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型卧式多级离心泵将井筒水直接抽至地面,工作面到该水仓布置一趟2吋管路,直接将工作面水排至该水仓。巷道布置一趟2吋管路,利用井上水源实行供水,供掘进机、锚杆机等防尘使用。第五节 运输系统工作面布置2部溜子,一水平辅助运输煤门与一水平北翼辅运大巷安装两部皮带,通过皮带将矸石从主井拉到地面。第六节 照明、通讯与信号系统井下照明采用KBT-125W型矿用投光灯。照明电缆采用一根U36+16型橡套电缆。信号采用数字显示,自动记忆,误动闭锁等功能的TXH-1型井筒信号装置,设在井下掘进迎头后方15m处,与地面井口、提升机房调度进行通讯及信号联络。通讯采用防爆电话与地面联系。第七节 工业电视监控系统为便于
2、井口的安全提升和管理,在倒矸台上安装工业摄像探头,显示器安装到绞车房内,实施地面的提升安全监控。第五章 劳动组织第一节 劳动组织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采用“三八”工作制,所有职工必须持证上岗,人员情况见表9。 表9工种出勤人数/人备注一二三计项目部值班人员1113队长11技术员1113验收员1113掘进机司机2226信号工3339看泵工2226维护员2226溜子司机1113绞车司机2226支护工44412清理钉道工3339上口下料、推车工66618下口推车工66618小绞车司机2226喷浆工77721合计444242128第二节 作业循环为保证正规循环作业的完成,工作面施工必须根据劳动组织的
3、人员配备,合理安排工序、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时利用率。见表10。 表10时间工序循环时间60120180240300360420480交接班10 机械准备、找线 20巷道掘进、出矸120顶板锚网支护 90巷道掘进、出矸 120 帮部锚杆支护、延伸皮带、钉道、喷浆120三班掘进锚网支护,每小班进尺1.5m,日进尺4.5m,循环率80,月进尺135m。第六章 安全技术措施首先各个专业工种必须执行徐矿集团制定的、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规范岗位行为。第一节 一通三防1、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并必须与其供风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实行“风电闭锁”,施工单位每天对“风
4、电闭锁”进行检查;掘进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与甲烷传感器实行“瓦斯电闭锁”,监控工区每天对“瓦斯电闭锁”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确保其灵敏、准确、断电功能可靠。2、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施工单位设专职司机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且挂牌留名,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3、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不超过1.5,而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4、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最高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瓦斯检查
5、工作必须汇报矿调度室,撤出停风区正常通风回风流中作业人员,切断电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5、停风区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瓦斯检查工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通风区必须编制安全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措施规定处理。6、风筒接头要严实、无破口、无反接头。接头要反压边,风筒吊挂要直平逢环必挂,拐弯处必须设弯头,严禁拐死弯。7、风筒出口距工作面不大于5m,且迎头必须有两节备用风带。8、通风区要加强东部采区通风系统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局部通风机严禁发生循环风。9、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75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并采取措施处理。当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
6、回风瓦斯达到1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范围内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10、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时,方可人工手动复电。11.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室,查明原因,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12、工作面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工作面的瓦斯情况;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超限区域内电气设备电源,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13.抽排区施工钻
7、孔时,必须在施工地点悬挂甲烷便携仪。当瓦斯浓度超过上述规定时,便携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汇报矿调度室;抽放钻孔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合茬抽放,不用的抽放孔应及时封堵,严禁孔内瓦斯涌入掘进巷道。14、掘进过程中除尘风井必须按要求使用,每班进行清理。第二节 顶板1、必须建立健全敲帮问顶制度,对找不掉的危岩必须打上安全点柱或补打锚杆进行加固补强;找顶要从外向里进行,找顶人员必须有专人监护并站在安全地点用长把工具找尽顶帮危岩活矸,找顶范围内设立警戒线,除作业人员外,不准有其他人员逗留。找顶前要保证退路畅通。2、顶板破碎时,根据破碎程度加强锚网支护或采取锚索支护。3、顶板稳定时迎头可空顶距离为2.4m,但必
