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治理制度 一、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截了当入口食品的工作。二、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展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展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三、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四、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平安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 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适应,同时做到:(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截了当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人(签名):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