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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450.4-2022 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 第4部分:评估与验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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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13.060.30CCSZ 60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2450.42022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第 4 部分:评估与验收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non-direct sewagedischarge area” in urbanPart 3: Acceptance and evaluation2022 - 02 - 20 发布2022 - 03 - 22 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3/T 2450.42022I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评

2、估工作.15验收工作.46持续改进.5附录 A(资料性)自评价报告和评估报告. 6附录 B(资料性)完成情况基本信息表.7附录 C(资料性)验收工作流程示意图.8参考文献.10DB33/T 2450.42022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按部分发布:第 1 部分:总则;第 2 部分:排查;第 3 部分:设计与施工;第 4 部分:评估与验收;第 5 部分:运行维护。本部分为本标准的第4部分:评估与验收。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部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省美丽浙江建

3、设领导小组 “五水共治” 办公室提出、 归口并组织实施。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志荣、朱颜、卓明、刘长军、牟永铭、李倩倩、王浙明、朱虹、姚轶、程江、沈维维。本部分为首次发布。DB33/T 2450.42022III引言推进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是提升水环境质量的关键举措,是防止水质反弹的治本之策。对美丽浙江、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我省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存在着排查、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基本要求不统一。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城镇“污水

4、零直排区”建设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各设区市可根据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际需求,提出更高的建设与管理要求。DB33/T 2450.420221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第 4 部分:评估与验收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评估工作、验收工作和持续改建。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和规范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评估与验收以及运行维护管理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DB33/T 2450.1城镇“污水零直

5、排区”建设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DB33/T 2450.2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第2部分:排查DB33/T 2450.3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第3部分:设计与施工3术语和定义DB33/T 2450.1、DB33/T 2450.2、DB33/T 2450.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评估evaluation对已结束的“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项目的目标、执行过程、结果、效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的活动。来源:GB/T 303392013,3.1,有修改4评估工作基本要求4.1.1县(市、区)城镇“污水零直排区”评估应在各建设单元通过工程验收且规划的区域全部建设完成,

6、并宜在运行 3 个月6 个月内进行。4.1.2评估前实施主体应完成自评并提交自评价报告, 自评价报告要求见附录 A, 区域范围内各镇 (街道)应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完成情况基本信息表(见附录 B)。4.1.3评估时实施主体应如实提供相关技术报告、建设方案、工程档案、自评价报告等。4.1.4评估应遵循独立性、针对性和客观性的原则。4.1.5评估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建成后效果情况。其中,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可分为组织实施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4.1.6评分采用百分制。其中,一般组织实施情况分值占比不超过 10%,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值占比不超过 70%,建成效果评估分值占比不超过 20%。各

7、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比例。4.1.7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目标比较法、现场检验法、抽样调查法、问卷调查法、成本效益法等,并应依据评估内容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其中,问卷调查法和成本效益法适用于建成后效果评估。DB33/T 2450.4202224.1.8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存在提供材料明显造假的,现场检验过程中明显未完成建设的,可直接评估为不合格。评估内容4.2.1组织实施情况评估4.2.1.1重点对“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过程中组织实施情况开展评估,重点包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的制定等方面;实施过程中排查、设计与施工等衔接情况;台账资料管理情况如规范

8、性、齐全性、一致性等;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等。4.2.1.2以查阅资料、座谈咨询等方式开展。4.2.2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4.2.2.1重点对规划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建设单元任务完成情况、任务完成质量情况、建设完成后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和维护情况等开展评估。4.2.2.2以抽样调查法、现场检验法以及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各地可根据区域情况,参考表 1 和表2 进一步明确抽样调查要求。表 1县(市、区)评估抽查调查要求项目类型要求抽样调查县(市、区)镇(街道)不少于5个(少于5个则全部)镇(街道)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类不少于1个(无工业园区/集聚区的,可抽不少于5家工业企业)生活小区类不少于5个其他

