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艺巡回演出合同订立合同双方: 演出方: (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甲方; 受演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艺术交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时努力增加收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甲乙双方根据以上精神,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演出剧目和主要演员 第二条 演出时间和场次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 至 演出,计 天,演出 场。 第三条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剧场现有设备 及联系好宿舍(住宿费由 承担),并给予一定装台时间,负责组织观众,作好宣传工作。 第四条 票价 。 第五条 分帐方法 每天所售票款,扣除公提费用外,甲方得 ,乙方得 。 第六条 公提费
2、用、旅运费(是指演职员的旅费和演出用品的运费)和宣传费(包括报纸广告海报及其它双方协商同意的宣传品)。 第七条 甲方应事先将上演计划及有关宣传资料于演出 日前寄给乙方。 第八条 甲方在 演出,应接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领导,办理有关演出手续。 第九条 在演出期间,双方均应注意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要注意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如果甲乙双方损坏对方的设备或演出物品时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方由于无故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并偿付违约金 元。 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尽快用电话、电报、电传通知对方,双方均应设法补救。如仍无法履行合同,可协商延缓或撤销合同。 一方接受出国、接待外国贵宾或中央指定特殊的政治任务时,应由接受任务一方协同主办单位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双方应积极设法安排补救,如实在无法补救者,应由主办单位根据对方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甲 方: (签名盖章) 联系人姓名: 谈判代表: 通讯地址: 电 话: 乙 方: (签名盖章) 联系人姓名: 谈判代表: 通讯地址: 电 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