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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txt

上传人:李静文 文档编号:39005 上传时间:2018-07-11 格式:TXT 页数:10 大小:33.7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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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

2、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 发 所 的财产 保险 责任, 当 保险人 合同约定的年 付保险 责任的 业保险 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保险活动,本法。 第四条 事保险活动currency1法律 “法规,会公fi,currency1fl 则。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 权 务当currency1fl”则。 第六条 经营 业保险业务,是本法 的保险公司。 和人经营 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和 理保险的,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公司展业务,当currency1fl公 的则,事正当 。 第九条 国务保险监督管理本法 责对保险业 监督管理。 第二章

3、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 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务关 的 议。 投保人是指 保险人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支付保险费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 投保人 保险合同, 付保险 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当currency1fl公 一 的则, 会公共益。 法律 “法规规定保险的 ,保险公司和 强制人 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 的当 保险益。 投保人对保险 的 保险益的,保险合同 。 保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 的 的法律 的益。 保险 的是指 为保险对 的财产 关益 人的和身。 第十三条 投保人 保险 ,经保险人同 保, 合同的条 议,保险合同 。

4、保险人当 向投保人 发保险 保险 , 保险 保险 中 当事人 约定的合同。经投保人和保险人 同 ,可 规定 的 议形式 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 后,投保人 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 约定的 间始 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本法另 规定 保险合同另 约定 ,保险合同 后,投保人可 解 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本法另 规定 保险合同另 约定 ,保险合同 后,保险人解 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保险人当向投保人说 保险合同的条, 可 保险 的 保险人的 关情况 询问,投保人当如告知。 投保人 隐瞒事, 如告知务的, 过 未 如告知务,足 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 保 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权解 保

5、险合同。 投保人 如告知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 发 的保险事 , 付保险 的责任, 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 过 未 如告知务,对保险事 的发 严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 发 的保险事 , 付保险 的责任,但可 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 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事 。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 关于保险人责任免 条的,保险人 保险合同 当向投保人 确说,未 确说 的,该条产 力。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 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 ; (五)保险 间和保险责任始 间;

6、(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 额; (八)保险费 支付 法; (九)保险 付 法; (十)违约责任和议处理; (十一) 合同的年 月 日。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 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 ,可 保险 关的 事项 约定。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 ,投保人和保险人经 同 ,可 变更保险合同的 关。 变更保险合同的,当由保险人 保险 保险 批注 附贴批 ,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变更的 议。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 保险人 受益人知道保险事 发 后,当 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 财产 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 保险 请 权的人,投保人可 为 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 保险人 投保人指定的享 保险 请

7、 权的人,投保人 保险人可 为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 发 后,保险合同请 保险人 付保险 ,投保人 保险人 受益人当向保险人 供 所能 供的 确 保险事 的性质 程度等 关的 和资料。 保险人保险合同的约定, 为 关的 和资料完整的,当通知投保人 保险人 受益人补充 供 关的 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 保险人 受益人的 付保险 的请 后,当 核定, 将核定结果通知 保险人 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 受益人 关 付保险额的 议后十日, 付保险 务。保险合同对保险 额 付 约定的,保险人当保险合同的约定, 付保险 务。 保险人未 规定务的, 支付保险 ,当 保险人 受益人 此

8、受 的 。 任何 人都非法干预保险人 付保险 的务, 制 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 的权。 保险 额是指保险人 付保险 责任的最高 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 保险人 受益人的 付保险 的请 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当向 保险人 受益人发 拒绝 拒绝 付保险 通知 。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 收 付保险 的请 和 关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对 付保险 的数额能确定的,当根据已 和资料可 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付保险 的数额后,当支付相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 人保险 的 保险的 保险人 受益人,对保险人请 付保险 的权,知道保险事 发 之日起二年 而消灭。 人保险的 保险人 受益人对保险人请

