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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B/T 1596-2017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试验方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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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受董事会委托,向大会作关于审议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的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 根据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司对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原制度“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场会议投票外,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公司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 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

2、现场会议投票外,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上市公司债务; (六)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3、 ” 修订后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附件二。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认真审议。 2012 年 6 月 28 日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7 关于审议关于审议冠城大通股份有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稿)的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稿)的 议案议案 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我受董事会委托,向大会作关于审议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修 订稿)的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 根据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司对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4、: 原制度“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必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 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福

5、建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 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能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4)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外董事任期届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

6、公开的声明; (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8 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修改为: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

7、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必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 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 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能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4

8、)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5)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外董事任期届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

9、该独立董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修订后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详见附件三。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认真审议。 2012 年 6 月 28 日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9 关于审议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12- -20142014 年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我受董事会委托,向大会作关于审议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14 年股东回 报规划的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

10、项的通知文件的要 求,公司制定了 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性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 章程中作出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为: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2)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3)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11、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情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 红。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 积金、 任意公积金以后,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12、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10 的百分之三十,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 用计划提出预案。 3、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 行表决,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 的建议和监督。 4、公司将适时根据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的分红规划作出适当调整。 调整分红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三、上述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3、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认真审议。 2012 年 6 月 28 日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11 附件一:附件一: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修订稿)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

14、六章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12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

15、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福建省股份制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 。 公司经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榕改委1986005 号文批准, 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500001001853。 第三条 公司于 1988 年 5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州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380 万股,于 1997 年 5 月 8 日在上海

16、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06 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ITYCHAMP DARTO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州开发区快安延伸区创新楼 邮政编码:35001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76,804,059】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性存续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17、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13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公司以重誉、敬业、务实、求真的企业精神,积极地以发展主业为后盾,努力拓展 经营领域,开发高新技术和新型

18、产品,把公司建成一个高科技高成长的公司,为股东创 造满意的投资回报,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行创造财富。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 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 合作生产及开展来料加工、加样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业务;电器机械及器材,自 动化仪表及系统制造、维修、销售,有色金属材料加工;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房 地产开发。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

19、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176,804,059】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76,804,059】 ,其中外资股 【173,989,058】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

20、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14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21、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22、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15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

23、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

24、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25、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16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26、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27、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

28、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17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9、。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的股 份,必须向公司报告其收购计划并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如果没有报告或者未经董事 会的批准而增持公司股份的,则视同其自动放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议案的权利。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公 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公司提案或表决权时采取相 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30、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 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 程序。公司董事会

31、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 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18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

32、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对交易金额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十八) 对单笔金

33、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30以上的对外投资、 资产处置进行审议; (十九) 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

34、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19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一项的具体人数

35、为不足六人时。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定,该信息为公司内幕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特提请贵单位在使用本公司有关内幕信息时注意保密,不得 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本公司证券简称: 光明乳业,证券代码:600597) 。 本公司已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此函。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年 月 日 回回 执执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已收悉贵公司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并

36、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 务。 此致。 签收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0 年 3 月 17 日 201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D013、上海 证券报 B26 2010 年 4 月 3 日 职工监事换届选举 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报 D013、上海 证券报 B26 2010 年 4 月 3 日 2009 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D043、上海 证券报 B39 2010 年 4 月 8 日 四届一次董事会决 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D043、上海 证券报 B39 2010 年 4 月 8 日 四届一次监事会决 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D043、上海 证券报 B39 2010 年

37、 4 月 8 日 2010 年第一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D015、上海 证券报 B87 2010 年 4 月 27 日 四届二次董事会决 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D015、上海 证券报 B87 2010 年 4 月 27 日 转让联营公司股权 公告 中国证券报 D015、上海 证券报 B87 2010 年 4 月 27 日 2009 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B002、上海 证券报 21 2010 年 5 月 4 日 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B014、上海 证券报 B39 2010 年 6 月 30 日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半年度报告 12 七、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七、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一) 财务报表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0 年 6 月 30 日 编制单位: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项目 附注附注 期末余额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年初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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