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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软集团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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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关于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二 OOOOOOOO 八八八八年年年年度度度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 的委托, 指派徐静波、 李志伟律师就公司于 2009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08 年度股东

2、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指派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进行了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有关召开会议的主要事项,公司 董事会已通过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本 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09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 时在大连市黄浦路 901 号东软软 件园大连园区 B 区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刘积仁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完成了全部议程。本次股东 大会已当场作出股东大会决议, 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3、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和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和本所经办律师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9人, 代表公司股份620,676,06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5.73%; 2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99 人,代表公司股份 6,782,0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0.72%。经本所经办律师审查后确认, 上述参加会议人员和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其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三

4、、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经监票人员负责 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 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经合法程序表决,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下列议 案: 1、2008 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08 年度监事会报告; 3、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 200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聘请 200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 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终止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 10、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通过上列各议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3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O 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迟成海 经办律师:徐静波 经办律师:李志伟 二 OO 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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