9、付保险 的权, 知道保险事 发 之日起五年 而消灭。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 受益人 未发 保险事 的情况下,谎称发 了保险事 ,向保险人 付保险 的请 的,保险人 权解 保险合同, 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 保险人 受益人 制 保险事 的,保险人 权解 保险合同, 付保险的责任, 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另 规定 ,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 发 后,投保人 保险人 受益人 伪 变 的 关 资料 据,编 虚假的事 夸大 程度的,保险人对 虚报的部分 付保险 的责任。 投保人 保险人 受益人 三所列 为之一, 保险人支付保险 支 费的,当退回。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将 的保险业务, 分保形式,部分转移 保险人的,为

10、再保险。 再保险接受人的 ,再保险分 人当将 责任保险的 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三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向保险的投保人 支付保险费。 保险的 保险人 受益人,向再保险接受人 付保险 的请 。 再保险分 人 再保险接受人未 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 迟延 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保险人 投保人 保险人 受益人 议 ,人民法 仲裁关当 于 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 再保险接受人对 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 保险人 受益人 再保险分 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人隐私, 保密的务。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十三条 财产保险合同是 财产 关益为保险 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财

11、产保险合同, 特别指 的 ,简称合同。 第三十四条 保险 的的转让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 继续 保后,法变更合同。但是,货 保险合同和另 约定的合同 。 第三十五条 货 保险合同和 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始后,合同当事人解 合同。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当currency1国 关消 全 产 动保护等 的规定, 护保险 的的 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 对保险 的的 全 况进 , 向投保人 保险人 消 全和隐 的 议。 投保人 保险人未 约定 对保险 的 全 的责任的,保险人 权 加保险费 解 合同。 保险人为 护保险 的的 全,经 保险人同 ,可 全预 。 第三十七条 合同 ,保险 的 险程度

12、 加的, 保险人 合同约定当 通知保险人,保险人 权 加保险费 解 合同。 保险人未 规定的通知务的, 保险 的 险程度 加而发 的保险事 ,保险人 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另 约定 ,保险人当 低保险费, 日 退还相的保险费: (一)据 确定保险费率的 关情况发 变 ,保险 的 险程度 ; (二)保险 的的保险价值 。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始 ,投保人 解 合同的,当向保险人支付 续费,保险人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始后,投保人 解 合同的,保险人可 收 保险责任始之日起 合同解 之日 间的保险费, 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条 保险 的的保险价值,可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合

13、同中 ,可 保险事 发 保险 的的价值确定。 保险 额过保险价值;过保险价值的,过的部分 。 保险 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合同另 约定 ,保险人 保险 额 保险价值的 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保险的投保人当将保险的 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保险的保险 额总和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的 额的总和过保险价值。 合同另 约定 ,保险人 保险 额 保险 额总和的 责任。 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 的 同一保险益 同一保险事 分别向二 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保险。 第四十二条 保险事 发 , 保险人 责任 力 的 , 。 保险事 发 后, 保险人为 保险 的的 所支付的的 合理的费,由保险人 ;保险人所 的数额 保险 的

14、 额 另 ,最高过保险 额的数额。 第四十三条 保险 的发 部分 的, 保险人 后三十日,投保人可 终 合同; 合同约定终 合同的 ,保险人可 终 合同。保险人终 合同的,当 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将保险 的未受 部分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始之日起 终 合同之日 间的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事 发 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 额, currency1保险 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 保险 的的全部权于保险人;保险 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 保险 额 保险价值的 受 保险 的的部分权。 第四十五条 第三 对保险 的的 而 保险事 的,保险人 向 保险人 保险 之日起, 额范围代 保险人对

15、第三 请 的权。 规定的保险事 发 后, 保险人已经第三 的,保险人 保险 ,可 相保险人第三 已 的 额。 保险人第一 代请 的权,影响 保险人 未 的部分向第三 请 的权。 第四十六条 保险事 发 后,保险人未 保险 之 , 保险人“对第三 的请 的权的,保险人 保险 的责任。 保险人向 保险人 保险 后, 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 “对第三 请 的权的,该 为 。由于 保险人的过 保险人能 代请 的权的,保险人可 相 保险 。 第四十七条 保险人的 员 人员 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规定的保险事 ,保险人对 保险人的 员 人员 代请 的权。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人向第三 代请 权 , 保险人当向保险人

