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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 0322.4—2020 数据资源管理 第4部分:政务数据共享流程(杭州市)(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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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35.020 L72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 3301 /T 0322.4-一-2020 数据资源管理 第4部分:政务数据共享流程 2020 -10-31发布2020 -11 -30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83301/T 0322.4-2020 目次 前言.11 I 范围.1 2 规范性号|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缩略语.2 5 总则.2 6 共享审批流程.2 6.1 流程规范.2 6.2 数据申请.2 6. 3 数据审核.3 6.4 数据归集.3 6. 5 共享实施.3 6.6 数据纠错.3 I D83301/T 0322.4-2020 目IJ

2、1=1 本部分按照GB/T1. 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次发布DB3301/T0322 数据资源管理分为4个部分,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再视情增补。 第l部分:政务数据安全监管: 一一第2部分:政务数据安全责任: 第3部分:政务数据分类分级: 一一第4部分:政务数据共享流程。 本部分为DB3301/T0322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萧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数字扁担(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边赢、戚

3、志军、齐同军、章建平、孙茂阳、沈小虎、周俊、樊兴悦、任子联、 丁熙、郭鹏飞、徐飞、何盈盈、王梦捷。 II D83301/T 0322.4-2020 数据资源管理第4部分:政务数据共享流程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缩略语、总则、共享审批流程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非涉密政务数据的共享申请和审批授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寻|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号|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寻|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5069 信息安全技术术语 GB/T 35295信息技术大数

4、据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5069和GB/T3529.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 1 数据管理方 由政府赋予政务数据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 3. 2 服务资源 通过API接口方式提供共享数据资源。 3.3 页面资源 通过网页查询方式提供共享数据资源。 3.4 批量交换 通过数据库同步方式提供共享数据资源。 3. 5 数据归集 指政务部门对某一业务事项所需共享数据进行汇聚组合的行为。 3. 6 数据共享 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共享数据和为其他部门提供共享数据的行为。 3. 7 资源中心 共享数据资源中心,由数据管理方通过公共数据工作平台进行维护管理

5、。 D83301/T 0322.4-2020 4 缩略语 API 应用程序接口CApplicationProgramming Interface) 5 总则 政务数据共享以需求为导向,以无条件归集,有条件共享为原则,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要求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和共享工作。数据管理方统筹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各 部门按本文件要求进行政务数据资源申请及审批授权。 6 共享审批流程 6. 1 流程规范 政务数据共享审批授权流程如图l所示,分为政务数据申请阶段、政务数据审核阶段、政务数据归 集阶段、政务数据实施阶段及政务数据纠错阶段。 申滔审核归集实施H锚 盘据便同 -n 空 求

6、 ,E 需 -u一 + 一盟 rN 气一 申 l 源心 享型 ili厂军限 起 ., 由中 -AE(樊置1耸扭 捏置 一 , 务 扭得曲据一一一一一一一寸二业岳使用 1 业务系统分配!f.!iHi赞据倩恩 改造开提置泪扭,莹莹存阳 服务资捅页面资源Ilt量主换 + 共卒 型争一 勤据有在 斟失/铺设 搬据营理 -h 无条件共享 一一一一有严 M j一一 | 叫一斗一如 擂口 勤挂 靠憧 归敏 Y川口儿 属姐眉统 归系日军 掘地摇蝠 挝本数上 查批 ?| 核审 l t、 - 快明 -ZM 兀 创+ 出配 玉在 补充修iT数据i吉思 嚣据提供主 开通勤据 扭, 图1政务数据共享审批授权流程 6.

7、2 数据申请 6.2.1 数据使用方应根据履职需要,通过资源中心发起数据共享申请。申请时应明确申请共享类型、 申请依据(法律要求、履职需要等)、使用场景、使用系统及IP、使用时间、系统安全级别及措施、 部署层级、日均调用量等信息。 6. 2. 2 直采用服务资源方式进行共享数据资源申请,共享数据仅限申请部门内部使用,不得将服务资 源接口或者批量交换所获取的数据转给第三方使用。 6. 2. 3 当资源中心无法提供共享数据时,数据使用方可向数据管理方提出数据归集需求。 2 D83301/T 0322.4-2020 6. 3 数据审核 6.3.1 无条件共享数据,由数据管理方审批后可直接共享使用。

8、6. 3. 2 有条件共享数据,由数据提供方和数据管理方先后审批后方可共享使用。 6. 3. 3 不予共享数据,原则上不予共享,或由数据需求方、数据管理方和数据提供方在遵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前提下,采取一事一议进行三方会商进行决议。 6.4 数据归集 数据提供方收到数据归集任务时,应按照以下方式提供数据: 具备共享数据时,应通过批量交换或服务资源方式,向数据管理方提供共享数据1 一一共享数据归属上级系统时,数据提供方应向数据管理方进行说明,由数据管理方进行统一申请1 数据无法提供时,应及时向数据管理方发函说明。 6. 5 共享实施 6.5.1 审核通过后,数据管理方应向数据使用方开通共享数据获取权限。 6.5.2 数据使用方以服务资源方式获取共享数据时,应进行业务系统的改造开发,进行API接口对接。 6.5.3 数据使用方以页面资源方式获取共享数据时,应遵循最小可用原则,合理细分账号访问权 限。 6.5.4 数据使用方以批量交换方式获取共享数据时,应按照共享数据安全等级要求进行数据安全防护。 6. 6 数据纠错 6.6.1 数据使用方发现数据有误或缺失时,应通过公共数据工作平台向数据提供方提出数据补充修正 要求。 6. 6. 2 数据提供方收到数据补充修正要求时,应及时完成数据补充修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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