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募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充分管好用好公司募集资金, 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保障公司合法、 合规、合理运作,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管好用好公司募集资金, 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保障公司合法、 合规、合理运作,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生效。 公司及子公司经 理层和具体管理使用募集资金的部门与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 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募集资金使用、会计核算和管理。
2、公司监事会及 子公司董、 监事会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对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有违反本规定情形发生,公司将按规定惩处 相关责任人员及经办人员。 第二条 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生效。 公司及子公司经 理层和具体管理使用募集资金的部门与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 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募集资金使用、会计核算和管理。公司监事会及 子公司董、 监事会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对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有违反本规定情形发生,公司将按规定惩处 相关责任人员及经办人员。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会计核算及监督、投资、使用、变更 募集资金投向、效益考核、定期报告及
3、使用审查等进行了规定,对 本管理办法规定不明确或不详的,由公司董事办及财务部负责解 释。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会计核算及监督、投资、使用、变更 募集资金投向、效益考核、定期报告及使用审查等进行了规定,对 本管理办法规定不明确或不详的,由公司董事办及财务部负责解 释。 第四条 对公司募集资金, 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 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规定投入使用, 未经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投 向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对因 市场及经济环境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的,相关经办 人员及领导人员必须报经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报经中国证监会 第四条
4、对公司募集资金, 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 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规定投入使用, 未经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投 向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对因 市场及经济环境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的,相关经办 人员及领导人员必须报经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报经中国证监会 2 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公告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公告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 2001 年年 10 月月 1 日起执行。日起执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对募集资金
5、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所有使用募集资 金的单位在收到公司投入的募集资金后, 都必须在银行开设银行存 款专户, 并将公司投入的募集资金全额转入其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 专户,单独设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据实登录募 集资金专户银行存款日记账。凡由募集资金专户划拨、支付款项, 均须由公司或相关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签。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所有使用募集资 金的单位在收到公司投入的募集资金后, 都必须在银行开设银行存 款专户, 并将公司投入的募集资金全额转入其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 专户,单独设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据实登录募 集资金专户银行存款日记账。
6、凡由募集资金专户划拨、支付款项, 均须由公司或相关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签。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对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印鉴应由 公司(或子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印章构成, 并分别由两名以上财务人员分开管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印鉴, 不得由一人或两名不能互相牵制的人员管理募集资金专户银 行印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对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印鉴应由 公司(或子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印章构成, 并分别由两名以上财务人员分开管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印鉴, 不得由一人或两名不能互相牵制的人员管理募集资金专户银 行印鉴。 第八条
7、 未经公司董事长审签,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经理层及财务部门不得擅 自将募集资金专户存款转入经营账户。 第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审签,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经理层及财务部门不得擅 自将募集资金专户存款转入经营账户。 第九条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为抓住市场机会,已动用经 营资金或银行借款提前启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 公司及相关 子公司经理层应及时组织财务、 工程及审计等部门对动用经营资金 或借款垫支的金额进行核实, 并组织形成专项报告和相关材料向董 事会报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董事长审签,方可按所核准的金额 第九条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为抓住市场机会,已动用经 营资金或银行
8、借款提前启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 公司及相关 子公司经理层应及时组织财务、 工程及审计等部门对动用经营资金 或借款垫支的金额进行核实, 并组织形成专项报告和相关材料向董 事会报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董事长审签,方可按所核准的金额 3 将垫支款从募集资金存款专户转入经营存款户。将垫支款从募集资金存款专户转入经营存款户。 第三章 会计核算及监督第三章 会计核算及监督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财务部门在开设银行存款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户存储的基础上,对使用募集资金购买、投资形成的资产,应在 有关总账会计科目下设置专项明细科目,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投资形 成资产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入账依据、投资
9、进度、投资资产交 付使用情况、投资形成资产的质量情况等事项。所有募集资金使用 及投资过程,在会计记录中必须有序时、详细、清晰的反映,公司 及所属子公司财务部门不得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非募资金投资 项目混在一起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财务部门在开设银行存款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户存储的基础上,对使用募集资金购买、投资形成的资产,应在 有关总账会计科目下设置专项明细科目,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投资形 成资产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入账依据、投资进度、投资资产交 付使用情况、投资形成资产的质量情况等事项。所有募集资金使用 及投资过程,在会计记录中必须有序时、详细、清晰的反映,公司 及所属子
10、公司财务部门不得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非募资金投资 项目混在一起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投资及购建资产的有关合同、协 议、政府批文、工程决算书、进口报关单等作为会计记录的当然组 成部分,收录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投资及购建资产的有关合同、协 议、政府批文、工程决算书、进口报关单等作为会计记录的当然组 成部分,收录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凡用募集资金投资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其账面记 录应详细记录每一时点在建工程明细资产的名称、数量和价值,凡 是能独立存在或能独立核算其价值的资产, 原则上应建立最低一级 明细账进行
11、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凡用募集资金投资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其账面记 录应详细记录每一时点在建工程明细资产的名称、数量和价值,凡 是能独立存在或能独立核算其价值的资产, 原则上应建立最低一级 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对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其对外签订合同、对外支付工程或设备 价款、竣工资产验收等均应接受公司财务及审计监督,相关人员不 得抵触。 第十三条 对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其对外签订合同、对外支付工程或设备 价款、竣工资产验收等均应接受公司财务及审计监督,相关人员不 得抵触。 4 第四章 投第四章 投 资资 第十四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的效益性,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行项目 投资责任制。公司本部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由总经理作为项目 负责人承担投资项目的运作责任,对公司董事会签订责任书;相关 子公司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 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 项目负责人,与公司董事会签订投资责任书;对按计划投资到位取 得预定经济效益的,公司按投资责任书约定给予奖励,对投资失误 或未达到预定经济效益甚至失败的, 公司将按投资责任书追查其项 目承办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的效益性,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行项目 投资责任制。公司本部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由总经理作为项目 负责人承担投资项目的运作责任,对公司董事会签订责任书;相关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