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委托管理协议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籍贯: 本地住址: 乙方自愿将自购车辆登记于甲方公司名下并委托甲方统一管理,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 乙方自愿将型号 牌号(或发动机号) 的车辆交予甲方统一管理,管理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 乙方在协议签订日起每一年度,应每年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人民币 元各种办理证照及代办保险费用。每管理年度届满前一个月内乙方应主动自觉缴纳下年度管理服务费。3、 甲方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对乙方车辆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提示督促乙方对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乙方须保证车辆的使用性能达标,车况良好,对该车做
2、到定期检验,杜绝各种安全隐患。4、 乙方应安全行车,遵章守法,对特许装运的物品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遇事故做到不逃逸、及时向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并立即通知甲方。由事故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行政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为减轻乙方相关责任而协助其处理事故及参与诉讼所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差旅住宿费和其他必要的支出等应由乙方承担。5、 乙方不得利用委托管理车辆从事非法活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属乙方,与甲方无关。6、 乙方因故需要转让车辆应当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许可。若新车主同意继续委托甲方管理车辆,则签订新委托协议后本
3、协议终止,乙方按本协议以缴纳的各种费用均不再要求退还。7、 该车辆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购车费、上牌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同时该车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使用权均由乙方享有。8、 甲方出具给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的凭证或情况说明。9、 该车仅挂靠于甲方,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为乙方。10、 乙方自己或雇佣其他从业人员利用管理车辆的,均应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甲方为其办理工商保险等社保手续,费用由乙方及该从业人员负担,甲方不垫付,该从业人员工作时只按与乙方的雇佣合同接受乙方直接管理,离职或工伤时,除应由社保支付外的其他损失均 能向乙方主张。该从业人员不同意本条款的,乙方不得雇佣。甲方依下列第九条的
4、约定解除协议的,甲方与乙方或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同时解除,甲方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若司法及仲裁机关裁决甲方支付,则甲方可向乙方追偿。其他从业人员签字同意处: 时间: 11、 乙方委托管理车辆时应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合同到期时如不拖欠甲方费用不存在本协议约定之违约情况,可要求返还。反之,则甲方可不予退还。12、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1) 应缴纳而逾期不缴纳管理服务费或各项保险、办证、检验、年审费用达3000元(可累计)以上或期限达3个月以上的。拖欠期限间应每日支付拖欠额的1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2) 不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特殊要求进行车辆检验维护的。3) 乙方及其雇佣的从业人员证件不按照规定接受审验,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营的。4) 联系地址及方式随意变更且不告知甲方,导致甲方无法联系和实施正常管理的。5) 乙方或其雇佣的从业人员拒不参保和承担社保费用,严重影响甲方新增运力的。10、 为保证双方管理及运营的安全,乙方车辆保险由甲方统一选购,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乙方擅自以甲方名义低于标准投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无效,引起损失由乙方负责。11、 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执行。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