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 地址变更 . 52 22.5 通知语言 . 52 二十三、 债务证明 . 52 二十四、 权利累积和条款独立 . 52 24.1 权利累积 . 52 24.2 条款独立 . 52 二十五、 合同文本 . 53 25.1 语言 . 53 25.2 正本 . 53 二十六、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 53 二十七、 生效 . 54 附件一 贷款人初始承贷额 . 55 附件二 文件确认书格式 . 56 附件三 提款通知格式 . 58 附件四 转让证书格式 . 60 附录 转让的份额 . 61 附件五 各方账户 . 62 签 字 页 . 64 1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一、
2、 ,作为借款人(“借款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 ,作为牵头行(“牵头行”)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三、 ,作为代理行(“代理行”)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四、 下列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初始贷款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流动资金贷款/第3.0版 2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流动资金贷款/第3.0版 3 鉴于 1 : (
3、1) 年 月 日,借款人正式注册成立,其初始注册资本为 ,实 收资本为【 】。 (2) 为【 】需要,借款人拟向初始贷款人筹措流动资金贷款。 (3) 。 各方经友好及平等协商,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本合同如下,以 昭信守。 一、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 保证合同 指保证人和代理行于 年 月 日签署的一 份 保证合同。 保证人 指 。 财务年度 指从每个公历年的一月一日(包括该日)起至该 公历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该日)止的期 间。 承贷比例 指,就各贷款人而言,该贷款人当时的承贷 额与当时的总承贷额之间的比例。 承贷额 指: 1. 各个初始贷款人的初始承贷额,减去其 在已经提
4、取但尚未清偿的全部贷款资金 中所占的份额,再减去其在按照本合同 条款被取消或转让的金额中所占的份1鉴于条款的内容可由银行依具体交易情况选择填写。 流动资金贷款/第3.0版 4 额;或 2. 各个受让行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转让)受 让的承贷额,减去其在之后已经提取但 尚未清偿的全部贷款资金中所占的份 额,再减去其在按照本合同条款被取消 或转让的金额中所占的份额。 初始承贷额 指本合同第二条(贷款额度)中所规定的各个初 始贷款人的初始承贷金额。 出质人 指 。 贷款人 指初始贷款人及 /或受让行。 贷款利率 指,就每笔贷款资金而言,本合同第 5.1 条 (贷款利率)约定的贷款年利率。 贷款余额 指
5、借款人已经提取但尚未清偿的贷款资金总 额。 贷款资金 指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提取或将要提取的任何 贷款本金。 贷款资金账户 指本合同附件五(各方账户)中所列的该等账 户。 代理行 指 或继任代理行。 代理行付款账户 指本合同附件五(各方账户)中所列的该等账 户。 担保合同 指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及 /或质押合同。 2担保人 指保证人、抵押人及 /或出质人。 2担保合同由担保人与代理行签署是常规操作,除非登记机关特别要求必须与各贷款人签。银行可视具体情况而 定。 流动资金贷款/第3.0版 5 担保权益 指任何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或具有担保 效力或目的的任何协议或安排(无论该等协议 或安排是否依据中国
6、法律设定或解释)。 抵押合同 指抵押人和代理行于 年 月 日签署的一 份 抵押合同。 抵押人 指 。 多数贷款人 指在总额度中所占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的一家或多家贷款人。 罚息利率 指逾期罚息利率及 /或挪用罚息利率。 费用函 指借款人与相关方签署的关于本合同项下的 交易的费用函。 付息日 指各利息期结束之日。 负债 指借款人的所有对外付款或还款的义务,无 论其性质如何,也无论是主债务还是担保义 务,是实际的还是或有的,是到期的还是未 到期的。 工商局 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方工商行政管 理局及/或其分支机构。 还款日 指,就每笔贷款资金而言,其提款通知中还 款日一栏中列明的日期。 基准
7、利率 指人民银行不时制定、调整并公布的,以年 率表示的 期人民币法定贷款利率。 结息日 指【】和【】。 借款人交易对手 账户 指本合同附件三(提款通知格式)中所列的相关 账户。 流动资金贷款/第3.0版 6 经办行 指本合同所列的任一银团成员行履行本合同 的经办机构,包括按照本合同第18.9条 (变更 经办行)变更后的经办行。 可动用额 指总承贷额减去已经按照本合同条款发出的 任何提款通知中要求提取的但尚未提取的贷 款资金金额。 会计准则 指符合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且在中国大陆被 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 利率确定日 指,就每笔贷款资金而言,(i)其提款日,以 及 (ii)自该提款日起每满 之日。
8、潜在违约事件 指(随着补救期届满、发出了通知、作出了 任何决定等事件或者类似事件的发生)将会 构成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 人民银行 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其分支机构。 融资文件 包括本合同、任何费用函及各担保合同。 税费 指任何司法管辖地的税务、财政或其他行政 机关征收的税、费、关税、预提税或其他类 似性质的税项和费用。 税务局 指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及/或其分支机 构。 提款期 指本合同第4.1条 (提款通知)第 1款约定的含 义。 提款日 指,就每一笔贷款资金而言,提取该笔贷款 资金的提款通知中指明的提取该笔贷款资金 之日。 提款通知 指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第4.1条 (提款通知)的约
9、定填写并提交的一份提取贷款的通知。 流动资金贷款/第3.0版 7 违约事件 指本合同第15.1条 (违约事件)所列的任一情 形。 文件确认书 指借款人实质上按照本合同附件二(文件确认 书格式)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签署并提交的一份 文件确认书。 信息备忘录 指牵头行受借款人委托于 年 月 日编制 的一份关于 的信息备忘录。 许可负债 指借款人的以下任何一项负债: 1. 各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负债; 2. ;及/或 3. 经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同意的 任何负债。 许可投资 指借款人的以下任何一项投资: 1. ; 2. ;及/或 3. 经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同意的 任何投资。 营业日
