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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未设置安全措施应否承担侵权责任?.doc

上传人:up710 文档编号:4356570 上传时间:2021-10-13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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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设置平安措施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咨询: 我前几天晚上骑自行车回家,小区里的施工队正在道路上施工,挖排水沟。他们在路的两侧放置了路障,但是并没有把这个地点封闭起来。我以为能够从路障中间通过,没想到我刚穿过路障,没等反响就掉进沟里了,造成小腿骨折,治疗花费了5000多元。我想咨询下,我能要求施工队进展赔偿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备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平安措施造成别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中规定的“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平安措施”,要到达以下三个要求:第一是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具有明显性,足以引起别人对施工现场的留意;第二是施工人要保证警示标志的稳定性并负责对其进展维护,使警示标志持续地存在于施工期间;第三是仅设置明显的标志缺乏以保障别人平安的,施工人还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平安措施。针对你所说的情况,施工队在挖排水沟,不能光设置路障提示行人此处在挖坑,而是要将施工现场用保护设备围起来,另外晚上施工还应当设置必要的照明设备,如此才能到达足以保证别人平安的标准。因而,施工队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赔偿你所遭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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