16、供的fifl和 所知道的 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 保险人为 和确定保险事 的性质 和保险 的的 程度所支付的的 合理的费,由保险人 。 第五十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 保险人 第三 的 ,可 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约定, 接向该第三 保险 。 责任保险是指 保险人对第三 法 的 责任为保险 的的保险。 第五十一条 责任保险的 保险人 第三 的保险事 而 起仲裁 的, 合同另 约定 ,由 保险人支付的仲裁 费 的 合理的费,由保险人 。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十二条 人身保险合同是 人的和身为保险 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 特别指 的 ,简称合同。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

17、 保险益: (一)本人; (二) ; (三) 项 投保人 ” ” ”关 的 员 属。 规定 , 保险人同 投保人为 合同的,为投保人对 保险人 保险益。 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 报的 保险人年 , currency1 年 合合同约定的年 制的,保险人可 解 合同, 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 合同 之日起二年的 。 投保人 报的 保险人年 , 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 于付保险费的,保险人 权更正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付保险 付保险费 付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 报的 保险人年 , 投保人付保险费于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当将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为 民事 为能力人投保 为 付保险 条

18、fl的人身保险,保险人 保。 为 未 年 投保的人身保险,受 规定 制,但是 付保险 额总和过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 额。 第五十六条 为 付保险 条fl的合同,未经 保险人 同 可保险 额的,合同 。 为 付保险 条fl的合同所 发的保险 ,未经 保险人 同 ,转让 质。 为 未 年 投保的人身保险,受第一规定 制。 第五十七条 投保人于合同 后,可 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可 合同约定分 支付保险费。 合同约定分 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当于合同 支付 保险费, 当 支付 的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合同约定分 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 保险费后, 合同另 约定 ,投保人过规定的 六十日未支付当 保

19、险费的,合同力中 , 由保险人 合同约定的条fl 保险 额。 第五十九条 条规定合同力中 的,经保险人 投保人 议,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力。但是, 合同力中 之日起二年 未 议的,保险人 权解 合同。 保险人 规定解 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 保险费的,保险人当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 的 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当 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十条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式 投保人支付。 第六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 保险人 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 经 保险人同 。 保险人为 民事 为能力人 制民事 为能力人的,可 由 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六十二条 保险人 投保人可

20、 指定一人 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 保险人 投保人可 确定受益 和受益额;未确定受益额的,受益人 相等额享 受益权。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 投保人可 变更受益人 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 变更受益人的 通知后,当 保险 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 经 保险人同 。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 后, 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 为 保险人的产,由保险人向 保险人的继 人 付保险 的务: (一) 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 保险人 , 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法 受益权 “受益权, 受益人的。 第六十五条 投保人 受益人 保险人 的,保险人 付保险 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 保险费的,保险人当 合同约定

21、向 享 权的受益人退还保险 的 价值。受益人 保险人 的, 保险人未 的, 受益权。 第六十六条 为 付保险 条fl的合同, 保险人 的, 本条第二规定 ,保险人 付保险 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 保险 退还 价值。 为 付保险 条fl的合同, 之日起 二年后,如果 保险人 的,保险人可 合同 付保险 。 第六十七条 保险人 身 的,保险人 付保险 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 保险费的,保险人当 保险 退还 价值。 第六十八条 人身保险的 保险人 第三 的 为而发 等保险事 的,保险人向 保险人 受益人 付保险 后,享 向第三 的权。但 保险人 受益人 权向第三 请 。 第六十九

