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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培训机构员工合同(教育培训机构劳动就业合同)[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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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冒用厂名;伪造或冒用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伪造或冒用名优等质量标志;销售失效、变质产品;销售进口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40.2产品质量类法律风险此类产品质量法律风险多源于产品质量达不到其明示或应有的质量标准,非恶意违法相关标准的规定。在个别情况下,这类法律风险往往与表述类的法律风险,构成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方面。主要包括:而不符合在商品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不符合在商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 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不符合商品说明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合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包装中数量不足;包装中内容不齐;包装不合

2、法定要求;包装无法有效保护产品;未警告注明储运的特殊要求;质量状况与广告宣传表明的不符;产品存在标准以外的不合理危险;已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国家或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40.3产品表述类法律风险此类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对产品的标示或表述、宣传等活动,因违反了相关规定而导致对产品的表述与实际情况或法律要求不符。主要包括:产品无质检合格证明;产品无中文产品名称;产品无中文生产厂名;产品无中文生产厂址;未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规格、等级;未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未预先提供资料或在外包装标明消费者需要事先知晓的信息内容;限期使用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及

3、失效日期或安全使用期;使用不当易损坏产品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未有警示标志中文警示;未说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未真实说明和明确警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安全事项;销售或赠与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瑕疵未说明告知;对产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0.4产品服务类法律风险此类法律风险体现在企业围绕其产品在与销售、服务等与最终客户接触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范或约定,而侵犯客户合法权益或违约的风险。主要包括: 侮辱、诽谤消费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搜查消费者身体及物品;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造成最终客户人身损害;造成最终客户财产损害;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拖延修理、更换、退货、

4、补足数量、退款、赔偿损失的要求;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无理拒绝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退款、赔偿损失的要求;对正确使用仍可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未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对正确使用仍可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未立即告知当事人;对正确使用仍可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未立即做补救处理;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未及时采取警示措施;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未及时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运输、储存中引起产品质量问题;未对产品提供产品质量保险;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第 41 条食品包装等外在要求客户生产的食品如采用预包装及定量包装,其食品包装及计

5、量还应符合法定要求和相关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第 42 条食品标识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系法律所规定的食品标识。 42.1除法律规范另有规定外,食品或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并应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食品不仅应当标注食品名称,且应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6、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

7、“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42.2食品标识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并遵守如下规定: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 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分装

8、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42.3除前述信息外,食品标识还应按如下要求标注相关信息:按照行政区划标注详细到地市级地域的食品产地;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或以“年、月、日”的方式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除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外,食品应当标注保质期;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予标明;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或使用不当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定量包装食品应在食品名称所在包装展示版面标注净含量, 并按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9、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限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标注委托企业或被委托企业的许可证编号;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按国家标准标注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其他与包装、计量、标识有关的规定。食品或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必须标注。42.4除内容上的要求外,食品标识应遵守如下规定:食品标识应清晰醒目,其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以便辨认、识读

10、;所用文字应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识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除注册商标外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食品标识应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其包装上, 且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食品或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毫米。42.5食品标识应标注食品的成分或配料清单,配料清单应按国家标准要求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各种配料。 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专

11、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42.6食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应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42.7食品标识不得标注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42.8食

12、品标识使用中的违法禁止事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42.9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可第 43 条食品标签的法定要求 企业生产的食品,其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13、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43.1按照食品包装及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及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有标签且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直接入口的食品应有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43.2如企业生产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则应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且该食品不得

14、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第 44 条食品质量安全标志对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不得出厂销售。企业在未取得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不得出厂销售。律师尤其应当注意,某些特定产品的生产除普遍性的规定外,还有可能另有其他的专门规定。第 45 条企业的其他质量认证如客户企业持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类认证标志,则还应审核客户企业的相关认证文件本身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其使用是否符合相应

15、的要求。 第三节对生产资格及产品的管控措施第 46 条生产资格及产品本身的管控措施46.1律师应审查客户企业是否建立与基本生产资格相关的管控措施,以确保企业能够依法遵守上述许可证、质量标准、标志标识、产品包装、质量标志、质量认证标志等相关规定,以符合相应食品安全要求。46.2律师应审查客户企业是否建立与其产品本身相关的管控措施,以确保其产品符合食品安全、产品质量、食品包装、食品标识等各类法律规范的规定。46.3客户企业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且杜绝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 47 条食品安全管控措