8、须按要求加临时点柱。顶板破碎时不准空顶。第三节 防治水1、排水管路布置:风井斜巷布置一路4寸专业主排水管,工作面加上一趟2寸辅助排水管。2、掘进工作面应根据最大涌水量配备排水设备,并确保排水系统畅通且能正常运转。3、排水管路的连接及管路的日常维护、闸阀的清理和更换要及时。4、各排水点要有2台泵交替使用,并有1台完好的备用泵,所有排水泵用软管与主排水管路连通,连通处设闸阀。5、水泵司机现场交接班,每班交班前必须对所负责的排水系统巡视一遍,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以便组织有关单位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6、坚持“有疑必探,现探后掘”的规定。7、发现异常征兆时,必须采取措施处理,打眼时
9、发现有透水预兆:如迎头出现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水变浑浊有臭味等异状时,不易拔钎子,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沿避灾路线撤出,到达安全地点后立即报告调度室。第四节 机电1、认真管理好各种机电设备,检修制度化,维护正常化。2、掘进巷道临时轨道铺设,轨距误差不大于10mm、不小于5mm,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mm,内错差不大于5mm,轨枕间距不大于800mm,构件齐全,紧固有效。3.严禁电气失爆、失保,严禁带点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含电缆),检修或搬运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验电,开关打到停止位置并加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停电牌
10、。4.井下漏电保护风电瓦斯闭锁、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必须专人负责检修,确保其可靠。5.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两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站钻、照明和信号保护装置,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6.各类司机和机电工持证上岗。7.“五小”设备上板,电气设备上架。8严禁机电人员违章作业,严禁非电工人员打开各种电气开关并违章作业。9井下电缆必须吊挂整齐,消灭脱钩、铁丝吊挂、埋压现象,杜绝电缆
11、冷接头。10.井下任何人员严禁在井下私自拆卸矿灯。11.施工单位要加强机电设备预防性检修,认真落实检修责任,按计划检修到位,保证机电设备正常运行。12.保证机电设备、备件的可靠供应,减少事故时间。 第五节 斜井运输1、 加强对提升系统的严格检查,对矿车、连接装置、钢丝绳及提升绞车各部位要定期检查。2、坚持“一坡三挡”。3、人员上下采用步行。下放物料、工具采用矿车下放。严格执行斜巷“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4、在井筒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的跑车防护装置。5、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
12、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第六节 皮带运输1、 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该措施,牢记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熟悉并掌握操作技能.2、 工作人员的衣着、袖口、裤角、衣襟、要扎紧,长发必须盘在安全帽内.3、 开工前,检查工具是否齐全、完好.准备好材料、配件等.4、 到达工作现场首先应仔细检查周围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由领导统一安排工作,做好瓦斯检测及敲帮问顶工作.5、 工作前应对机道内的浮煤和杂物进行清理,水沟必须保持通畅,巷道内不得有积水.6、 在进行缩短皮带工作时,必须切断主机电源并在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7、 负责运送皮带工作时,H架和托辊等
13、工作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安全,穿戴好劳保用品,行走时避免伤害自己和他人.8、 在断开皮带作业时,先必须用夹板固定皮带,在将皮带进行打扣、连接。9、 拆除多余的皮带、H架托辊应分类码放在指定地点,以便及时升井。10、 使用张紧绞车拉皮带时,不得一次性将皮带拉得过紧,防止断带事故发生。11、 试运转时,无关人员应撤离工作地点;由专人取下停电牌,开机运转,监视设备运行情况。待皮带运行两圈以上方可对皮带进行调试,调试机头机尾跑偏应停机处理。第七节 刮板机运输1、机子安装要稳妥,各部位连接螺栓要紧固,防护罩、电风机等不缺不松,减速箱油位合适。油质合格,液压联轴器油量适宜,刮板不飘链。2、空车试运转,使刮板链
14、松紧均匀适宜,机尾滚筒转动灵活,从联接环螺栓,刮板及销链有缺损或歪斜的,必须停机进行处理。3、不准超负荷启动,因过负荷不能正常启动时,连续启动不得超过五次,每次时间不超过10秒,输送机应平稳,无异常响动和振动。4、移输送机遵守由下向上的顺序,即支好机尾压柱后撤出机头压柱,由下向上移输送机,待机头推到位打好压柱后,方可撤出机尾压柱将输送机车推到预定位置,重新打好机尾压柱。5、工作面移输送机,必须在临时支护的保护下进行,即在先支后回的前提下进行。将输送机移到位,并打输送机边基基柱后,方可回撤临时支护。移输送机时,必须锁启动器,去掉保险销。移输送机,一次回撤支柱不能超过20根,并在顶梁上打好板销。、
15、第七章 质量标准化及文明施工一、质量标准化要求1、严格建立健全各项文明施工制度。在井口附近挂设井口信号工、把钩工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交接班管理牌板、示意图牌板,其上标明工程名称、工程量、施工单位和工程负责人。要害场所要有醒目警标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牌板等。2、施工巷道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水沟畅通,巷道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等。3、各类风、水、电管线按规定高度吊挂平直。4、巷道坚持每天洒水养护、除尘、降尘。5、各类工具、 材料堆放整齐有序,并挂牌板,保持巷道畅通。6、现场挂设施工图牌板,内容齐全,符合实际。 第二节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1、行政保证措施 项目部设置主管经理1名;机电副
