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股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 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 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合同 9 三、基金份额认购数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人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四、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具体的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募集期利息的处理、认购时 间安

22、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基金合同 10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

23、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予以冻 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对于

24、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25、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11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此过程为基 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建仓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本基金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 并由登记机构进行

26、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一定比例基本一致。 具体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

27、体安排本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折算比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等安排。 基金合同 12 第第七七部分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

28、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

29、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届 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合同 13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

30、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 法参照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申请在包括境 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14 第第八八部分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

31、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的办理时 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3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 基金合同 15 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34、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

35、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 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说明。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

36、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 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16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 限、 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

37、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 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

38、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招募说明书 。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

39、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 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

40、编制不当。 上述异 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基金合同 17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和第 5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 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 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42、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 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7、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6 项和第 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 费

43、用。 十、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基金合同 18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一、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 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19 第第九九部分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44、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82763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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