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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态王教学-历史数据查询例程.doc

上传人:小李 文档编号:3429514 上传时间:2021-01-15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39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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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石等产品中提高消纳产业废弃物能力,逐步增加可消纳固废的品种。基于建筑废弃物生产产业,农作物秸秆等农林剩余物以及废旧木制品发展生物质建材。关于促进此行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提出:提升水泥制品。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加快发展专用水泥、砂石骨料、混凝土掺合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和部件化制品。积极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固废替代自然资源,发展机制砂石、混凝土掺合料、砌块墙材、低碳水泥等产品。发展镁质胶凝材料等新型胶凝材料。中国建筑材料工业新兴产业发展纲要中提出重点发展领域:重点发展建材各产业的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及围绕资源利用和发展循环经

2、济的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同时向其他行业延伸与扩展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新型多功能节能环保墙体材料及与墙体材料配套的绿色装饰装修材料产业:主要包括各种工程建筑和城乡居民居住用的轻质高强和多功能合一的新型墙体及与墙体材料配套的装饰材料,在原有承担建筑承重、隔断、围护等功能基础上形成的轻质高强、节能保温、低碳绿色、多功能多元合一的仪表板,其生产、制造和施工符合节能环保和提高施工劳动生产率要求,尤其以改善居住环境、提高使用寿命、舒适健康为宗旨,具有耐用、节能、环保、防水、防火、隔音、隔热与保温抗震等多功能合一或相互可融合效能的仪表板作为重点。在国家及项目当地政策的倾斜和政府的大力扶持下,科技、资本、土地

3、、人才等资源将得到进一步整合,科技创新中介平台、融资体系建设、创新机制、人才引进等方面将有新突破,从而为该项目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因此,本项目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项目,符合国家大力发展产业链的战略部署,项目建设具备政策可行性。2.4.2市场可行性由于国家对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将日益严格,传统的产品将日薄西山,而仪表板将从中获得发展机遇。推广使用仪表板是我国降低能源损耗的有效途径之一。该项目充分利用企业自身资源优势,提升企业产品高附加值转化,生产出高品质仪表板、仪表板分析系列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另一方面,每年可为公司增创丰厚利润,扩大公司市场份额,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项目产品市场

4、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投资建设十分必要,将有助于公司做强做大仪表板生产主业,调整优化产品结构,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此次项目建设具备市场可行性。2.4.3技术可行性项目公司拥有一支作业技术纯熟、诚实敬业、年富力强、精干高效的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队伍,从而为公司的稳健高效发展奠定了雄厚的基础。公司产品技术及质量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产品适合中国的国情,适销对路。同时,项目公司还将着重对仪表板系列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进行研发,不断提高产品生产技术水平。因此,本项目建设在技术上可行。项目公司已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同时拥有国内一流的技术队伍,资金实力及人才优势较强。项目公司将根据项目发展需要,整合国

5、内优势资源和研究力量,把该项目打造成为国内知名的颇具规模的仪表板生产基地。项目建成后将紧跟国内国际先进技术发展脚步,不断缩短技术更新周期,对生产各环节进行全程质量控制,确保本项目技术水平的先进地位。2.4.4管理可行性本项目将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专门组建机构及经营队伍,负责项目规划、立项、设计、组织和实施。在经营管理方面将制定行之有效的各种企业管理制度和人才激励制度,确保本项目按照现代化方式运作。2.5分析结论鉴于以上必要性及可行性的预测分析得知,本项目的实施将面临较为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在赢得企业利润的同时,也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和增加政府财税收入、提高劳动就业率。该项目建设

6、还将形成产业集群,拉大产业链条,对项目建设地的经济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不仅会给项目企业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还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益。综合以上因素,本项目建设可行,且十分必要。第17页仪表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章 行业市场分析3.1我国本行业发展前景分析本行业主要受宏观经济增长及固定资产投资等因素所驱动。受国内宏观经济调控影响,短期内本行业增长有所放缓,但从长期看,在国内城市化进程加速以及国际承包业务逐渐成熟的大背景下,我国本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生产能力智能化、专业化将成为产业组织的新特征。可见,随着住宅产业化的逐步推进,国内房地产市场及相关建筑企

