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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txt

上传人:李静文 文档编号:39065 上传时间:2018-07-11 格式:TXT 页数:6 大小:18.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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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著 作 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 表 演第三节 录音录像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

2、会主义 文 、 文 的作品的 作和 播, 社会主义文 和科学 的 与 ,根据 法制定 法 第二条 中国 民、法人 者其 的作品, 表, 法 有著作权 国人、国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属国 者常currency1国同中国“的议 者共同的国fi条fl有的著作权, 法保护 国人、国人的作品中国 出版的, 法 有著作权 与中国“议 者共同国fi条fl的国的作者以及国人的作品次中国的国fi条fl的员国出版的, 者员国和员国同”出版的, 法保护 第三条 法的作品,以 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社会科学、术作品(一)文 作品(二) 作品(三)音、艺、 、 艺术作品(四) 术、 作品(五) 作品(六)电 作品和以 制电

3、 的 法 作的作品(七) 图、 品 图、currency1图、 图图 作品和 作品() (九)法律、 法定的其 作品 第四条 法出版、 播的作品, 法保护 著作权人 使著作权, 法和法律, 共利益 第五条 法 用于(一)法律、法,国关的决议、决定、 和其 有 法、 、法 的文 ,及其 正文(二)” (三)法、通用 表、通用表 和 第六条 民 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法由国务院另 定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 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作各省、治区、直辖市人民 府的著作权 管理部门主管 区域的著作权管理作 第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 使著作权 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4、 著作权集体管理 被授权后,可以以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 人 涉及著作权 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 营利 ,其 、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由国务院另 定 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 著作权人(一)作者(二)其 法 有著作权的 民、法人 者其 第十条 著作权 人身权和财 权(一) 表权,即决定作品 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 作者身份,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 者授权 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 歪、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

5、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 将作品制作一份 者多份的权利(六) 权,即以出售 者赠与 向 众提供作品的原 者复制 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 人临”使用电 作品和以 制电 的 法 作的作品、 的权利, 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 览权,即 开陈 术作品、 作品的原 者复制 的权利(九)表演权,即 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 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幻灯术 备 开再现 术、 、电 和以 制电 的 法 作的作品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线 开广播 者 播作品,以有线 播 者转播的 向 众 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 者其 送符号、声音、图像的 向 众 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6、(十二)信息网络 播权,即以有线 者线 向 众提供作品,使 众可以其个人选定的” 和currency1点获作品的权利(十三) 制权,即以 制电 者以 制电 的 法将作品固定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 作出 有独 的作品的权利(十五)翻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 转换另一种语言文 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 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 者编排,汇集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 有的其 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 人 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定的权利,并 fl定 者 法有关定获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 者部分转让 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定的权利,并 fl定 者 法有关定获报

7、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 法另有定的除 作作品的 民 作者 由法人 者其 主持,代表法人 者其 志 作,并由法人 者其 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 者其 视为作者 如相 证 ,作品上署名的 民、法人 者其 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 、整理 有作品 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 、整理人 有,使著作权” 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人以上合作 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 有 有 作的人, 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 使用的,作者对各 作的部分可以 独 有著作权, 使著作权” 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 作品、作品的片段 者 作品的 据 者其 ,对其 的选择 者编

8、排体现独 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 有, 使著作权”, 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 作品和以 制电 的 法 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 有, 编、 演、 、作 、作作者 有署名权,并有权 与制片者“的合同获报酬 电 作品和以 制电 的 法 作的作品中的 、音可以 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 独 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民为完法人 者其 作任务 作的作品 务作品,除 条第二款的定以,著作权由作者 有, 法人 者其 有权其 务 使用 作品完 年 , 同 ,作者 许可第三人以与 使用的相同 使用 作品 有 之一的 务作品,作者 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 权利由法人 者其 有,法人 者其可以 作者

9、励(一)主要 利用法人 者其 的 术条 作,并由法人 者其 承担责任的 图、品 图、currency1图、 务作品(二)法律、 法定 者合同fl定著作权由法人 者其 有的 务作品 第十七条 委 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 人和 人通过合同fl定 合同作 fl定 者 有“ 合同的,著作权属于 人 第十条 术作品原 有权的转, 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 术作品原 的 览权由原 有人 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 民的, 民后,其 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定的权利法定的保护期 , 承法的定转 著作权属于法人 者其 的,法人 者其 变、后,其 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定的权利 法定

