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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届高考语文作文最新热点时评素材:一代人为另一代人考虑智能时代别忘了老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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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 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 WTO 的要求,在国家产 业政策指导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2、加强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研制高科技、高质 量产品,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公司目标,确保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并获得最佳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特殊钢冶炼及压延、来料 加工、副产品出售;机械设备 、工矿、冶金及其它配件、工具的铸造、锻压、加工、 焊接;机电设备制造、安装、修理及调试;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 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缆索起重机、机械 式停车设备安装、维修;煤气、蒸气、采暖供销;煤焦油、炉灰渣、钢、铁、铜屑销售; 水电转供;金属及非金属材料;冶金产品检验(依据证书附件认可范围为

3、准) ;五金、 矿产、建材、废旧物资销售;给排水、电、气(汽)管理施工;工业炉窖;工程预算、 决算、造价咨询;技术咨询、培训、劳务服务;溶解乙炔气、压缩气体(氧、氩、氮气); 科技咨询服务、技术协作;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气瓶检验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热轧棒材、钢筋(坯)的生产及销售,经营国家禁止和指定公司经营 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经营进出口代理业务;铁合金、钢铁材料、冶金铸件等冶金产品及 冶金炉料、辅料产品的加工销售、硼酸、硫酸亚铁的加工销售;铁艺、铝合金门窗、涂 料、白灰、水泥加工销售;普通货运;矿渣微细粉的生产、销售;矿渣免烧砖的生产及 销售;炼铁业粉尘的处理及销售;包

4、装袋、石棉制品、耐火材料、帐篷、篷布、机电产 品备件、五金结构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百货、电脑耗材、暖气片销售; 室内装饰装潢;矿产品;各类再生资源的收购、销售、加工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属废料 及制品;报废的机械设备和机电设备(不含废旧汽车) 、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 品、残次品回收(加工) ;废旧轮胎、橡胶的加工利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叁级; 工程机械及配件销售;销售医用氧气钢瓶、氧气袋、氧气表;销售工业氧气表、氧气带、 5 氧气枪;销售旅游用便携式氧气罐、停车服务等。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二

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公司根据需要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可以设置其它种类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除此以外公司无其它种类股票。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2000 万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西宁特 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铁合金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兰州炭素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6、、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发行 23200 万股、300 万股、100 万股、100 万股、 100 万股、 100 万股、 100 万股, 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72.5%、 0.9%、 0.3%、0.3%、0.3%、0.3%、0.3%。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1219252 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及认股方式如下: 公司发起时, 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经评估确认的部分生产经营性净资 产人民币 34731.14 万元投入公司,按 1:0.668 的比例折为国有法人股 23200 万股;青 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

7、现金投入 449.10 万元, 折合法人股 300 万股; 吉林铁合金 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投入 149.70 万元, 折合法人股 100 万股; 吉林炭 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投入 149.70 万元, 折合法人股 100 万股; 中国冶金建设集 团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以人民币现金投入 149.70 万元, 折合法人股 100 万股; 兰州炭 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投入 149.70 万元, 折合法人股 100 万股; 青海铝业有 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投入 149.70 万元,折合法人股 100 万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发行记名股票,也可发行不记名股票。 公司

8、发行记名股票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票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票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时,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三十条 对于记名股票, 公司只承认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为公司股份的 绝对持有人,拒绝一切争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发行。 公司同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除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实物财产、土地使用权和其它无形资产作价购买公司股份 6 外,均应以现金认购。 第三十

9、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三十三条 股东的股份证明被盗、遗失、丢失、毁损时,可按我国有关法律的规 定和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则办理挂失补发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该股东自行承担。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方

10、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由董事会制订方案, 经股东大会同意, 修改章程, 并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发布公告。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三

11、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依照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12、;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 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7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和质押。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13、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14、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依 据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政府有权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

15、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 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发行记名债券,也可以发行无记名债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8 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公司发行记名债券的,应当在公司的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公司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时,应当在

16、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 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四十九条 公司债券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转让、质押、赠与和继承。 第五十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 并在公司债券 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政府 有权部门批准。 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 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时, 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 券持有人换发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份或不转换股

17、份有选择权。 第五章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18、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询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9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19、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并在股东缴纳相应成 本费用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

20、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21、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22、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23、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24、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

25、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如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召 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11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两名以上(含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26、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 董事会和监

27、事会应对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

28、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29、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12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

30、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31、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32、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如采用

33、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13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4、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 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二

35、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八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八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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