7、业将面临新一轮产业变革。尤其今年以来,国内住宅产业化推进速度不断提升,产业基地和试点企业也在项目建设、建材生产等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并产生了行业标准化的一些成熟经验,通过不断总结和完善,大规模的建筑产业创新变革就将来临。这场即将改变行业现状的新变革必将推动建筑行业的产业结构大调整和技术大升级。为此,建筑企业如何面临新挑战,如何寻求新突破,正是市场和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最近,陕西、辽宁等省作出了推进本行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召开了推进本行业发展大会,具体措施涉及资金、管理、监督、人才培养及帮扶等多个方面。这些省份在围绕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建设和新型产业发展两个重点上,均采取一系列

8、措施,以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研发及标准制定,开展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进工程设计、构建生产和施工安装标准化。河南则提出了加快全省本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建筑强省建设的要求。从长远来看,未来40年,中国城市化率将提高到76%以上,城市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将达到95%以上。都市圈、城市群、城市带和中心城市的发展预示了中国城市化进程的高速起飞,也预示了本行业更广阔的市场即将到来。据预测,至2022年,中国本行业将增长130%。其中,2019年中国将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市场,占全球本行业总产值的19.1%。相信,随着我国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一种新常态下的产业发展模式将引领产业走向更加

9、科学健康的发展道路。3.2我国此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战略转型关键期,我国此行业面临着发展机遇,转变发展方式仍然是主要目标,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仍是重点。即将到来的“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仍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世界经济结构进入调整期,世界经济治理机制进入一个变革期,创新和产业转型仍处于孕育期,新兴市场国家力量步入上升期的特征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而我国以内需为主体的市场需求格局没有变化,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的“五化”发展目标为此行业未来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社会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仍将保持较大规模。

10、落户制品、高耗能产品、及复合多功能产品、节能型材料、高技术材料、及各种新材料、共同基础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材料等将成为新的需求增长点;未来产品需求的绿色化、多功能化和高品质化发展趋势将更加突出,兼具绿色、节能、环保等多种功能的高品质高效产品将成为未来新的发展主体,其市场空间也将随之进一步扩大。目前我国已把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建设两型社.租赁物合规审查“四宗最”李鹏飞李鹏飞: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现就职于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岗位为项目评审,联系方式:个人公号“陆家嘴金租局”。融资租赁法审,无论如何都绕不开租赁物适格审查。融资、融物,资是目的,物是依据。实践中,融资较好理解,但融物

11、却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可供参考。而恰好,融物,又是融资租赁区别于抵押贷款、分期购买等的基本和核心。没有融物的融资租赁,就像不会唱歌的厨子,不是好司机。从实务来看,租赁物的审查,受到登记、合同、验收、交付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涵盖构筑物、建筑物、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多领域,错综复杂。如何做“融物”审查?结合几类特殊标的物,跟大家探讨一下合规审查的“四宗最”: 一、最基础:租赁物已经形成租赁物是否已经形成,是一种事实判断,关系到租赁物物存在不存在,能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融资租赁的行业性质,既包括融资,又包括融物,即利用物的使用价值,实现租金产出、来源和支付保障。通常来讲,租赁物是

12、否形成,根据租赁物实际状态、生产情况、既有实施即可判断,比较容易认定,但有两类情况容易引发争议:一是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金融租赁将租赁物限定为固定资产。什么是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从固定资产的特征和涵义来看,固定资产是劳动工具或手段,而不能是劳动对象,其价值通过分期转化到劳动产品当中。而在建工程,显然属于劳动对象而不是劳动工具和手段,不能作为金融租赁标的物。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许多在建工程在投入使用多年后,仍然没有计入企业固定资产,是否一概不能作为租赁物?我们认为,还得

1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在建工程是否“实质转固”,即实际上已经变为劳动工具或手段,而不能简单以企业是否计入固定资产进行认定。在建工程转化为固定资产有哪些法律标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据此,在建工程是否竣工完成,是否已经具备固定资产的实质功能,主要判断标

14、准有二:一是竣工验收合格;二是未验收的,实际投入使用,按该条判断的,除现场查验外,还应提交建设双方的书面确认或说明。二是船舶和飞机租赁。租赁物已经形成这一点,在船舶和飞机等大型动产的直租赁中,通常会有争议。从行业交易习惯来说,很多大型动产租赁都涉及特种船或设备。承租人向出卖人订购后,由出租人支付价款,出卖人制造完成后交付,承租人开始支付租金。在交付之前,设置租前期,承租人支付租前息。虽然融资行为始于出租人付款,租赁行为始于租赁物交付,但综合租赁物、租金和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既有融资又有融物的合意,而非仅为借款购买标的物,则仍应认定融资租赁关系成立。需要注意的是:首先,租赁期间

