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下)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需要抄报违规处理情况的,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于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交易所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应当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四十条 处理决定中包括惩罚性违约金的,当事人应当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将惩罚性违约金如数缴纳至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付的,当事人是结算会员的,交易所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划付。当事人不是结算会员的,有关结算会员应当协
2、助交易所划拨其在该结算会员处的资金。 对会员工作人员的惩罚性违约金,由会员代缴。 第五章 纠纷调解 第四十一条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之间发生期货交易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调解。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的调解机构是交易所董事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其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交易所监查部门。 第四十三条 调解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3、)有调解申请书; (二)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属于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调解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调解的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有关证据。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负有举证的责任。 调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第四十八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四十九条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书
4、,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第五十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二)争议的事项和请求; (三)协议结果。 第五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调解后 30 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双方当事人要求继续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当继续调解。一方要求终止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五十二条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违规行为处理,适用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 7年6月27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