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民事诉讼要件研究学 院: 民商法律学院专 业:姓 名:指导老师:法 学彭观健学 号:职 称:161501101233李振华副教授中国珠海二二 年 五 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0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我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民事诉讼要件研究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文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材料,均在文后按顺序列出其参考文献,论文使用的数据真实可靠。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民事诉讼要件研究,摘 要诉讼要件是所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自诉讼要件理论建立以来,谈及诉讼要件就无法规避其在民事诉讼中发挥
2、的作用。总的说来,诉讼要件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排除不必要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作用,并长期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诉的合法性的基底。我国沿袭大陆法系的基本诉讼模式,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要件的作用难以估量,但长期以来一直伴随着将起诉要件等同于诉讼要件的问题,这样的观念错位与混同导致了起诉难现象。事实上,诉讼要件和起诉要件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之上,通过阐述诉讼要件的概念、本质、内容等,找出我国“起诉难”现象的重点所在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的混淆。并在对以上结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剥离我国目前的起诉要件,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讨论部分,并通过对诉讼要件的研究,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完善添砖加瓦。关键词:诉讼
3、要件;起诉要件;诉讼要件的分类;诉讼要件的本质Research on Litigation Elements of Civil SuitsAbstractLitigation requirements are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all civil law countries.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litigation requirements theory, there is no rule to avoid the role played in civil litigati
4、on when talking about litigation requirements. Generally speaking, the elements of litigation play a role in excluding unnecessary trial and judgment in civil litigation, and have long served as the basis for the legality of litigation in civil litigation. China follows the basic litigation model of
5、 the civil law system. The role of litigation elements in the civil litigation process is difficult to estimate, but it has been accompanied by the problem of equating the prosecution elements with the litigation elements for a long time. In fact, the elements of litigation and the elements of prose
6、cution are two distinct concepts.Based on the achievements of predecessors, through illustrating the concept, essence, content, etc. of litigation elements, this thesis finds out the key point of the phenomenon of The prosecute difficulty the misconceptions of equating the concept of litigation elem
7、ents and litigation elements. And based on the above conclusions, this thesis provides theoretical basis for separating the elements of litigation from the current elements of litigation in China, making litigation elements an independent system. Through studying the elements of litigation, this the