22、条 投保人解 合同,已交足二年 保险费的,保险人当 接 解 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退还保险 的 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 合同约定 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当 下列形式: (一) 公司; (二)国 资公司。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批 。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司,当 下列条fl: (一) 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 合本法规定的注 资本最低 额; (三) 任 业知 和业务 经 的高管理人员; (四) 健全的和管理制度; (五) 合 的营业 所和 业务 关的 。 保险监督管理 请 ,当 保险业的发展和公 的。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 注

23、 资本的最低 额为人民 二 。 保险公司注 资本最低 额为货 资本。 保险监督管理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经营规,可 整 注 资本的最低 额。但是,低于第一规定的 额。 第七十四条 请 保险公司,当 交下列fifl 资料: (一) 请 , 请 当 的保险公司的名称 注 资本 业务范围等; (二)可 性 报告; (三)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 fifl 资料。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 请经 合后, 请人当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 保险公司的 。 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条fl的,向保险监督管理 交正式 请表和下列 关fifl 资料:(一)保险公司的章程; (二) 名 资人 资额; (三) 公司 分之十 的 资

24、” 和 关资料; (四)法定 资 的 资 ; (五) 任 的高管理人员的简 和资 ; (六)经营 和 ; (七)营业 所和 业务 关的 的资料; (八)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 fifl 资料。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 收 保险公司的正式 请fifl之日起六月,当 批 批 的决定。第七十七条 经批 的保险公司,由批 部发经营保险业务可 , 经营保险业务可 向“管理关 理 , 营业 。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 经营保险业务可 之日起六月 正当理由未 理公司 的, 经营保险业务可 动 。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 后当 注 资本总额的分之二十 保 ,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指定的银 , 保险公司清 于清 债务 ,动。

25、 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分支,经保险监督管理批 , 分支经营保险业务可 。 保险公司分支 法人资, 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 。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代表,经保险监督管理批 。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 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批 :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 资本; (三)变更公司 分支的营业 所; (四)整业务范围; (五)公司分 合 ;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 资人 公司 分之十 的 ; (八)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 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 总经理,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 任 资。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公司法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国 资

26、保险公司 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 关 和保险公司 人员的代表 ,对国 资保险公司 项 最低 付能力和国 资产保值 值等情况 高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 章程的 为和 公司益的 为进 监督。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 分 合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经保险监督管理批 后解散。保险公司当法 清 ,进 清 。 经营 人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分 合 ,解散。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违反法律 “法规, 保险监督管理吊销经营保险业务可 的,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法 清 ,进 清 。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能支付 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同 ,由人民法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 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保险监督管理等 关

27、部和 关人员 清 ,进 清 。 第八十八条 经营 人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法撤销的 法宣告破产的, 的人保险合同 ,转移 经营 人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能同 保险公司 转让 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指定经营 人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转让 由保险监督管理指定接受 规定的人保险合同 的,当 护 保险人 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 破产费后, 下列 清 : (一)所欠 资和 动保险费; (二) 付保险 ; (三)所欠税; (四)清 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足清 同一 清 的, 分。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法终 业务活动,当注销 经营保险业务可 。 第九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

28、变更 解散和清 事项,本法未 规定的,公司法和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 保险 责任保险 ”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保险 健康保险 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同 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核定,可 经营短 健康保险业务和 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 核定的业务范围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兼营本法 法律 “法规规定 的业务。 第九十三条 经保险监督管理核定,保险公司可 经营 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

29、险业务: (一)分 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当根据保障 保险人益 保 付能力的则, 项责任 。 保险公司 和结转责任 的 法由保险监督管理制定。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当 已经 的保险 付 额, 已经发 保险事 但尚未 的保险 付 额, 未决 。 第九十六条 二条规定 ,保险公司当 关法律 “法规国 财务会 制度的规定 公积 。 第九十七条 为了保障 保险人的益,支 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当 保险监督管理的规定 存保险保障基 。 保险保障基 当集中管理,统 。 保险保障基 管理的 法由保险监督管理制定。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当 业务规相的最低 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资产 去