16、经理1人、生产副经理1人、技术副经理1人、经营副经理1人、采购供应2人、安全监察、经营管理部室;分专业设置施工队,队里设置正副队长、技术员、设备材料验收员;下设施工班组,施工班组内设置兼职安全管理员和施工质量检验员。 实行各级领导质量负责制,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素质和操作水平,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规章制度,各个工序的质量落实到人,切实把好质量关,对工程质量实行定岗、定责和挂牌制度,加强日常质量监督,坚持执行施工人员自检、班组互检、施工队日检,项目部旬检,防微杜渐,把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开展创优劳动竞赛。质量目标:单位工程质量力争优良。其中: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率100
17、%、争创全优。2、技术保证措施 认真编制工程作业规程,选择最佳施工方案,严格一工程一措施,并做好施工前技术交底,坚持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做好监督检查,把施工工序及原材料的检测评定关,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进场,试验不合格不准使用,施工中上一道工序不合格,不施工下一道工序,重要工序完成后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并邀请建设、监理单位参加验收,严格按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顺序和项目内容分级进行检查验收,并积累好质量验收资料,严把质量关。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工作要为现场施工有预见地提出意见及时采取措施。3、经济保证措施实行经济承包,把搞好工程质量作为承包的重要内容,实行质量奖罚制度,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分析
18、并调查处理,严格实行质量否决权制度。第三节 工程施工验收标准1、掘进宽度 合格:0+200; 优良:0+100。高度 合格:0+200; 优良:0+100。坡度 合格:;优良。2、锚杆支护安装质量合格:基本密贴岩面;优良:密贴岩面楔紧。抗拔力合格:-10%;优良:不小于设计。间排距:100;孔深:0+50;角度误差:15。外露长度:露出托盘503、巷道(含金属网)喷射砼支护净宽 合格:0150; 优良0100。净高 合格:0150; 优良0100。喷厚 合格:-10%; 优良:不小于设计。允许偏差项目:表面平整度:50; 基础深度:-10%;网至岩面喷浆:30;保护层厚度:-20+40。第八章
19、 灾害防范措施及避灾路线第一节 水害、瓦斯、火害原因及预防措施。见表12、表13、表14。水害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表12水源充水方式和条件预防措施地表水灌入工业场地或生活区,从井口灌入施工中的井筒。工业场地和生活区的防洪,可依其地形特征,选择挖泄洪沟、筑围排洪等措施。含水层中地下水下水随需掘工程的推进,自然涌入井下。涌水量不大时,排水设备排水,当涌水量很大时应采取注浆方法,堵截含水层的补给水源。以减少涌水量。存在导水断层、裂隙及溶洞,使含水层的地下水涌入矿井。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防治水原则,对潜在的突水点加强探测和预处理,采取工作面预注浆方法,形成安全帷幕,在帷幕下掘进施工。瓦斯灾害预防措
20、施 表13序号名 称措施内容1严格检查制度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禁止在井口房20米范围内使用明火和吸烟2井下电气必须防爆井下和井口附近采用安全照明及防爆型或安全型电气信号3加强通风管理风筒出口距迎头不得超过5米,空气中严禁瓦斯超限火灾预防措施 表14序号名 称措施内容1严格检查制度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禁止在井口房20米范围内使用明火和吸烟2井下电气必须防爆井下和井口附近采用安全照明及防爆型或安全型电气信号,严禁有失暴的现象发生。3加强通风管理保持正常通风,严禁温度超限第.浅议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姓 名: 学 号:内容摘要社会的发展进步,夫妻财产形式亦出现多元复杂化,现行法律已
21、确定,股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离异对该共同财产股权进行分割,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本文阐述共同财产中股权的定性,并一一分析了共同财产股权分割及所遵循的原则和相应分割方法,最后提出了分割应注意的问题和立法有关的建议,以维护夫妻双方及公司等其他股东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离婚;夫妻股权;共同财产;股权分割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发展,夫妻财产关系的客体、内容、范围己发生变化,夫妻财产出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例如出现了股权、票据、保险利益、知识产权等新的财产形式。这些财产在夫妻离异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常常引起很大的纷争。尤其是夫妻公司中的股权分割,涉及到婚姻
22、法和公司法的法律交叉,更是纷繁复杂。如何正确处理类似财产纠纷成为实践中必须面对的新课题。若处理不当或久拖不决,不仅损害婚姻双方的身份和财产利益,也会影响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经济顺利、健康地发展。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
