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1条 为了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居民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在*储蓄部门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申请,为其存于储蓄部门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 第三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币储蓄存单、存折及储蓄卡均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第四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储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出具的个人存款
2、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提出开具存款证明时在*存款余额。“*个人存款证明书”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可在我行任一储蓄网点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在*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原件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个人存款证明可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称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或领取存款证明书时,须出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个人存款证明金额不得高于其在我行开产存款账户的累计金额;每份个人存款证明所证明的存款不得超过五笔,无论
3、金额大小,每份个人存款证明收手续费 i 元 第九条 客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输入的客户姓名及证件必须与存款持有人一致。 第十条 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和时段证明。时点证明开具日和终止日期为同一交易日期,帐户金额不冻结,只显示某帐户某一时点存款情况;时段证明开具日为交易日,终止日期为交易日后某一日期,根据证明时间段,对帐户进行冻结,冻结期从存款证明开具日到存款证明有效时段后。第十一条 开具个人存款证明需实行复核控制,到期自动解冻。第十二条 客户在存款证明有效期内想要提前解冻金额,可持原证明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存款凭证申请提前收回。第十三条 存款证明原件丢失,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存款凭证到原办具网点申请重开。柜员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可重新开具,将重新开立的存款证明留存联与原留存联合并保管。存款证明只能重开一次。第十四条 个人存款证明书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开具的个人存款证明系统自动生成个人存款证明登记簿,按年打印,永久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