8、sis helps to promote the perfection of the theory of civil litigation in China.Keywords: Elemens of litigation; Elements of prosecution; Classification of litigation elements; The essence of litigation Elements目录一、引言6二、诉讼要件的概述7(一)诉讼要件的起源与本质内涵71.诉讼要件的起源72.诉讼要件的本质内涵8(二)诉讼要件的分类91.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92.主体要件与客体要件1
9、03.一般要件与特别要件10(三)诉讼要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01.诉讼要件与诉讼行为要件102.诉讼要件与诉讼成立要件103.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11三、我国现行民事起诉制度及其存在问题11(一)我国现行民事起诉制度的基本内容111.起诉条件的基本内容112.起诉条件的审查12(二)我国现行民事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131.审理构造逻辑混乱132.程序保障欠缺133.审理和裁判方式不合理13四、我国民事诉讼要件制度的构建14(一)有关法院的诉讼要件141.我国法院对案件具有国际裁判管辖权142.法院具有国内管辖权14(二)有关当事人的诉讼要件151.当事人存在152.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
10、能力153.诉讼代理权无瑕疵154.当事人适格16(三)有关诉讼标的的要件161.既判力的要件162.具有诉的利益163.禁止同一纠纷的重复系属17(四)诉讼障碍事项171.不存在仲裁协议172.缺乏诉讼费用担保的抗辩18五、结论18参考文献19谢 辞20一、引言诉讼要件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德国普通法时期,由这一时期的诉讼法学者标罗提出。民事诉讼理论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段更新着内涵,诉讼要件理论逐渐成为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基础理论之一,理论研究也在不断的深化。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受职权主义理论的影响,曾一直将诉讼要件与起诉要件等同,立案审查制的起诉制度导致了我国长久的“起诉难”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学界对诉讼要
11、件理论的深入研究和我国依法治国政策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起诉制度改制为立案登记制,将诉讼要件从起诉要件中剥离出来,作为起诉审理对象,解决了一部分的“起诉难”的问题。诉讼要件被定义为“实体判决要件”,是法院在正式进入审判程序前对于案件是否归属法院作出实体判决的前提和要求。为了将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和判决要件区分开来,必须针对本质进行探讨。对于诉讼要件本质的理解,学界存在有很多分歧,例如诉权要件说、本案判决要件说等。但是,就法律效果而言,诉讼要件是本案作出实体审理和判决的前提要件,法院无法根据缺乏诉讼要件的情况做出实体判决。但诉讼的成立并不以诉讼要件为基础,欠缺诉讼要件仍然可以成立该诉,即使法院在受理前
12、认为该诉缺乏诉讼要件,但只要在形式上符合起诉要件的要求,也应当受理此诉。因此,在现代民事诉讼要件理论研究中,学界的共识尚且停留在在“诉讼要件的本质是诉的合法性要件”层面。民事诉讼审判按照诉讼构造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诉的合法性的审理 秦晓红:民事诉讼要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其重点是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审理后,判断该诉是否合法,再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案件审判;另一部分是对案件的实质性审理,主要是法院结合案件的实质性争议问题决定是否进行审判。这两部分是彼此联系,在实务审理中交叉进行,很难把民事诉讼审判的两部分明确地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作为一项形式审查,诉讼要件的审理是对审理本案
13、实体争议问题和作出判决的前提,只有在达到了诉的合法性要求的前提下,法院才有必要启动审理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程序;如果诉讼要件不能达到诉的合法性要求,即诉不合法,法院也就不需要审理本案并作出最终判决。而诉讼要件与实体争议问题在法院实际的审理中不能完全分开,虽然在逻辑上诉的合法性要件是本案审理的前提,但是如果法院已经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已经有了清楚的认识,却对审判的必要性存疑时,法院能否直接作出实体判决?因此,理清诉讼要件与本案判决要件的审理顺序及方式,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诉讼要件理论不仅是一个纯理论范畴,而且涵盖了诉讼审理实践中的运用,联系民事诉讼法的动态进程,解决我国民事诉讼制度问题的关键要素。因此,
14、诉讼要件研究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也可以给完善目前的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笔者的分析从诉讼要件展开、以我国现实民事起诉制度及其存在问题为出发点,讨论我国民事诉讼要件制度的构建,解决我国民事起诉制度的现实困难,也能为促使够使诉讼要件形成独立体系提供理论参考,彰显其独立的程序价值。二、诉讼要件的概述(一)诉讼要件的起源与本质内涵民事诉讼制度是三大诉讼中最古老的制度,并跟随时代变迁持续不断地发展。经过数百年,在一代又一代诉讼法学者对诉讼要件理论的研究之下,当前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要件理论基本形成。19世纪的德国诞生了诉讼要件理论,组成了当时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初始创立阶段的部分
