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保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治理制度 (一)劳保用品的发放规定: 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消费过程中平安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应严格按照立恒钢铁责任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治理方法执行。 各级领导必须催促、强调员工按规定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各级工会、平安治理部门和专兼职平安员负责监视检查。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是按照不同的劳动条件,针对易受危害部位而确定,必须坚持该发的一定要发,不该发的坚决不发的原那么。 供应部门供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经劳动保护质量监视检验中心检验合格;消费单位应持有“检验中心发给的劳动保护用品消费许可证,劳动保护用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范围: 从事有烧、灼损害
2、、高温辐射或低温作业的工种。 从事接触散发毒性、腐蚀性刺激性物质作业的工种。 从事特别肮脏的大量粉尘环境中作业的工种。 从事露天、潮湿、严峻磨损衣裤、机械外伤或物体刺割、击伤环境下作业的工种。 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 从事可能电击伤等危险的电气作业人员。 与消费运营过程相关的人员。 消费技术与装备部队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发放进展跟踪检查。搜集职工意见,并向营销供应公司提出改良意见和措施。 营销供应公司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组织、验收,如有质量征询题,应实行层层包换、包退“的方法。认真执行发放登记卡制度,按标准凭卡核对发放。并做好汇总工作。 关于劳保条件一样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一样的劳动保护用品,假设
3、工种一样二劳保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延长或缩短。凡从事多工种混合作业的职工,应按照主要作业工种的劳动条件发给防护用品。新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经由平安处核准。 凡外单位来厂人员(包括培训、消费、技改、检修、试验、劳务等)其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按我厂规定穿戴,由他们自备。 职工应病、伤、产、事假和学习离开岗位3个月以上,应相应延长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饿使用期限;长期离任,应停发劳动保护用品,待重新上岗时再按规定标准发放。 职工更换工种,应按新工种标准折算发放期限。 新进厂职工上岗前可一次性领用一套工作服和工作鞋,提早发放部分按发放标准定期限顺延。 集体领用平安带、绝缘鞋、防毒面具等
4、重要防护用品,须有专人负责治理检查,如觉察损坏失效,应及时修理更换,以保证这些用品平安有效。 营销供应公司对部分劳动保护用品如口罩与防尘口罩、肥皂与洗衣粉按等价原那么供职工选择发放。 禁止转卖劳动保护用品。 (二)劳动用品的使用规定: 公司全体员工上班变按规定要求着装。 员工上岗必须按岗位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员工上班禁止敞怀、挽袖子、挽裤子。 员工上班禁止穿高跟鞋、喇叭裤。 5.机加工业禁止戴手套。 6.工作服应该保持整洁、完好、三紧(领口、袖口、下摆)。 7.如有遗失和被窃等情况,一律按价结合使用期限折算赔偿。计算方法:使用期未满二分之一的赔100%;满二分之一的雨衣、雨鞋赔70%,工作服、工作鞋、平安帽等赔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