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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理论攻坚-经济2 苏格 (讲义+笔记)(2019军队文职招考公共科目系统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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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理论攻坚 -法律(刑法 1) 主讲 教师: 夏萌 授课时间 : 2019.03.16 粉笔公考 官方微信 1 理论攻坚 -法律(刑法 1) (讲义 ) 第一部分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指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 【强化练习】

2、1.(单选)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 A.罪刑法定原则 B.无罪推定原则 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部分 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自然人 (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 16 周岁。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2 醉酒的人。 (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 14 周岁的人。 精神病人。 ( 3)相对无

3、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 75 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单位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明文有规定的犯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

4、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1.犯罪故意 (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 度。 2.犯罪过失 (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

5、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3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 1)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 2)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2.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6、 【真题演练】 1.(单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14 周岁以上不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属于( )。【 2016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公共科目第 48 题】 A.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 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C.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D.免予刑事处罚的主体 2.(单选)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行为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 2016 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公共科目第 26 题】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犯罪的主观动机 C.犯罪的危害后果 D.犯罪的行为特征 3.(单选)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是( )。【 2013 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公共科目第 19 题】 A.犯罪主体 B.犯罪

7、主观方面 C.犯罪对象 D.犯罪客观方面 【强化练习】 1.(单选)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 )。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 4 C.应当从轻处罚 D.应当减轻处罚 2.(单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下列哪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 A.绑架罪 B.投毒罪 C.妨害公务罪 D.失火罪 三、排除犯罪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对于防

8、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又称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真题演练】 1.(单选)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

9、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属于( )。【 2013 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公共科目第 25 题】 A.正当防卫 B.意外事件 C.防卫过当 D.紧急避险 2.(单选)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乙,将其逼至一房屋角落,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构成( )。【 2018年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公共科目第 19 题】 A.紧急避险 B.防卫过当 5 C.正当防卫 D.犯罪行为 【强化练习】 1(单选)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 A.要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发生 B.只能是为了使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 C.正当防卫

10、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D.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单选)公民甲持刀抢劫公民乙的财物,乙在争夺甲手中所持刀具时,将甲撞击在水泥地上,甲头部着地,当即昏迷。乙的行为属于( )。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杀人 四、故意犯罪形态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

11、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真题演练】 1.(单选)甲与乙有仇,于是携带匕首去乙家杀乙,路上因心存不忍放弃了杀人念头,甲的行为属于( )。【 2016 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公共科目第 6 题】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强化练习】 1(单选)王某潜入某局的财务室盗窃财物,打开保险箱后,柜中空无分文。王某的行为是盗窃( )。 6 A.中止 B.预备 C.未遂 D.既遂 2.(单选)甲偷乙的财物,因害怕被追究,过了一段时间又偷偷地返还,这是( )。 A.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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