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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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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名额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五章 选区划分第六章 选民登记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 选举程序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 、 出 、 、 程 、 和 , 选举 和 选举 。法 治 的人 选

3、举 和 选举 。第四条 一选民一次选举中 一 。第五条 人民currency1“选举,选举法fifl。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 数的 代表,提 代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数 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名额的代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县级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国的, 地出国 地的选举。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选举委员会,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

4、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区 县级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由国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下 规定 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数 三五十名,省、自治区 十五 人 一名代表,直辖市 二 五 人 一名代表 人过一的省,代表总名额不过一 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数 二四十名, 二 五 人 一名代表 人过一 的,

5、代表总名额不过六五十名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数 一二十名, 五 人 一名代表 人过一六十五 的,代表总名额不过四五十名 人不 五 的,代表总名额少于一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数 四十名, 一 五人 一名代表 人过九 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过一名 人过十三 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过一三十名 人不 二 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少于四十名。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数 人数 的代表数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自治区、 的少数民族的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fi分 五。的少数民族人 分 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

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fi分 五。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 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 定, 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定,不 。 由于 区划 由于重大 程建设等因造成人 大 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法的规定重新 定。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

7、额,由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农村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四倍于镇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的则分配。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 代表一人。县、自治县 区 ,镇的人特的,不属于县级下人民 府 的企 事 组织的 人数全县总人中所占” 大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同镇企 事 组织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 ”小于四”一直至一”一。第十三条 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 于市区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农村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四倍于城市 一代表所

8、代表的人数的则分配。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currency1选举 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过三 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 决定。香港特 区、澳门特 区 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 生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fi规定。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农村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四倍于城市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的则分配。第十七条 全国少数民族 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少数民族的人数和分布等情 ,

9、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特少的民族,至少 代表一人。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 的地方, 一 的少数民族 代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境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数占境总人数分 三十的,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 于地人民代表大会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 境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数不 境总人数分 十五的,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少于地人民代表大会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但不少于二分 一 实区 自治的民族人特少的自治县,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少于二分 一。人特少的其他 民族,至少 代表一人。 境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数占境总人数分 十五、不 分 三十的,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10、数,少于地人民代表大会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 选代表名额不过代表总名额的分 三十。第十九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 少数民族 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 境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十条 的少数民族 选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少于地人民代表大会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 少数民族 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 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用 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 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生,地的民族关系和 ,各少数民族选民“选举联合选举。

11、自治县和 少数民族 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 境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法,用 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代表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 同时使用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 法 关各条的规定理。第五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选区选举。选区 划分,也 生 位、事 位、 位划分。选区的大小, 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第二十五条 城镇各选区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 大 等。农村各选区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 大

12、等。第六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 选区, 登记 认的选民资格长 效。 次选举 对次选民登记新满十八周岁的、 治 满恢复 治 的选民,予登记。对选民 登记迁出选区的, 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 对死亡的和 法 治 的人,从选民名除名。精神病患不能使选举 的, 选举委员会 认,不 入选民名。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 选举日的二十日 公布,实凭选民证选举的, 发给选民证。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 不同意见的,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三日 出处理决定。申诉人 对处理决定不服,选举日的五日 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选举日 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 最决定。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

13、二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 选区选举位提名 生。各 党、各人民团,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代表,十人联名,也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 向选举委员会大会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 。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 于 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 于 选代表名额三分 一至一倍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 于 选代表名额五分 一至二分 一。第三十一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 党、各人民团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选举日的十五日 公布,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

14、根据 数选民的意见, 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选举日的五日 公布。县级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不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席团将 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印发全代表,由全代表酝酿、讨论。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直接选举。 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差额”,预选,根据预选时少的顺序, 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法根据法 定的 差额”, 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选举。第三十二条 县级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 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第三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席团 向选民代表介绍代表候选

15、人的情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 党、人民团和选民、代表选民小组代表小组会议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 。但是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第八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四条 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 份证选民证取选。各选区 设站、流 箱召 选举大会选举。选举由选举委员会。第三十五条 县级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席团。第三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 采用无记名的方法。选民 是文盲因残疾不能 选的,委 他 的人代 。第三十七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 成,反对,fi选其他 选民,也 。第三十八条 选民

16、选举 出, 选举委员会同意,书 委 其他选民代 。 一选民接 的委 不过三人。第三十九条 ,由选民代表推选的监、 人员和选举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席团的人员将人数和数 对, 出记录,由监人 字。第四十条 次选举所的数,于人数的无效,等于少于人数的 效。一选所选的人数,于规定 选代表人数的 ,等于少于规定 选代表人数的 效。第四十一条 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选民的过 数,选举 效。代表候选人 的选民过 数的选时, 选。县级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 全代表过 数的选时, 选。过 数选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过 选代表名额时,的选。 数 等不能 定选人时,

17、数 等的候选人次,的选。过 数选的选代表的人数少于 选代表的名额时,不 的名额fi选举。fi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时少的顺序,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 定候选人名。 选一人,候选人 二人。规定fi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选,但是数不少于选的三分 一 县级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fi选举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全代表过 数的选, 选。第四十二条 选举 由选举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席团根据法 定是 效,予 布。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四十三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选民和选举位的监督。选民选举位 罢免自 选出的代表。第四十四条 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

18、代表大会代表,选区选民三十人联名,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 提出罢免 。罢免 罢免理由。 提出罢免的代表 选民会议提出申 意见,也书 提出申 意见。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将罢免 和 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 申 意见印发选区选民。表决罢免 ,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人员。第四十五条 县级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会议的时候,席团十分 一代表联名,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人民代表大会 会 ,县级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 一组成人员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罢免 罢免

19、理由。县级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会议的时候, 提出罢免的代表 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会议提出申 意见,书 提出申 意见,由席团印发会议。罢免 会议 议,由席团提 全会议表决。县级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会议的时候, 提出罢免的代表 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会议提出申 意见,书 提出申 意见,由 会议印发会议。罢免 会议 议,由会议提 全会议表决。第四十六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第四十七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 选区过 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 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 数的代表通过 代表大会 会 ,须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 数通过。罢

20、免的决议,须 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县级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 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 务 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门委员会成员的 务 ,由席团常务委员会予公。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席、席的代表 务 罢免的,其席、席的 务 ,由席团予公。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 提出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 提出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级人民代表大会书 提出 。第五

21、十条 县级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 门委员会成员,代表 务的 接 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门委员会成员的 务 止,由常务委员会予公。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席、席,代表 务的 接 的,其席、席的 务 止,由席团予公。第五十一条 代表 ,因currency1出,由选区选举位补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迁出 区 的,其代表资格自止,额fi补选。县级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会 ,由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于 选代表的名额,也同 选代表的名额 等。补选的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五十二条 选民和代表自由使选举 和 选举 ,对 下 fi法 的, 法给予 处分fl事处分 (一)用 、 、等法”破坏选举选民和代表自由使选举 和 选举 的 (二)造选举文件、 选举数 其他fi法 的 (三)对于、 举选举中fi法 的人,对于提出 罢免代表的人制、 复的。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制定选举实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件自免 txt小下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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