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为加强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 3 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执行:(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
2、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三)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从旅行社保证金账户中扣取。(四)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按照第(一)
3、、(二)、(三)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旅行社缴存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划拨数额、划拨单位、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知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六、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旅行社和开户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附注一:存款原因(选择其一):1、新设立(); 2、业务变更增存( );3、设立分社增存( );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补交( )。存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正小写:¥200000.00附注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及开户银行基本信息: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名称: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通讯地址及邮编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165号,邮编519015联系人:陈雪萍联系电话:0756-2661511旅行社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码:通讯地址及邮编: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名称:通讯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旅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开户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