23、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就财产关系如果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我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认了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导,以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而夫妻法定财产又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并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间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以列举式和概括式具体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二、夫妻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性夫妻股权或夫妻共同(共有)股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股权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于公司而获得的股权,双
24、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03年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因此作为独立财产权的股权,法律已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夫妻股权除具有一般股权的共性以外,还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1、主体具有身份性,作为夫妻股权的主体如果不具有夫妻身份,则不属于夫妻股权的范畴。2、夫妻股权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夫妻股权是在婚姻期间夫妻用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或者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赠、债转股、配股、行使股票期权等方式形成的股权,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
25、有规定的除外。3、夫妻股权的权利行使主体具有唯一性。无论是夫妻双方共同持股的夫妻共同股权,还是一方显名的夫妻共同股权,其具体股权的行使都只能由持股方或显名方单独进行。三、离婚时夫妻股权共同财产分割的疑难性公司股权转让由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调整,因此在离婚时,夫妻股权的分割比其他一般财产的分割相对复杂。首先股权分割过程中不能突破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的程序,尊从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规定,同时还要顾及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从股权性质来看,股权可以分割。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能。股权价值的动态性、股权中部分权能的被限制使用、向外部非股东转让的程序和实体障碍导致了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加入公司成为股东身份程序复杂。同时
26、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对外与第三人发生经济活动,对内的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力最终由股东(大)会行使,而股东(大)会由各个持股股东组成,因此各股东的个人意志、能力会对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夫妻股权往往由具有较好管理经验和经营能力的夫或妻一方实际行使,其他股东基于对该股权行使人也会存在信赖。当股权因离婚而转让给非经营方时,其他股东基于对其能力的怀疑往往不予配合或低价转让股权,最终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的下滑,避免夫妻股权的分割而至公司利益受损。四、夫妻股权分割原则正是基于夫妻股权的复杂性,同时目前相关法律并不完善,为妥善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避免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受损,初步提出分割适用的一般原则
27、:1.尊重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人合性,也具有资合性的特点。公司中人合的特点应当服从和让位于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自治条款。公司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也说明,新公司法已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回归到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原则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了对公司股权分割的原则,夫妻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应当坚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的分割原则。2.维持公司股本确定、资本不变的原则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不仅要坚持有利于离婚
28、案件当事人在利益层面上财产分配的公平性,还要兼顾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在两者中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应当高于夫妻的财产利益。因此,在分割财产上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尽量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破坏公司股本的稳定性。3.坚持以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为依据,确定股权分割的价值原则股权价值的体现应当根据公司净资产的数额来确定。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净资产应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因此,该股权价值的数额往往不同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额。所以在确定股权价值的时候,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为依据,体现为经过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确定股权价值的基础,而不能以该公司注册资本额为股权分割的依