15、。所以,研究诉讼要件理论必须先研究其起源,探讨其本质内涵。1.诉讼要件的起源民事诉讼法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对法律概念的涵义、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都有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具有较强的逻辑性。19世纪正处于德国逐渐走向统一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德国诉讼法学研究日渐成熟。当时,德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对象包括原告、被告与法院三方 秦晓红:民事诉讼要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法院在做出实体判决之前,要进行程序要件的查明。当事人中,满足诉讼程序要件的证明责任由原告需要承担;被告则对原告不能满足程序要件提出抗辩。在此背景下,一个新的民事诉讼理论概念诉讼要件,就由此诞生。各国民事诉讼法虽对作为诉讼
16、理论研究范畴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诉讼要件鲜有明确表述,相关理论著作也少之又少,但涉及诉讼要件的具体内容有相对完整的表述,这也可以作为诉讼要件理论研究的实践土壤,并逐步解决诉讼要件的实践问题。19世纪,德国逐渐统一,对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在实体法与诉讼法分离的大背景之下,德国逐渐形成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这个时期许多新的诉讼法学概念涌现出来。这样的大背景推动了标罗诉讼要件概念的构建,在诉讼抗辩与诉讼要件中,标罗第一次提出“诉讼要件”的概念。在标罗建构的“诉讼要件”概念中,民事诉讼并非仅限于单纯的当事人起诉,它也包括了因法院与当事人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满足了诉讼要件而进行的诉
17、讼过程 陈波:民事诉讼要件理论研究,复旦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标罗认为,若将诉讼法律关系比作一个母概念,那么诉讼要件就是它的子概念,同时法院在判断诉讼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时也要以这一要件为界定标准。法院进行后续实体审判以诉讼法律关系成立为前提条件,而诉讼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又取决于是否满足诉讼要件。标罗基于诉讼要件概念定义的诉讼过程由诉讼程序和诉讼实体构成,并且按照先程序后实体的顺序,先审查诉讼要件,后审查本案要件。标罗还认为,虽然当事人也有权提供诉讼要件抗辩的证据,但诉讼要件应该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范畴。同时,标罗定义的诉讼要件,可以分为法院、当事人和诉讼标的三个方面。其之后几百年间,学界对诉讼要
18、件的研究也并未超出此范围。2.诉讼要件的本质内涵诉讼要件的本质是在研究这一研究理论时必须探讨的内容,此处所述之诉讼要件的本质,即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要件制度存在的意义以及发挥的作用。就诉讼要件的理论内部而言,诉讼要件的本质也其理论的具体内容和审理方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诉讼要件的本质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学说:(1)程序合法性要件说程序合法性要件说是指在符合诉讼程序合法要件的情况下,肯定诉讼要件对维护程序合法性的重要作用,程序上的要求是法院不得对缺少诉讼要件的诉进行本案判决的程序,在此意义上诉讼要件的作用是维护程序合法性,基于这样的理解该学说认为程序合法性要件就是诉讼要件的本质。程序合法性要件说有利于保障
19、程序正义,但如果不加区分的把将程序的合法性作为诉讼要件的本质,也就是默认了诉讼要件包含了所有的诉讼程序规定,这显然是对于诉讼要件内涵的不当扩大 孟涛:民事诉讼要件理论研究,重庆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2)诉权要件说诉权理论一直以来在学界争论不休的观点中发展着。在学界的众多观点中,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和本案判决请求权说都将诉讼要件作为诉讼的基本内容之一。这种将诉权要件化的特点在于,可以兼顾滥用诉权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避免公权力介入剥夺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刘东:诉权视角下得民事起诉条件,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但诉权要件说的逻辑未能解决无论是否满足诉权要件,都会产生当事人
20、均可起诉的现象,而且诉讼要件的审理状态并不能主动变更,其状态只能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而逐步展开,虽表面上仍未结束,但事实上已是当事人诉权行使后的状态。当一未满足诉讼要件的案件状态在起诉以后被发现,法院基于诉权正在被行使而不能要求停止诉讼。当法院发现未满足诉讼要件时,会以诉不合法而非无诉权的理由驳回。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诉讼要件在审理的难度层面仍然存在着难以解释的理论矛盾。(3)本案判决要件说和本案审理要件说诉讼要件的满足时才能进行本案判决是本案判决要件说的主要内容,同时这一学说认为诉讼要件与本案判决存在本质区别,只有满足了诉讼要件后,法院才能进行实体判决。但在仅仅厘清诉讼要件和本案判决关系、未揭露