30、 债的差额低于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当 加资本 ,补足差额。 第九十九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 留保险费,过 资本 加公积 总和的四倍。第一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 险 ,即对一次保险事 可能 的最大 范围所 的责任,过 资本 加公积 总和的分之十;过的部分,当 理再保险。第一零一条 保险公司对 险 的 法和巨灾风险 排 ,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核 。第一零二条 保险公司当 保险监督管理的 关规定 理再保险。 第一零三条 保险公司 理再保险分 业务的,当优先向中国的保险公司 理。 第一零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 权 制 禁 保险公司向中国 的保险公司 理再保险分 业务接受中国 再保

31、险分入业务。 第一零五条 保险公司的资 稳健,currency1fl 全性则, 保 资产的保值 值。 保险公司的资 , 于 银 存 买卖“府债券 融债券和国务规定的 资 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 于 券经营,于 保险业 的企业。 保险公司 的资 和项目的资 占 资 总额的,由保险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零六条 保险公司 人员 保险业务活动中 下列 为: (一)欺骗投保人 保险人 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 保险合同 关的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 本法规定的如告知务, 诱 本法规定的如告知务; (四) 诺向投保人 保险人 受益人 予保险合同规定 的保险费回 益; (五) 编 未曾发 的保险事 进 虚假

32、理 ,骗 保险 。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零七条 关 会公众益的保险险种 法 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发的人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和保险费率,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批。保险监督管理批 ,currency1fl保护会公众益和 正当 的则。批的范围和 法,由保险监督管理制定。 保险险种的保险条和保险费率,当报保险监督管理 案。 第一零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当 健全保险公司 付能力监管指 ,对保险公司的最低 付能力 监控。 第一零九条 保险监督管理 权 保险公司的业务 况 财务 况资 况, 权 保险公司 规定的 供 关的 报告和资料。 保险公司法接受监督 。 保险监督管理 权 询保险公司 融的存。 第一一十条

33、保险公司未 本法规定 结转项 , 未 本法规定 理再保险, 严违反本法关于资 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责令该保险公司 下列 改正: (一)法 结转项 ; (二)法 理再保险; (三)纠正违法 资 的 为; (四)整 责人 关管理人员。 第一一十一条 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 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 未予改正的,由保险监督管理决定选派保险 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 关人员, 整顿,对该保险公司进 整顿。 整顿决定当 整顿保险公司的名称 整顿理由 整顿和整顿 , 予 公告。 第一一十二条 整顿 整顿过程中, 权监督该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该保险公司的 责人 关管理人员,当 整顿的监督下 己的 权。 第一

34、一十三条 整顿过程中,保险公司的 业务继续进 ,但是保险监督管理 权停 展新的业务 停 部分业务,整资 。 第一一十四条 整顿的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 违反本法规定的 为,正常经营 况的,由整顿 报告,经保险监督管理批 ,整顿结束。 第一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会公共益,可能严 已经 保险公司的 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可 对该保险公司 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 接管的保险公司 , 保护 保险人的益,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 接管而变 。 第一一十六条 接管的 和接管的 法,由保险监督管理决定, 予公告。 第一一十七条 接管 届 ,保险监督管理可 决定延 ,但接管

35、最长过二年。 第一一十八条 接管 届 , 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可 决定接管终 。 接管 为 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足 清 所 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批 ,法向人民法 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 第一一十九条 保险公司当于每一会 年度终了后三月,将 一年度的营业报告 财务会 报告 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 法公布。 第一二十条 保险公司当于每月月底 将 一月的营业统 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 第一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聘经保险监督管理 可的精 业人员, 精 报告制度。 第一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 财务会 报告 精 报告 关报表 fifl和资料如录保险业务事项, 虚假 误 性陈