10、的保护期 ,由承 其权利义务的法人 者其 有 有承 其权利义务的法人 者其 的,由国 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 限制 第二十一条 民的作品,其 表权、 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 及其后五十年,currency1于作者后第五十年的月日如“ 合作作品,currency1于后的作者后第五十年的月日 法人 者其 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由法人 者其 有的 务作品,其 表权、 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currency1于作品次 表后第五十年的月日, 作品 作完后五十年 表的

11、, 法 再保护 电 作品和以 制电 的 法 作的作品、 作品,其 表权、 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currency1于作品次 表后第五十年的月日, 作品 作完后五十年 表的, 法 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 使用作品,可以 著作权人许可, 向其fi报酬, 应当fl 作者 名、作品名,并 著作权人 法 有的其 权利(一)为个人学、 者 ,使用 人 表的作品(二)为、 ”一作品 者 ”一,作品中 当 用 人 表的作品(三)为报” ,报 、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体中 可currency1再现 者 用 表的作品(四)报 、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体刊 者

12、播放其 报 、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体 表的关于 治、的” 文章, 作者声 许刊、播放的除(五)报 、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体刊 者播放 众集会上 表的 , 作者声 许刊、播放的除(六)为学 学 者科学,翻 者复制 表的作品,供学 者科人员使用, 出版 (七)国关为执 务合理 使用 表的作品()图书、 、 、 、 术为陈 者保 版 的 要,复制 收 的作品(九)费表演 表的作品, 表演向 众收取费用, 向表演者fi报酬(十)对 者陈 共 的艺术作品 临 、 、 、录像(十一)将中国 民、法人 者其 表的以 语言文 作的作品翻 民 语言文 作品国 出版 (十二)将 表的作品改文出版 前款定 用于

13、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 施九年制义务和国 编 出版科书,除作者 声 许使用的,可以 著作权人许可,科书中汇编 表的作品片段 者 的文 作品、音作品 者 的 术作品、 作品, 应当 定fi报酬,fl 作者 名、作品名,并 著作权人 法 有的其 权利 前款定 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二十四条 使用 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 许可使用合同, 法定可以 许可的除 许可使用合同 主要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 有使用权 者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curr

14、ency1域 、期 (四)fi酬标和 法(五) fl责任(六) 为 要fl定的其 第二十五条 转让 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定的权利,应当“ 书 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 主要 (一)作品的名(二)转让的权利种 、currency1域 (三)转让 (四) fi转让 的日期和 (五) fl责任(六) 为 要fl定的其 第二十六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 许可、转让的权利,著作权人同 ,另一 当 人 使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fi酬标可以由当 人fl定, 可以 国务院著作权 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fi酬标fi报酬 当 人fl定 的, 国务院著作权 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f

15、i酬标fi报酬 第二十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 法有关定使用 人作品的,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 出版合同,并fi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 fi出版的作品, 合同fl定 有的有出版权 法律保护, 人 出版 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 合同fl定期限 fi作品 图书出版者应当 合同fl定的出版 、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 合同fl定期限出版,应当 法第五十三条的定承担民 责任 图书出版者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 著作权人,

16、并fi报酬 图书 后,图书出版者 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 的, 出之日十五日 收报社通 决定刊的,者 出之日三十日 收期刊社通 决定刊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 报社、期刊社 另有fl定的除 作品刊后,除著作权人声 转载、编的,其 报刊可以转载 者作为文、 刊, 应当 定向著作权人fi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 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 修改、 节 对 的修改,应当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 、整理、汇编 有作品 的作品,应当取改编、翻、 、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fi报酬 第三十五条

17、出版者有权许可 者 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 前款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currency1于使用 版 的图书、期刊次出版后第十年的月日 第二节 表 演第三十六条 使用 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 )应当取著作权人许可,并fi报酬 演出者 演出,由 者取著作权人许可,并fi报酬 使用改编、翻、 、整理 有作品 的作品 演出,应当取改编、翻、 、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fi报酬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 有 权利(一)表 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 歪(三)许可 人从现 直播和 开 送其现 表演,并获报酬(四)许可 人录音录像,并获报酬(五)许可 人复制、 录有其表演

