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出台,对夫妻财产认定的改动的力度大前所未有,这对夫妻财产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制度,其解释的内容涉及婚内可分割财产、房屋归属因情况区别对待、婚内借款附条件成立、因过错导致离婚物权请求损害赔偿等。不可否认这次婚姻法的新解释在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平衡家庭成员利益关系的同时,也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当然,也还依然存在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所以,本文以此为题,对婚姻法解释(三)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对其还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措施,希望对我国的民事审判和社会实践
2、生活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关键词:婚姻法解释, 财产制度,争议,完善一、婚姻法解释三中的财产制度(一)婚内可分割财产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何力. 婚姻法最新解读 M. 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1 . 266290.。笔者认为,第四条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婚内分割财产的
3、制度,对夫妻双方弱势的一方起到保护的作用。这个条款体现夫妻双方并不一定要用离婚的代价来分割财产,而是在婚内,处于经济劣势的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分割财产,从而保护个人的财产和利益不受损失。在当今中国社会,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数量很多,她们往往是被迫离婚,因为经济命脉被男方掌控。这条规定给了她们更好的寻求救济的方法和途径,也限制了男方在婚内作出的一些不合理的行为。婚姻法解释三首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是涉及婚内财产的重大突破。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李宗勇,周惠媛. 略谈婚
4、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家庭财产类公证的几点指导J.2011(11)。对于常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一方面可以立即开始救济弱势群体,实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为将来我国婚姻法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也可以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二)房屋归属因情况区别对待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
5、另一方进行补偿黄晶. 夫妻财产关系特殊性探析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J.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1,(01) .。笔者认为,此条规定体现了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一方的利益,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压力远比另一方大很多,且往往这一方是男士。所以,这一方经过合法的产权登记,应该有了对这个房子的“控制权”。然而还考虑到夫妻之间曾经也有过一段美好的感情,所以这个“控制权”可以通过彼此的协商来进行分配。这也充分尊重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未达成协议时,房子才归男方所有,是十分灵活的表现。既然房子归房产登记一方,那么相应的对其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就自然的增加,毕竟房子是
6、一个标的额很大的物。所以,未归还的贷款理所应当让房子的所有者偿还,因为贷款也是房子价值里的一部分。然而如果未得到房子的另一方也共同偿还贷款怎么办,毕竟也付出了个人一定的财产。所以,此条规定让房子的归属者进行补偿是很合理的。在此强调,此条也规定了对财产的增值部分也须给予补偿,是很有特点的,也是很符合实际的。此条规定一出,会让那些骗婚而目的是得到房子的人从此没有机会可乘。女方应该要更加积极向上,自强不息,而不是把命运完完全全交到对方手里。然而女方结婚时的嫁妆往往是动产,而若干年过后,动产消耗殆尽,不动产反而增值,对于女方,这是不公平的,此条规定也可能会让一些人在婚前就立下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在法律层
7、面上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对于以后夫妻双方的感情上,可能会带有一些负面影响。让双方都各自的独立自强,让社会上的一些不好现象受到限制。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笔者认为,此规定更加明确的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这种赠与行为的确定性。赠与行为虽然之前民法早有规定,但是在实践方面会碰到很多问题。现在推定了是父母赠与,这让“啃老”的子女一定能得到“啃老的房产”,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肥水不流外人田”。这样既尊重了父母的意愿,也对事后分割不动产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8、题的解释(三)J. 人民调解. 2011(09) 。(三)婚内借款附条件成立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第 16 条规定: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Zhang, YC.Supply and demand law under limited informationJ.Physica. A, Statistical & Theoretical Physics,2005,350(2-4):500-532.DOI:10.1016/j.physa.2004.11.0
9、57.”本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如何处理问题的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及家庭所有的财产日益增多,经济生活也更加纷繁复杂,传统的夫妻财产制观念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夫妻之间不仅可以约定婚后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个人分别所有,而且出现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情况。婚姻法解释 ( 三) 第 16 条关于夫妻间借款的处理规定,除要求当事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合同生效要件以外,还要求符合以下条件:(1)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正确理解这一适用条件的关键在于充分认识本条适用的前
10、提是夫妻之间实行的不是分别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种类主要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在婚前和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订立的财产约定无效,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形式李科蕾,路焕新等.婚姻家庭继承法理论与实务M.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确定适用财产制的形式。只有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下的一般共同财产制和限定共同财产制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才能适用本条规定。而在分别财产制下,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能适用本条规定,只能按一般的自然人借贷处理。此外,在法定财产制和一般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的,除有证据证明属一方财产外
11、,一般应推定借款来源属夫妻共同财产; 而在限定财产制下,除有证据证明属夫妻共同财产外,一般应推定借款来源属一方个人财产。(2)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正确适用本条的另一个关键点就是正确界定经营活动或事物属于 “一方个人”,而非家庭或夫妻双方。(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这是适用本条的隐含条件。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在离婚时但当然就不存在还款的问题。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按借款协议还款或部分未还,在离婚时就要涉及还款问题张永英.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专家研讨会观点撮要J. 妇女研究论丛, 2011,(01)。对于全部未偿还的,适
12、用本条自不待言; 若部分未偿还的,对于已经偿还的部分已经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统一分割; 对未偿还部分,若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由借款方向出借方偿还未偿还部分的一半。(四)因过错导致离婚物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三)被很多人误读了,认为法律不再保护在婚姻关系中弱势的一方,如果离婚弱势的一方则净身出户。其实不然,婚姻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保证了弱势的一方在离婚的利益:(1)一方享受对另一方房产增值部分的收益权。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离婚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为房产虽是一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 Hillel Nossek,Yehiel Limor.Fifty years in a marriage of convenience: news media and military censorship in IsraelJ.Communication Law and Policy,2001,6(1):1-35.DOI: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