16、施的严谨度律师应当注意全面分析企业对产成食品的食品安全管控措施, 尤其是指出管控措施中存在的冲突、遗漏,以及与法律规范或质量标准不相符合之处,以便为企业的实际改进提供方向。第三章对供应商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第一节对供应商的资格管理第 48 条资格管理的范围除完全属于一次性的不动产买卖等交易外,所有长期或有可能长期提供产品、服务并由客户企业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关系方,均为客户企业的供应商,应纳入供应商管理的范围。供应商的资格管理主要涉及其法定资格,以及客户企业需要自身而在法定要求以外提出的供应商生产规模、质量标准、供应模式、资金实力等具体要求。第 49 条生产型供应商和贸易型供应商食品原料供应商如

17、系食品生产企业,其生产资格及产品质量的审查与第二章相同,但侧重于生产资格及产品质量的相关法定要求及质量标准。 其他不影响产品合法性及质量的审查要点,供审查时辅助参考。食品原料供应商如非食品生产企业,应审查其经营相关食品原料的资格及产品的相关质量等文件,尤其侧重于产品质量的相关法定要求及质量标准、质量标志、质量文件。 第 50 条配件及包装材料供应商对于食品成品中非食用部分的餐具、量具等配件以及内外包装材料的供应商,除审核其法人资格、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证明、质量文件等内容外,还应审查相关产品用于食品时是否存在及符合相关的特别规定。第 51条对供应商的资格管理需要根据法律环境的变化、企

18、业生产情况的变化等,适时进行入选条件、评选资格、监管方式的调整,并设专门的职位负责具体事务,以便确保食品安全。第二节对供应商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综合管理第 52 条综合管理范围为确保原料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除对供应商的经营资格等进行审核外,如企业拥有足够优势的交易地位,还应通过更多细节的综合管控措施,确保供应商提供符合食品安全需要及企业生产需要的原料。该等管控措施主要体现在客户企业的供应商管理制度、管理流程、文本表单,以及各方面的精细化、实用化程度。第 53 条供应商管理体系客户企业应当具备完整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53.1供应商入选资格的审核、评定标准,包括备选供应商管理制度;53

19、.2供应商经营状况等信息,包括:企业经营状况、重大事件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动态信息;与客户企业间的合同履行状况、产品质量情况;供应商现场检查、样品送检结果;发生争议时的商业信誉、处理过程及结果;供应商在与其他客户交易中发生的问题;其他客户企业所需要的特别信息。53.3供应商档案管理,保存所有供应商的信息及记录,包括前述所有信息。第 54 条通过质量标准控制食品安全对供应商所供原料的质量控制,尤其是食品原料的质量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企业需求制订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检验的质量标准,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要求供应商执行。 律师应当审核的供应商质量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

20、于: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第三方检测报告、质量认证标志、法定检测机构检验证明。第 55 条对供应商的现场审核除审核供应商的生产资格、质量标准类文件外,有条件的客户企业还应对供应商的生产现场、原料及成品储运等过程进行审核,以及时排除源于原料的食品安全隐患、通过供应商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同时,应调查供应商对其生产原料的控制方式,以了解供应商能否控制其采购的原料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第 56 条供应商档案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供应的各类信息,包括供应商入选时的信息及对供应商实施管理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类信息,并通过供应商档案管理的信息,作为供应商考核、分级管理等有

21、效控制,并择优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的辅助手段。第四章对各类采购品的食品安全管控第一节以采购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第 57 条采购品的范围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食品安全不仅涉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还涉及食品生产所用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所有这类物品的采购,均需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加以管控。第 58 条采购管理涉及的部门企业的采购视采购品的不同,大多需多部门协同方能保证采购质量。因企业的部门及职责划分方式不同,律师应充分考虑不同采购品所需的参与部门,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分工及配合方式的处罚标准。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11、严

22、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三、安全奖惩: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2、每月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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