18、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报酬(六)许可 人通过信息网络向 众 播其表演,并获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定的 使用作品, 应当取著作权人许可,并fi报酬 第三十条 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定的权利的保护期 限制 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currency1于 表演 后第五十年的月日 第三节 录音录像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 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著作权人许可,并fi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 、整理 有作品 的作品,应当取改编、翻、 、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fi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 人

19、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 著作权人许可, 应当定fi报酬著作权人声 许使用的 使用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 合同,并fi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有许可 人复制、 、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 众 播并获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currency1于 制品次制作完后第五十年的月日 被许可人复制、 、通过信息网络向 众 播录音录像制品, 应当取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fi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人 表的作品,应当取著作权人许可,并fi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人 表

20、的作品,可以 著作权人许可, 应当fi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 著作权人许可, 应当fi报酬 当人另有fl定的除 体 法由国务院定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其许可的 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currency1于 广播、电视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月日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 人的电 作品和以 制电 的 法 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制片者 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fi报酬播放 人的录像制品, 应当取著作权人许可,并fi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四十六条 有

21、权 为的,应当根据 ,承担停 、消除 响、赔礼歉、赔偿 失民 责任(一)著作权人许可, 表其作品的(二)合作作者许可,将与 人合作 作的作品当作己 独 作的作品 表的(三) 有 作,为谋取个人名利, 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篡改 人作品的(五)剽窃 人作品的(六)著作权人许可,以 览、 制电 和以 制电 的 法使用作品, 者以改编、翻、 使用作品的, 法另有定的除(七)使用 人作品,应当fi报酬 fi的()电 作品和以 制电 的 法 作的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 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 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法另有定的除(九)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 的(十

22、)表演者许可,从现 直播 者 开 送其现 表演, 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 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 为 第四十七条 有 权 为的,应当根据 ,承担停 、消除 响、赔礼歉、赔偿 失民 责任同” 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 管理部门责 停 权 为, 收 法, 收、 毁 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节严的,著作权 管理部门 可以 收主要用于制作 权复制品的 、 、备 罪的, 法追刑 责任(一)著作权人许可,复制、 、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 众 播其作品的,法另有定的除(二)出版 人 有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表演者许可,复制、 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者通过信息网络向 众 播其表演

23、的,法另有定的除(四)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 、通过信息网络向 众 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法另有定的除(五)许可,播放 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法另有定的除(六)著作权人 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 开 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 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术措施的,法律、 法另有定的除(七)著作权人 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 除 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 法另有定的除()制作、出售假冒 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条 著作权 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权人应当 权利人的 fi 失 赔偿 fi失难以 的,可以 权人的 法 赔偿 赔偿

24、额 应当权利人为制 权 为fi的合理开 权利人的 fi 失 者 权人的 法 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 权 为的 节,判决 五十万元以 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 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 人正 施 者即将 施 其权利的 为,如 及”制将会使其合法权益 难以弥补的 的,可以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 停有关为和财 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定 第五十条 为制 权 为,证据可 灭失 者以后难以取的 ,著作权人 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 申请后,必须四十 ” 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25、应当 即开始执 人民法院可以责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 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 著作权 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 收 法、 权复制品以及 法活动的财 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 证 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 者 者电 作品 者以 制电 的 法 作的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 证 其 、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 人 履 合同义务 者履 合同义务 符合fl定条 的,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定承担民

26、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 可以根据当 人达的书 仲裁议 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 申请仲裁 当 人 有书 仲裁议, 有著作权合同中“ 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 第五十五条 当 人对 处罚 服的,可以收 处罚决定书之日三个月 向人民法院诉,期满 诉又 履 的,著作权 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 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法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五十七条 法第二条的出版,fl作品的复制、 第五十条 、信息网络 播权的保护 法由国务院另 定 第五十九条 法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法施 之日尚超过 法定的保护期的, 法 以保护 法施 前 的 权 者 fl 为, 权 者 fl 为 ”的有关定和 策处理 第六十条 法年月日施 文 来费手txt 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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