9、类不少于5个注:若镇(街道)开展评估时,各类建设单元抽样应满足表1要求。表 2现场检验抽样要求项目类型点位/要求源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类非重污染企业不少于10家或园区企业总数的10%重污染企业覆盖所有类型且每类型不少于1家涉第一类污染物设置是否规范入河排污口随机且不少于10个生活小区类不少于5个小区或不少于10%其他类各类型企事业单位/商户/公共服务机构各类型不少于1家,总数不少于10家内部管网抽查若干雨、污检查井等,一般各不少于3个/家;重污染企业明管敷设、架空情况排放口抽查雨水排放口、污(废)水排放口,一般各不少于1各/家网公共排水管网随机抽查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各20处,并开盖检查泵站(

10、房)涉及到泵站提升的,随机抽查2个及以上DB33/T 2450.420223表 2现场检验抽样要求(续)项目类型点位/要求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县(市、区)范围内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至少抽取1家园区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有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至少抽取1家口入河排污(水)口随机且各不少于10个河周边河道等水体抽取入河排污(水)口同时确定河道等水体4.2.2.3现场检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排水户雨污分流、收集和截污纳管情况;b)污(废)水预处理设施、纳管及其出水情况;c)各建设单元纳管前检测井水质情况;d)检查井、窨井盖等情况;e)相关管道标识、标牌情况;f)排水管网积泥、流向等情况;g)泵站截

11、流倍数等情况;h)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园区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负荷、达标排放等情况;i)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水口等排放情况;j)有初期雨水处理要求的,检查初期雨水的处理情况;k)周边河道等水体水质改善、恶化等情况。4.2.2.4现场检验可对照浙江省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开展评分。4.2.3建成效果评估宜从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开展建设效果评估,重点突出生态环境效益。评估工作程序4.3.1评估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工作、评估实施、报告编写和结论明确等,流程示意图见图 1。4.3.2准备工作主要是成立评估工作组,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抽样对象、组织方式、时间安

12、排、现场检验等要求。4.3.3评估实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a)现场查阅相关台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排查、设计、工程施工、验收等文件,综合评议项目组织实施实施情况;b)开展规划范围与最终建设完成情况比对,重点查阅并比对排查、设计、施工等文件,核实建设范围,实施情况以及初步明确任务目标完成情况;c)采取抽样调查和现场检验的方法,对已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镇(街道)、建设单元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采样检测等,检查项目完成质量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d)综合运用目标比较、问卷调查、成本效益等方法,综合评议“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完成后的成效以及了解相关方对“污水零直排区”看法和意见。4.3.4评估完成

13、后形成评估报告(见附录 A)。评估报告应简要说明项目基本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建设成效,并初步明确评估结论以及相关运行维护管理、持续改进的意见和建议。4.3.5由设区市治水办组织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开展现场查看和评估报告审核,并经实施主体共同商定后,作出最终认定结论。DB33/T 2450.420224图 1评估工作流程示意图5验收工作建设单元5.1.1完成建设并满足以下要求,可提出验收申请:经自查符合浙江省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验收评分标准(试行)浙江省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及验收规程以及本标准相关要求;实现雨污分流、污(废)水收

14、集和处理;排水设施完成全面排查和修复;入河排污口完成规范化整治、入河排水口实现全登记;规范完整的台账资料;建立长效管理机制。5.1.2验收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录 C。其中:建设单元申请验收时应提供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简要介绍建设范围、组织实施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四张清单一张图”等;验收/核查应包括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等方式,并应严格对照相关要求开展核验工作;涉及整改的,应逐条落实整改意见;经整改完成并现场核验后方可通过。镇(街道)5.2.1由所在县(市、区)治水办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5.2.2完成建设并满足以下要求,可提出验收申请:所在辖区范围内各建设单元均通过验收;所在辖区基本

15、实现雨污分流、污(废)水全收集和处理;所在辖区排水设施完成全面排查且基本修复;DB33/T 2450.420225入河排污口完成规范化整治,入河排水口实现全登记;规范完整的台账资料;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落地实施。5.2.3验收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录 C,其中:镇(街道)申请验收时应提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简要介绍建设范围、组织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初步成效情况、相关建设和管理经验、管理工作创新以及下一步持续改善的方向,并附上相关建设单元的验收证明;有条件的可开展评估工作并提供评估报告;验收和整改要求见 5.1.2 有关规定;公示可采用镇(街道)公示栏张贴、报纸和新闻媒体等