29、据。4.协商处理的原则离婚案件调解贯穿于始终,因此在离婚分割股权财产时也应以协商作为处理的原则。五、夫妻股权的分割方法依夫妻与其他股东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具体处理:1、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部分家庭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股权的分割。此类公司中,往往不仅夫妻股权比例而且家庭成员间的股权比例的设置也不严密。对这类夫妻股权的分割,首先应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与公司其他家庭成员股东的股权分割开来。对该部分夫妻股权的分割,不仅应考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的适用,而且因家族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所具有的成员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和人身信赖感的存在,原则上应判归与公司其他股
30、东感情和身份联系更紧密的夫妻一方所有或由其掌握大部分股权以满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经营秩序的稳定,避免因夫妻财产纠纷而引起家族企业经营管理的混乱。2、除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
31、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但有限公司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少于二人时,受公司法的特别限制,公司的形式要由有限责任公司变为一人有限公司。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
32、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
33、为同意分割(转让)。在夫妻离婚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应将股份分割后的股份构成记载到股东名册上。六、在离婚案件处理股权分割时应当注意的问题1.在股权分割的举证责任中应扩大法官调查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章第15、1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由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在离婚案件中,非公司股东一方,对于公司的股本结构、股本价值、所有者权益的数额,是无法完成的举证责任。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对一方当事人的调查申请给予支持,或要求另一方提交审计报告、公司财务状况的年度报告,以查清共同股权的价值。2.冻结公司的股权,防止一方隐匿和转移股权在此类离婚诉讼中,股东一方当事人为了不给其他股
34、东增加麻烦、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因委托持股等原因,在起诉前已经将股份的全部或大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或者退出股东会。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既要查清故意隐匿和转移财产的情况,又要分清代为持股的情况,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一概肯定。应分清原因,对于隐匿和转移财产的,应当追查到底,时间可以溯及到婚姻存续期间。对于确因一方故意隐瞒转移财产给审计部门、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造成障碍的,在分割财产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对过错方采取不分和少分的原则。对于委托持股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解释。对于因证据不足确实不能分清股权性质的,可以告诉当事人另案处理。3.防止一方利用经营权而加大债务,
35、扩大亏损在公司经营形式中,有的公司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种形式导致股东也难掌握公司的全部状况。也有的公司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为一体的方式,公司的投资者既是股东,又是经营者,一人说了算,缺少监督机制。这种情况导致非股东一方不但难以掌握股权的真实情况,还无法控制股东。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不让另一方分割股权的目的,而采取扩大债务、虚报亏损、制作假合同、加大投资等方式来对付另一方分割股权的要求。导致另一方因面对亏损而畏惧最终达到放弃股权的目的。对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主动向利害关系人调取证据,分清真伪。4.对夫妻同为股东的,应先清算公司财产,不应将公司财产作为夫妻财产直接分割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用共同财
