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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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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r VCC is within 100mV of the BAT pin voltage or insufficient voltage is applied to the VCC pin.8.Automatic RechargeOnce the charge cycle is terminated, the ME4054 continuously monitors the voltage on the BAT pin using a comparator with a 2ms filter time (tRECHARGE). A charge cycle restarts when the

2、battery voltage falls below 4.05V (which corresponds to approximately 80% to 90% battery capacity).This ensures that the battery is kept at or near a fully charged condition and eliminates the need for periodic charge cycle initiations. CHRG output enters a strong pull-down state during recharge cyc

3、leBAT2.9VPROG100mVPROG FLOATEDORUVLO CONDITIONSHUNDOWN MODEICC DROPS TO25ACHRG:HI-Z IN UVLOWEAK PULL-DOWNOTHERWISESTANDBY MODENO CHARGE CURRENTCHRG:WEAKPULL-DOWNCHARGE MODEFULL CURRENTCHRG:STRONGPULL-DOWNTRICKLE CHARGEMODE1/10TH FULL CURRENTCHRG:STRONGPULL-DOWN2.9V4.05VBAT2.9VBAT2.9VPOWER ONFig.1 St

4、ate Diagram of a Typical Charge CycleApplication Information1.Stability ConsiderationsThe constant-voltage mode feedback loop is stable without an output capacitor provided a battery is connected to the charger output. With no battery present, an output capacitor is recommended to reduce ripple volt

5、age (as Fig.2). When using high value, low ESR ceramic capacitors, it is recommended to add a 1 resistor in series with the capacitor. No series resistor is needed if tantalum capacitors are used. In constant-current mode, the PROG pin is in the feedback loop, not the battery. The constant-current m

6、ode stability is affected by the impedance at the PROG pin. With no additional capacitance on the PROG pin, the charger is stable with program resistor values as high as 20K. However, additional capacitance on this node reduces the maximum allowed program resistor. The pole frequency at the PROG pin

7、 should be kept above 100KHz. Therefore, if IPROG pin is loaded with a capacitance CPROG, the following equation should be used to calculate the maximum resistance value for RPROG: Fig.2Average, rather than instantaneous, charge current may be of interest to the user. For example, if a switching pow

8、er supply operating in low current mode is connected in parallel with the battery, the average current being pulled out of the BAT pin is typically of more interest than the instantaneous current pulses. In such a case, a simple RC filter can be used on the PROG pin to measure the average battery cu

9、rrent as shown in Fig.3. A 10K resistor has been added between the PROG pin and the filter capacitor to ensure stability. Fig.3 Isolating Capacitive Load on PROG Pin and Filtering2.Power dissipation The conditions that cause the ME4054 to reduce charge current through thermal feedback can be approxi

10、mated by considering the power dissipat非流动负债合计负债合计 10,661,082.43 13,409,454.18 投资性房地产 (十三)7 19,284,764.59 19,727,121.07 负债合计负债合计 72,830,963.62 80,913,335.48 固定资产 (十三)8 37,696,832.88 39,091,951.25 在建工程 103,675.00 17,500.00 股东权益:股东权益: 无形资产 777,519.73 811,447.86 股本 551,610,107.00 551,610,107.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1、 (十三)9 6,023,806.48 6,375,077.38 资本公积 (十三)14 412,048,910.24 420,294,025.48 非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 1,107,375,639.35 1,103,576,046.43 盈余公积 268,081,682.29 260,836,056.11 未分配利润 (十三)15 259,810,931.34 321,470,620.37 股东权益合计股东权益合计 1,491,551,630.87 1,554,210,808.96 资产总计资产总计 1,564,382,594.49 1,635,124,144.44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

12、计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1,564,382,594.49 1,635,124,144.44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 5 页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表 人民币元 项目 附注 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 一、营业总收入 (五)36 2,088,591,802.73 2,025,515,173.80 其中:营业收入 2,088,591,802.73 2,025,515,173.80 减:营业总成本 (五)36 1,669,492,098.38 1,623,797,014.80 其中:营业成本 1,669,492,098.38 1,623,797,014.80

13、营业税金及附加 (五)37 11,591,789.68 11,496,979.63 销售费用 (五)38 190,039,685.74 179,454,428.75 管理费用 (五)39 135,489,844.58 120,588,861.98 财务费用 (五)40 (7,035,254.27) (4,054,517.53)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五)41 (164,700.80) 156,437.02 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五)42 78,602.10 (196,980.60) 投资收益 (五)43 203,914,852.31 130,879,905.95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14、的投资收益 115,380,797.60 123,064,210.53 二、营业利润 293,171,793.83 224,758,894.50 加:营业外收入 (五)44 39,151,705.63 41,201,585.64 减:营业外支出 (五)45 104,248.01 249,673.46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73,658.89 91,209.03 三、利润总额 332,219,251.45 265,710,806.68 减:所得税费用 (五)46 55,524,539.90 37,763,583.46 四、净利润 276,694,711.55 227,947,223.22 归