21、诉讼要件的本质的情况下,诉讼要件的具体内容也无从得知。如果认定本案判决要件是诉讼要件的本质,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有关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事项也被诉讼要件包含在内?比如回避等问题。基于上述假设可以认为本案判决要件的范畴要广于诉讼要件。本案判决要件说关于“诉讼要件究竟为何物”这一本质问题并无没明确界定,但是从本案审理要件说具体内容来看似乎这一学说才更为合理。本案审理要件说认为诉讼的起点应当是诉讼要件对本案审理的效果,当某些诉讼要件事项出现疑问时,法院必须将关乎点转移到审理诉讼要件上来,必要时中止审理本案判决要件。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从未将诉讼要件和本案要件的审理分为独立的两个阶段,该说不符合大陆
22、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构造。同时,本案审理要件说也未解决诉讼要件的范畴是否包含回避等有关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事项,其范畴广于诉讼要件。因此,该说并不能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4)诉讼要件的本质是诉的合法性要件在学术争论后专家们开启了对诉讼要件本质的更为深入的研究,并在 “诉讼要件的本质是诉的合法性要件”方面大致达成了共识。诉讼要件的作用中,使法院有必要进行本案判决是较为重要的一点。因此,诉讼要件具有了本案判决要件的功能,从要件目的上看,二者存在根本的区别。诉讼要件的目的在于判断诉的合法性,本案判决要件则需要判断诉讼请求及理由是否具有正当性。诉讼构造将诉讼程序分成起诉要件审理阶段、诉讼要件审理阶段以及本
23、案要件审理阶段三个阶段 秦晓红:民事诉讼要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第一阶段是诉讼要件和本案判决要件审理的大前提,在这个阶段需要审查起诉要件,起诉要件进行完毕才能进行后续的审查。只有在满足了系属法院的确定并达到了起诉要件的要求后才能审理诉讼要件和本案判决要件。审理诉讼要件与审查诉的合法性二者的审理关系是,法院只有在诉满足诉讼要件才可以作出实体判决;要基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判断诉的合法性要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虽然诉讼要件与本案判决要件的审理在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的划分,但在内容以及本质上,诉讼要件以及本案判决要件审理仍然泾渭分明的区别开来。(二)诉讼要件的分类诉讼要件理论也从多个维度对
24、诉讼要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以积极和消极来区分诉讼要件是站在形式的角度而言的。积极要件,即积极符合案件判决的条件,关于案件要求要件,其存在应该始终符合;消极要件又称为诉讼妨害,与积极要件正好相反的是,消极要件必须不存在才能导致审判的成功展开,例如仲裁协议,又比如“一事不再理”等。2.主体要件与客体要件通说还将诉分为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这种划分是基于诉的主客体角度划分的,主体要件是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要件,客体要件是以诉讼标的为中心的要件。主客体要件的区分虽然在理论上具备一定的。但是将其内容细分化,例如将此分类与法院相关、当事人相关、诉讼标的相关等相比较而
25、言,其实际意义微乎其微,因此在此不再赘述。3.一般要件与特别要件从要件的适用范围来区分的话,诉讼要件可分为一般要件与特别要件 姚丽君:论诉讼要件,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一般诉讼要件是指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提起诉讼应当满足的诉讼要件;特别诉讼要件是指在满足一般诉讼要件之余还应当满足的其他合法性要件,例如在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是否满足了特殊诉讼要件应当由法院进行特殊的程序审查。这些规定在不同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也不尽相同。(三)诉讼要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诉讼要件与诉讼行为要件诉讼行为要件的具体内容包含当事人存在、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法定代理权、诉讼行为的方式以及诉讼行为到达相对方等方面
26、闫宾:民事诉讼要件论,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必须满足此类条件才能够使诉讼法效果基于诉讼行为而产生。不能笼统将诉讼行为的形式和诉讼行为二者混为一谈。二者虽有交叉,但无法完全相融。而且,即便是有重合的当事人存在、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和法定代理权有部分诉的要件是重合的,在其他诉讼要件上也存在个体差异:若欠缺其他诉讼要件,法院会以以诉不合法为由驳回诉讼,但是仅仅是诉讼行为要件的欠缺则不足以轻易地让法院不能驳回诉讼,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及时补正,便可以溯及地消除瑕疵,使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仍然产生效力。2.诉讼要件与诉讼成立要件可以说,诉讼成立即诉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和诉状有效送达两个要件的成立。诉
27、讼成立要件和诉讼要件同属于诉的合法性要件的内容之一,但两者之间差别也很明显:首先是二者内容的差异。诉讼成立要件只包括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和诉状被有效送达两项内容;而诉讼要件包括诉的利益、管辖权、当事人的确定等多项内容。二是需要作出审理判断的阶段不同。诉讼成立要件的判断对进行阶段无太大要求,既可以是本案审理阶段,也可以是诉讼系属前;诉讼要件的审理与本案判决要件审理则只能在本案审理阶段进行审判。三是审理方式不同。诉讼成立要件则由法官依职权独立判断;而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庭审中对诉讼要件进行抗辩争论,法官居中裁判。四是作出判断的方式不同。诉讼成立要件出现瑕疵,当事人如果不愿意补正,法院则驳回诉讼申请,未作