36、产投资于公司,投资后此部分财产已转为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尽管经营股东只有两人又为夫妻,也不应将公司股东的财产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去除公司成本后,对公司财产的剩余部分作为盈余先认定为股东财产,然后按股东权益进行分割。属于股东的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而不应当在离婚时直接分割公司财产,而忽视公司的成本。七、完善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立法的建议本节拟从具体制度和规则(如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证据规则)以及对夫妻二人公司的研究等角度入手,解决股权价值的认定难、股权分割难等问题。1、建立对夫妻股权的评估制度股权价值的评估对于分割股权有着重要意义。因为,夫妻共
37、有的股权无论是依法由持有方所有,还是双方协议由另一方持有,都会出现经济补偿的问题,而给予对方的补偿数额都要应股权价值而定。而股权的特殊性使得股权的评估存在着极大的风险。股权是股东因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公司因股东的投资行为而具有法人人格,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成立,从事正常的运营后势必发生公司资产的动态变化,这时股东的出资额或增值或减值,己经不能用投入的数额来衡量价值。出资额的这种变化决定了股东权益的盈利性和风险性的特点,也决定各个时期对于股权的评价会产生很大的差异。股权的这种动态的变化不只是对于出资额和盈余分配的确定,更主要的是对于预期的股权价值给予客观评价,这就使得股权评估具有很大难度。不同
38、时期对于股权的评估价值的差异,也会造成离婚时补偿款的差额。如果股权评估后为负值那么就意味着股东的配偶将要承担债务,但是当股权分割完毕后公司运营状况变化为盈利进将对股东的配偶不公平。2、强化夫妻财产登记制度这里的财产登记不同于工商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它是指夫妻就夫妻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为避免争议、强化财产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的制度。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模式,兼容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对夫妻财产登记制度未作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往往受到第三人利益的对抗而不具有对外效力,实际上也是违背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本意,使得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也显得尴尬。强化夫妻财产的登记制度可以使夫妻财产处于
39、一个比较明朗的状态,从而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减少了夫妻财产查寻的复杂性,能更加公平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完善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规则由于我国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缺乏具体清算、登记制度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流于形式。而我国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让不掌握对方财产的一方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如果举证不能,要想获得那份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就完全取决于对方的“施舍”。由于家庭成员间的特殊信任关系,弱势方如果不参加对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很难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让其举证,实在是勉为其难。而在其中,受害者往往多是女性。夫妻股权中非股权显名人一方往往不是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对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因此无从所知。既然无
40、法扩大公司信息公开的范围,为维护夫妻股权中非股权显名人一方的利益,法律应当允许其在特定情形和特定程序下依据一定条件享有同股东同等的查阅复制权即赋予夫妻股权中非显名方一定的公司事务介入权。特定情形应当包括:(1)就夫妻股权发生纠纷,惟有通过查阅复制相关会议记录决议及财会报告方可查明事实的;(2)夫妻股权占家庭共同财产的比重、数额较大,公司股权出现重大变化将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剧烈变动的,比重、数额的基数由法律规定。当出现特定情形,依据其他方法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由非股东显名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赋予该方行使股东的查阅复制权,公司对于法院的决定,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综
41、上,夫妻股权由于其特有的人身性再加之公司的独立财产权导致了分割时的复杂性。不能仅适用公司股权转让的原理进行简单处理。夫妻股权作为特殊形式的财产,在分割时既要考虑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又不能违背公司法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两部法律同时运用处理分割股权财产,并认识到我国夫妻股权分割制度的缺点和不足,加强立法,促进我国相关法律的进步和完善。参考文献1贾明军主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153页。2贾明军、杨晓林:走出围城,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第172页。 3韩玫著:正确适用婚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001年6期人民司法。4周庆著:夫妻财产处分效力及责任范围,2002年7期人民司法。5陈文庆著:离婚案件中企业产权、经营权的分割,1998年11期人民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