15、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34,918,830.80 184,765,338.12 少数股东损益 41,775,880.75 43,181,885.10 五、每股收益: (五)47 (一)基本每股收益 0.426 0.335 (二)稀释每股收益 不适用 不适用 六、其他综合损失 (五)48 (8,568,046.33) (405,187.06) 七、综合收益总额 268,126,665.22 227,542,036.1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226,377,988.87 184,423,942.46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41,748,676.35 43,118,093.7

16、0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 6 页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公司利润表公司利润表 人民币元 项目 附注 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 一、营业收入 (十三)16 22,984,680.68 22,813,885.82 减:营业成本 (十三)16 4,219,693.16 3,871,540.32 营业税金及附加 1,412,119.03 1,280,135.99 销售费用 9,899,315.45 9,099,258.66 管理费用 10,715,124.12 12,280,071.06 财务费用 (7,366,247.61) (5,822,689.86) 资产减值损失 -

17、 - 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78,602.10 (196,980.60) 投资收益 (十三)17 69,404,276.33 76,780,396.39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18,821,838.42 18,433,918.25 二、营业利润 73,587,554.96 78,688,985.44 加:营业外收入 97,637.20 12,477.77 减:营业外支出 10,686.55 47,140.24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10,686.55 46,140.24 三、利润总额 73,674,505.61 78,654,322.97 减:所得税费用 1,218,243

18、.85 218,851.81 四、净利润 72,456,261.76 78,435,471.16 五、其他综合收益(损失) (十三)18 (8,245,115.24) 1,213,249.98 六、综合收益总额 64,211,146.52 79,648,721.14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 7 页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现金流量表 人民币元 项目 附注 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332,022,735.57 2,245,840,823.38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

19、动有关的现金 (五)49(1) 25,249,266.99 19,514,524.47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357,272,002.56 2,265,355,347.85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233,633,580.64 1,175,885,107.45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641,405,376.10 541,369,620.12 支付的各项税费 126,442,763.18 122,990,619.90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五)49(2) 97,344,381.07 114,206,509.92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经营活动

20、现金流出小计 2,098,826,100.99 1,954,451,857.3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五)50(1) 258,445,901.57 310,903,490.46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92,832,846.01 2,306,708.63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115,051,658.65 137,232,500.26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88,613,722.47 51,501,588.34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4,230,667.23

21、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96,498,227.13 195,271,464.46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245,797,793.27 197,973,732.63 投资支付的现金 - 18,687,590.29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45,797,793.27 216,661,322.9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0,700,433.86 (21,389,858.46)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17,321,788.71 67,335,800

22、.00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17,150,000.00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17,150,000.00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4,471,788.71 67,335,800.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33,667,900.00 67,335,8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156,120,046.44 201,223,953.10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27,374,042.59 37,038,609.46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89,787,946.44 268,559,753.10

2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5,316,157.73) (201,223,953.1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4、“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协调小组 1993(41)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集方 式设立,在浙江省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1993 年 10 月,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规范,并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 新注册登记,取得 3300001000730 号营业执照。2010 年 7 月,因公司变更登记 相关事项,营业执照号变更为 330000000051386。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3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35万股,另有原内部职工股220万股一并于1997年4 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

25、: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ZHEJIANG QIANJIANG BIOCHEMICAL CO.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西山路598号七楼(邮政编码:314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30,140.2144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

26、、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宗旨:依靠高新技术,发挥机制优势,提高规模效益,实现 科学管理,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使股东获得丰厚的回报。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 许可经营项目:兽药生产业务,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与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生物农药,酶制

27、剂,赤霉素,柠檬酸的制造、销售及技术服 务;化工原料的生产与销售;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 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 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的 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济信息咨询,供热服务。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28、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托管。 3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006.266万股, 成立时原浙江省 海宁农药厂以经评估确认的国有净资产折成股份3451.266万股,形成国家股,另 向浙江省煤炭运销公司海宁运销处发行13万股、向海宁市石料厂39万股,发起人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70.0。其中,浙江省煤炭运销公司海宁运销处持 有公司股份经10送1股后为143000股已于1999年1月26日转让给海宁菱达物资有 限公司;海宁市石料厂持有公司股份经

29、10送1股、10送3股转增5股后为772200股 已于2000年6月28日转让给海宁市兴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140.2144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

30、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31、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2、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

33、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

34、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

35、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 6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36、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37、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38、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7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39、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

40、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8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41、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 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42、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公告 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及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9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43、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44、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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