28、出实体判决;在诉讼要件出现瑕疵无法补正或当事人不愿意补正时,法院作出驳回诉讼的裁定。五是驳回后的效力不同。诉讼要件一旦被法院作出裁定,即为实体判决,当事人如果无法提出新证据,法院将不再受理本案。而诉讼成立要件被法院驳回后,当事人只要把原材料补正并提交,法院就应受理本案。3.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在民事诉讼中的三大要件中,本案要件是核心事项。作为核心事项的本案要件一般是指民事诉讼中对于作为诉讼标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的解答。本案要件与诉讼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一是调查方式不同。诉讼要件中大部分的消极要件不由当事人提出,只在极个别的情况下需要当事人提出,大部分要件由法院依职权调查提出
29、;本案要件由当事人提出,双方展开辩论,法院居中裁判。二是性质不同。诉讼要件是程序要件,本案要件是实体要件。三是自认的效果不同,当事人对诉讼要件的自认没有法律效力,但对本案要件作出自认后,对方便无需提出证据证明,法院也应当确认事实。四是裁判形式不同。裁判诉讼要件的形式为裁定;裁判本案要件的形式是判决。差别并不意味着二者间不存在相同点:首先,调查诉讼要件的过程中并非总是一帆风顺,这其中也可能存在着难辨真伪的情况,因此在证明责任的适用上二者相同;其次,在提出证据的方式上,但二者都遵循辩论主义的原则。三、我国现行民事起诉制度及其存在问题(一)我国现行民事起诉制度的基本内容1.起诉条件的基本内容我国的起
30、诉条件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四个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基于上述发条要求,有学者提出了相左意见。“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说”。这一学说从当事人的角度将预交案件受理费和提交符合形式要求的起诉状定性为起诉的形式要件;“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说”认为,起诉除了要具备上面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四个条件即起诉的积极条件以外,还应当包括其他消极要件。这些要件在实践中具体体现出来的形式就是原告要避免的地方,主要包括:1、再诉的禁止和重复诉讼的禁止,也就
31、是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不属于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或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情形;3、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因合同纠纷而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并且未就此合同向仲裁机关申请冲裁的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1-272页。虽然起诉要件在理论上百家争鸣,目前而言暂未达成一致的见解,但是在诉讼实务中,立案登记制将上述起诉的三个要件均包含在了立案审查的范围之内,法院对于未满足上述三个要件的案件将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上述事项均应被纳入我国民事起诉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中。2.起诉条件的审查起诉条件繁冗复杂,学界未曾否认对上述形式要件和消极要件的理解,但需要结合实务进一步
32、明确对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的四个要件的标准:其一是对原告身份的要求,原告身份限定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间接的利害关系不被认可。总结起来就是原告必须是与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学界将“利害关系”解读为“当事人自身利益或者受当事人支配和管理的利益”,在这样的与当事人切身相关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 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修订版),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6页。上述关于原告身份的规定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适格”。在审查当事人适格前,应该将对其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考量放在第一位。本款的审查基本只需满足
33、形式审查的要求即可,也就是法院只需对证据材料和起诉状中证明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证明进行审查即可。其二关于被告的要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要有明确的被告,这一点与当事人适格要求不同的是,起诉对象即被告需存在且明确,即具体化、特定化;这一点与当事人适格要求相同的是,此款也仅需满足形式审查的要求即可,只需审查被告的基本信息。其三是关于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都要求具体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需明确申明救济方式以及保护的范围,其次,需申明起诉类型是属于给付之诉、撤销之诉还是变更之诉。明确保护范围的原因在于将诉讼请求可量化。第三款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审查要求同前两款所述。其四是关于案件管