10、指各银团成员行对外开业从事一般对公业务 之日 (星期六和星期日(不含因按国家规定 调休而需工作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其他 法定节假日除外)。 银团成员行 指牵头行、各贷款人及 /或代理行。 银团成员行账户 指本合同附件五(各方账户)中所列的各银团成 员行的账户。 流动资金贷款/第3.0版 8 质押合同 指出质人和代理行于 年 月 日签署的一 份 质押合同。 重大不利影响 指借款人或任何担保人的法律地位、资产状 况、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 且依照多数贷款人的合理判断,该等变化已 经或将要对借款人或该担保人完全履行其在 任何融资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注册会计师 指 或
11、其他资信良好的,在中国境内具有执 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转让证书 指转让行、受让行及代理行实质上按照本合 同附件四(转让证书格式)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签 署并提交的一份转让文件。 总承贷额 指各贷款人的承贷额之和。 总额度 指总承贷额与贷款余额之和。 1.2 解释规则 在本合同中: 1. 目录及标题仅为阅读方便的目的,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可以忽 略。 2. “资产”应当被理解为包括所有目前和将来的、有形或无形的 资产、财产、收入、收益、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各种权益。 3. “人 ”应当被理解为包括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或任 何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法律实体。 4. 一项违约事件的 “存续”指该违约事
12、件已经发生且没有消除, 也没有按照本合同条款被补救或豁免。 流动资金贷款/第3.0版 9 5. 一个“月 ”指开始于一个公历月的一日,结束于下一个公历月 中对应之日的一段期间,但是,如果下一个公历月中没有该 对应之日,则该期间结束于下一个公历月的最后一日。 6. 任何人的“停业”、 “解散”、 “清算”、 “破产”、 “重整”、 “和 解 ”或 “整顿”应当被理解为包括依照其成立地的或业务经营地 的法律进行的任何相同或类似的法律程序,“进入”该等法律 程序包括其自己通过决议或任何其他人申请开始该等法律程 序。 7. 在提及本合同的一方或者任何其他人时,包括其法律上的继 承人和受让人。 8. 本
13、合同、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应当被理解为包括其自身,也 包括根据其条款的约定而对其做出的任何修订、修改、替代 或补充。 二、 贷款额度 全体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总计本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其中,各初始贷款人的初始承贷额见本合同附件一(贷款人初始承 贷额)。 三、 贷款用途 3.1 借款人应当将提取的每笔贷款资金专门用于【 】。 3.2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也不得用于 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3.3 各银团成员行对借款人如何实际使用每笔贷款资金不承担责任。 流动资金贷款/第3.0版 10 四、 提款
14、4.1 提款通知 1. 借款人可以在自 起 (包括该日)至 止 (包括该日)的期间 (“提款期”)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取贷款资金。 2. 如借款人申请提取贷款资金,其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向代理 行提交提款通知。 3.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三(提款通知格式)要求的格式和 内容出具每份提款通知,并由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盖章。 4. 每份提款通知中所列的预定提款日应是提款期内的一个营业 日;每份提款通知中所列的还款日应是贷款期限内的一个营 业日。 5. 每份提款通知要求提取的贷款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在该提款 通知之日的可动用额。 6. 借款人不得撤销其已提交的任何提款通知。 7. 经借款人书面申请并经
15、代理行(按照全体贷款人的决定) 3 同意 之后,提款期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 4.2 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1. 在代理行向借款人和各贷款人确认其已经收到下列各项文件 并且该等文件的格式和内容令多数贷款人接受之后,借款人 才可提交第一份提款通知。 (1) 经正式签署并生效的每份融资文件的原件。 (2) 由借款人的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一份文件确认书,以 及下列各项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但如果是复印 件,则需加盖借款人或 (在适用时)相关担保人的公3本合同中凡提及需代理行、多数贷款人或全体贷款人决定的,均为指向性参考,银行可根据具体商务谈判结果 决定由代理行、多数贷款人还是全体贷款人决定。 流动资金
16、贷款/第3.0版 11 章: 1) 工商局颁发的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通过最近一 次年检的(当年签发或换发的营业执照除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股东协议或合营合同(包括 历次补充和修改)。(如有) 3)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最新公司章程(包括历次补 充和修改)。 4)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最新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 码证。 5) 外汇局颁发的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通过最近一 次年检的外汇登记证(当年签发或换发的外汇 登记证除外)。(如有) 6) 税务局颁发的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通过最近一 次年检的国税及地税登记证(当年签发或换发 的国税及地税登记证除外)。 7) 人民银行颁发的借款人的通过最近一次年检的 贷款卡。 8)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董事会现任董事名单及各董 事和财务负责人的签字样本。 9)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