16、方式。县(市、区)5.3.1由所在设区市治水办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整体验收。5.3.2完成建设并满足以下要求,可提出验收申请:所在辖区范围内各镇(街道)均通过验收;基本实现雨污分流、污(废)水全收集和处理;入河排污口完成规范化整治,入河排水口实现全登记;规范完整的台账资料;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落地实施;全面完成评估工作,且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5.3.3验收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录 C,其中:县(市、区)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工作总结报告(见 5.3.2)和评估报告(见附录 A);验收和整改要求见 5.1.2 有关规定;公示应在县级及以上的主流媒体上开展。6持续改进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完成后,各

17、级地方政府应强化长效管理保障机制,落实各分责任主体,开展日常排查、检测、运行维护等工作,不断巩固和提升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成效。DB33/T 2450.420226附录A(资料性)自评价报告和评估报告A.1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实施进度安排等。b)实施过程总结,对项目建设、实施和运行等进行总结和自评。c)实施效果评价,进行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价(社会影响分析、群众认可度、支持度、满意度、污水管网覆盖程度等)、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水体环境质量改善、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和水量情况、各建设单元相关监测井水质情况等)、经济效益评价(工程决

18、算、投资估算等进行对比分析)。d)项目目标评价,对工程建设目标、预期成效目标等进行分析,明确各目标实现程度,找出差距和原因。e)项目总结,从过程、目标、效果等进行自评总结,分析不足和经验教训,提出相关建议,明确长效运行维护管理要求。A.2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基本情况,简要描述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建设周期、建设单位等;简要说明区域重要水体水环境质量情况;说明资金来源;说明项目完成情况和主要工程量;介绍评价组织机构、人员、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等。b)组织实施情况,围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说明相关建设管理制度、运行维护制度、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说明在管理方面取得的

19、成效。c)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照规划目标,逐一说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过抽样调查、现场检验等进一步核实建设质量、完成度;说明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等工作落实情况。d)建设成效评估,围绕着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估,说明“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完成后的总体成效。e)评估结论,确认评估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的措施。DB33/T 2450.420227附录B(资料性)完成情况基本信息表B.1“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完成情况基本信息表见 B.1。表 B.1县(市区) “污水零直排区”完成情况基本信息表名称内容补充说明一、县(市、区)基本情况一、县(市、区)基本情况1、辖区面积区域面积和经纬

20、度2、人口情况常住和户籍3、下设镇(街道)情况镇(街道)名称和数量4、排水管网覆盖情况污水管网长度情况5、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标情况6、园区工业污水集中设施情况处理能力,达标情况7、入河排污口情况8、重点水体水质情况二、二、“污水零直排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基本情况建设基本情况1、建设范围范围四周经纬度2、镇(街道)验收情况3、排查问题总数包括建设单元、公共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等相关点位问题4、整改问题总数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5、雨污分流改造总数点/处6、新建预处理设施数量7、修复公共污水管道长度8、新增排水管网长度9、新增城镇污水处理厂能力10、入河排污口情况数量11、入河排

21、水口情况数量12、资金投入情况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补。DB33/T 2450.420228附录C(资料性)验收工作流程示意图C.1建设单元验收工作流程见图C.1。图 C.1建设单元验收工作流程示意图C.2镇(街道)验收工作流程见图C.2。图 C.2镇(街道)验收工作流程示意图DB33/T 2450.420229C.3县(市、区)验收工作流程见图C.3。图 C.3县(市、区)验收工作流程示意图DB33/T 2450.4202210参考文献1 GB/T 30339项目后评价实施指南2 浙江省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验收评分标准(试行)(浙建城发2019193号)3 浙江省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及评估验收规程(浙环函2019337号)4 浙江省全面推进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及配套技术要点(浙环函2020157号)5 浙江省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浙治水办发201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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