34、辖的规定。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从宏观上看,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要求,原告基于纠纷向法院起诉时,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必须被包括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内;而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则是对上述要求的细化,在人民法院主管的前提下,解决案件在法院系统内部的分配问题,这不仅涵盖了级别管辖,也包括了地域管辖。仅从该款宽泛的范围就应当对其审查标准升华到一个较严格的程度,在对待上不仅应该重视,更应该谨慎,避免本不应当进入法院的案件进入法院,避免司法资源无辜浪费,避免人民法院工作被动的可能性。(二)我国现行民事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自从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民事诉权得到了较大的保护,但同时依然
35、存在着不足。出现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未将作为本案判决前提条件的诉讼要件于诉讼成立要件相区分,而是共同作为起诉条件,导致起诉门槛过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下文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8条之要求既包含了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等诸多实质要件,又涵括无仲裁协议等抗辩事项。这些诉讼要件被整体纳入到起诉条件中接受审查,导致了审理程序的重复设置、程序构造功能的重叠以及起诉门槛被拔高,阻碍了诉权行使。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对诉讼要件制度未做明确规定,也从起诉条件中剥离诉讼要件,对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践效果和诉讼要件审理带来了一定影响。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审理构造逻辑混
36、乱民事诉讼是一个按阶段循序渐进的动态过程,自启动审判程序到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一般需要经历成立、合法及有理三个阶段,分别对应起诉要件、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三个评价对象。于是,在起诉阶段只能评价诉的成立,不可进行诉的合法性与有理性评价。立法将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件之中,则在法院立案前就应当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纠纷只有具备诉讼要件才能进入诉讼系属状态,即对诉讼要件的审查在起诉立案阶段就应当完成。但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8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立案后,如果发现起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以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可见,民事诉讼法将诉讼要件纳入起诉要件,又在诉讼系属后的审判过程中,对欠缺诉讼
37、要件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既然案件已经诉讼系属,何来驳回起诉?可见,将诉的成立以及诉的合法在同一个程序中,存在明显的逻辑混乱。2.程序保障欠缺程序保障是诉讼裁判正当性的来源,也是现代诉讼的重要原则。对诉讼要件的审理同样需要充分的程序保障。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辩论作为基本程序结构,而辩论主义要求贯彻口头辩论原则,进而要求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必须经过充分的口头辩论。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资料,一般只有经过口头辩论程序才能被法院考虑。而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立案庭一般仅凭原告的书面材料就作出立案与否的裁判。对于起诉资料,特别是涉及诉的利益、当事人适格等诉讼要件的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并
38、未展开辩论。这样会导致在审理程序上,将本应当适用辩论主义审理的诉讼要件前置,剥夺了当事人对诉讼要件进行辩论的机会。3.审理和裁判方式不合理由于不同具体诉讼要件所关涉的公益性强弱不同,与当事人实体权益关联程度各异,各个要件裁判的难易程度有别,所以对各要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方式也应有所区分。而民事诉讼法将诉讼要件置于起诉要件受理阶段,由立案庭仅凭书面起诉材料直接进行裁决,显然不是合理的。如当事人存在及当事人诉讼能力等诉讼要件,因具有形式性和直观性的特点,对其较易作出成立与否的判断,这些诉讼要件置于起诉受理阶段通过职权探知方式查明 唐立、高翔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事项二阶化审理构造论兼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中国化改革,法律科学2016年第5期。而与当事人私益保护联系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