36、述和大漏。 第一二十三条 保险人和 保险人可 聘请法 的 的评估 法定资的 ,对保险事 进 评估和鉴定。 法受聘对保险事 进 评估和鉴定的评估和 ,当法公正地 业务。 过 保险人 保险人 的,法 责任。 法受聘对保险事 进 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收 费,当法律 “法规的规定 理。 第一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当妥善保管 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 始 关资料。 规定的账簿 始 关资料的保管 , 保险合同终 之日起 , 于十年。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 代理 续费, 保险人授权的范围代为 理保险业务的 人。 第一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

37、益,为投保人 保险人 保险合同 供中介服务, 法收 佣 的 。 第一二十七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 理保险业务的,当 保险代理人 委托代理 议,法约定 的权和务 代理事项。 第一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 理保险业务的 为,由保险人 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 理保险业务, 越代理权 为,投保人 理由相” 代理权, 已 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当 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 法 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二十九条 人保险代理人 代为 理人保险业务 ,同 接受两 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三十条 保险经纪人 理保险业务中的过, 投保人 保险人 的,由保险经纪人责任。 第一三十一条 保险

38、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理保险业务活动中 下列 为: (一)欺骗保险人 投保人 保险人 受益人; (二)隐瞒 保险合同 关的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 本法规定的如告知务, 诱 本法规定的如告知务; (四) 诺向投保人 保险人 受益人 予保险合同规定 的 益; (五) “权力 务 业便 正当 段强迫 引诱 制投保人 保险合同。第一三十二条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当 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资条fl, 保险监督管理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可 经纪业务可 ,向 “管理关 理 , 营业 ,存保 投保 业责任保险。第一三十三条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当 己的经营 所, 账簿 保险代理业务 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接受保

39、险监督管理的监督。 第一三十四条 保险代理 续费和经纪人佣 ,只 于向 合法资的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支付,向 人支付。 第一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当 本公司保险代理人 簿。 第一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 高保险代理人的 业道fi和业务 质,唆 误 保险代理人进 违背”务的活动。 第一三十七条 本法第一零九条 第一一十九条的规定,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三十八条 投保人 保险人 受益人 下列 为之一,进 保险欺诈活动, 的,法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 虚保险 的,骗 保险 的; (二)未发 保险事 而谎称发 保险事 ,骗 保险 的; (三) 财产

40、 的保险事 ,骗 保险 的; (四) 保险人 等人身保险事 ,骗 保险 的; (五)伪 变 保险事 关的 资料和 据, 指 唆 收买人 供虚假 资料 据,编 虚假的事 夸大 程度,骗 保险 的。 所列 为之一,情节轻微,尚 的,国 关规定 予 “处罚。 第一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 人员 保险业务中隐瞒 保险合同 关的情况,欺骗投保人 保险人 受益人, 拒 保险合同约定的 付保险 的务, 的,法 刑事责任;尚 的,由保险监督管理对保险公司处 五万 三十万 下的罚;对 违法 为的人员,处 二万 十万 下的罚;情节严的, 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责令停 接受新业务。保险公司 人员阻碍投保人 如告知务, 诱

41、如告知务, 诺向投保人 保险人 受益人 予非法的保险费回 益, 的,法 刑事责任;尚 的,由保险监督管理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 五万 三十万 下的罚;对 违法 为的 人员,处 二万 十万 下的罚;情节严的, 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责令停 接受新业务。 第一四十条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业务中欺骗保险人 投保人 保险人 受益人, 的,法 刑事责任;尚 的,由保险监督管理责令改正, 处 五万 三十万 下的罚;情节严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可 经纪业务可 。 第一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 人员 编 未曾发 的保险事 进 虚假理 ,骗 保险 , 的,法 刑事责任。 第一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 保险公司 非法事 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予 缔; 的,法 刑事责任;尚 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收违法所, 处违法所一倍 五倍 下的罚, 违法所 违法所足二十万的,处 二十万 一万 下的罚。 第一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核定的业务范围事保险业务 兼营本法 法律 “法规规定 的业务, 的,法 刑事责任;尚 的,由保险监督管理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的保险费,收违法所, 处 违法所一倍 五倍 下的罚; 违法所 违法所足十万的,处 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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