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证明房东李芳行持有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一里212号之十六,建筑面积66.22平方米,现已将室内分割成两个独立的空间A和B。其中:A套面积为35平方米,出租给_作为经营场所,租期从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B套面积为31.22平方米,出租给_作为_场所,租期从2010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人以上证明属实,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房东: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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