15、除包含租前期外,还应包括租期。租赁期间,租赁物应当形成并投入使用,符合融物的基本要求,发挥物在租金产出、保障中作用,否则,不应认定为构成融资租赁关系。其次,合同中应有符合融资租赁特点的租金、租期和权利义务设置,有租赁物所有权转移、分期支付租金、留购价款等基本安排。再次,明确约定租前期合同效力瑕疵的法律后果。租前期内,合同被认定为可撤销、无效、解除或者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应明确租赁价款返还、利息计算、在建设备处理、担保权益实现等法律后果。二、最隐形:租赁物特定租赁物特定,最容易被忽视,而其在融资租赁中却有不可替代的价值。首先,是支撑融资租赁关系的关键。租赁物不特定,无法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租

16、赁物,事实上无法发挥“融物”保障租赁来源、担保租赁债权、利用租赁物使用价值等功能,不能构成融资租赁关系。其次,是出租人所有权的凭借。所有权作为物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和支配性,权利人得支配其标的物。不特定的租赁物,权利人无法确定租赁物具体坐落、数量,显然无从支配。最后,是保护出租人所有权的基础。无论合同租赁物清单,还是中登网登记公示,都具有约束相关当事人、查询义务方的作用,能够有效对抗善意取得,防止承租人转卖租赁物,而这些功能的实现,依赖租赁物的特定明确。租赁物特定,是指租赁物在名称、大小、特征等方面具备唯一性、特定性、标识性。通过对上述要素的描述,能够锁定租赁物的方位、数量、大小等,实现与其

17、他物的区分。租赁物特定,并非租赁物只能为特定物。在成为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前,租赁物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但在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之后,必须唯一、特定,有具体明确的指向,能够通过登记公示的方式实现与其他物的区分。在特定化方面,从我们接触的租赁物清单和中登网登记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只有通用名称不见具体种类。如,只载明“办公用品”、“树木”、“道路及附属设施”、“道路管网”等通用名称,而未对具体品名、种类等作出详细描述,起不到公示和指向作用。二是,只有物品名称没有具体特征。如,只载明“XX道路”、“XX管网”、“XX空调”,而未对具体型号、四至、大小、数量等作出具体限定,起不到限定和

18、明确作用。怎么破?概括来说,要能够“锁定”租赁物。具体来说:一是,注意标明租赁物的物理特征。比如型号、规格、编码、大小、用途等,如果租赁物是一群牛,租赁物清单不能简单写明“50头牛”,要写明牛大、牛二牛五十,心宽体胖爱产奶等特征;二是标明租赁物的地理特征。比如,四至、坐落、长度等,如果租赁物是一条路,租赁物清单不能简单写明道路名称,要写明道路四至、长短、标段等;三是,注意标明租赁物的种类特征。如名称、数量等,如果租赁物是管网,租赁物清单不能简单写明附属管网,应当写明管网的名称、种类、长短等特征。三、最复杂:所有权能够确认租赁物确认归卖方或承租人所有,是保证租赁期间出租人受让租赁物所有权,进而维

19、系融资租赁关系的根本。而由于物本身和现实交易的复杂性,如何确认租赁物归卖方或承租人所有,是最为挠头的问题。一般来说,不动产通过登记确认,动产通过占有情况、发票、合同,还有所有权声明等予以确认。动产若出现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情况的,根据租赁物实际购买、支付、占有情况,辅以当事人约定、出卖方声明等,确定实际所有权人。在日常法审中,我们碰到较为挠头的问题,通常为以下两类:一是构筑物确权。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物,比如管道、水塔、沼气池、桥梁、隧道、交通设施等,通常附着于土地之上。构筑物具有类似于不动产的物理特征,但其权属确定、变更却无需按照物权法规定办理登记

20、手续。对于此类附着于土地上构筑物所有权的确认,我们认为,必须从一项法律制度入手,那就是添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民法上的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混合的典型是一堆小米和大米掺和在一起,附合的例子如电梯符合于建筑物,加工的典型是雕刻。添附是取得所有权的方式。管道、桥梁、交通设施等构筑物添附于土地上,并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了建筑用地使用许可证等合法性文件的,实际上取得了产权人同意进行添附。添附物,按照添附规则,一般也认为归建设人实际所有。也就是说,从添附的法律设计来看,对于管道等构筑物,通过相应合法性文件、合同、竣工证明或者登记,都可以实现所有权确权。二是国有企业资产权属确认。某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清算组织发函至出租人指出,租赁物为国有资产,未经招标投标等程序,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属于违规变相处置国有资产,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乍一看,这是一个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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