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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HJ 1248—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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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48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Onshore oil and gas exploitation and production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2-04-27 发布 2022-07-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2482022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

2、义 . 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 2 5 监测方案制定. 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5 7 其他 . 6 HJ 12482022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监测方案制定、 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

3、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实验检测研究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技术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 12482022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

4、要求、 监测方案制定、 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 气污染物, 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油砂、油页岩、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油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可参照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

5、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9728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

6、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3972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 onshore oil and gas exploitation and production 陆上油气田、 滩海陆采油气田和海上油气田陆岸终端的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勘HJ 12482022 2 探、钻井、完井、录井、测井、井下作业、试油和试气、采油和采气、油气集输与油气处理等作业或过程;不包括油砂、油页岩、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油气的开采活动。 3

7、.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3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4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测指标。 3.6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8、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 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点的 VOCs 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3.7 稠油开采注汽锅炉 steam injection boiler used in viscous oil production 为稠油、超稠油开采提供高温高压水蒸气的生产设备。 3.8 油气田加热炉 heater used in petroleum indusry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对原油、天然气、水及其混合物等介质进行加热的热工设备,主要类型包括管式加热炉、水套加热炉、真空相变加热炉、热媒加热炉等。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

9、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HJ 12482022 3 表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月)a pH 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总有机碳、硫化物、总磷 月 季度 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季度 半年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b

10、流量、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 月 烷基汞、六价铬、总镍 季度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月 pH 值、悬浮物、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 半年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季度c 注:油气田采出水回注油藏不属于废水排放。 a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其他单位按月监测。 b 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海上油气田陆岸终端的生产废水排放口。 c 有流动水排放时按季度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年开展一次监测。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

11、。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 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 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 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 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5.2.1.2 排污单位各产污环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表 2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类型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硫磺回收装置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月)a 稠油开采注汽锅炉排气筒 (单台额定功率16.1 MW 或 23 t/h) 燃气 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月)a 颗粒物、二氧化硫、氨b、林格曼黑度 季度 稠油

12、开采注汽锅炉排气筒 (单台额定功率16.1 MW 或 23 t/h) 燃气 氮氧化物 月 颗粒物、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 年 油气田加热炉排气筒 (单台额定功率14 MW 或 20 t/h) 燃煤 燃油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月 汞及其化合物c、氨b、林格曼黑度 半年 燃气 氮氧化物 月 颗粒物、二氧化硫、氨b、林格曼黑度 半年 油气田加热炉排气筒 (0.5 MW 或 0.7 t/h单台额定功率 14 MW 或 20 t/h) 所有类型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c、林格曼黑度 年 油气田加热炉排气筒 (单台额定功率0.5 MW 或 0.7 t/h) 所有类型d 颗粒物、二氧

13、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c、林格曼黑度 年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载设施、废水集输和处理系统的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e 月 硫化氢 半年 其他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e 半年 硫化氢 年 HJ 12482022 4 续表 注 1:应按照相应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 2:燃煤、燃油稠油开采注汽锅炉的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a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其他单位按月监测。 b 使用液氨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可选测。 c 仅适用于燃煤加热炉。 d 燃料类型为天然气且单台额定功率小于 0.5 MW 或 0.7 t/h 的油气田

14、加热炉排气筒每年按 10%比例抽测。 e 非甲烷总烃有去除效率要求的,应同时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进口。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表 3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企业边界 油气集中处理站、涉及凝析油或天然气凝液的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海上油气田陆岸终端 非甲烷总烃、硫化氢a 季度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b 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 泄漏检测值 半年 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

15、密封设备 泄漏检测值 年 注 1:应同步监测气象参数。 注 2:泄漏检测值的监测要求按照 GB 39728 的规定执行。 a 适用于场站内处理工艺含脱硫单元的情况。 b 重点地区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海上油气田陆岸终端,载有气态 VOCs 物料、液态 VOCs 物料或质量占比10%的天然气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2000 个的,应开展泄漏检测。满足 GB 37822 中豁免条件的,可免予泄漏检测。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海上油气田陆岸终端、增压站内噪声源的分

16、布情况和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位置。 5.3.2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应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 5.3.3 采油气井场、配气站、集气站(输气站)、计量站、转油站、污水处理站、配注站、放水站、注水站(回注站)、脱水站等场站内声源装置稳定运行且厂界环境噪声远低于标准限值的小型场站可不开展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周边 2 km 范围内无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场站,可不开展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17、5.4.2 无明确要求的, 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 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 4 对各类场站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监测点位可按照 HJ 194、HJ 664、HJ 91.2、HJ 442.8、HJ 610、HJ 164、HJ 964、HJ/T 166 中的相关规定设置。 HJ 12482022 5 表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类别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 非甲烷总烃、硫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半年 地表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汞、六价铬、镉、砷、镍、铅 每年丰、

18、平、枯水期各监测一次 海水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汞、总铬、六价铬、镉、砷、镍、铅 半年 地下水a 石油类、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汞b、砷、六价铬 半年 土壤c 石油类、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汞b、砷、六价铬 年 a 当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时,可按照 HJ 164 的附录 F 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特征项目开展监测。 b 适用于开采天然气或含汞原油的情况。 c 当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时,可按照 GB 36600 的表 1 中的污染物项目开展监测。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3 中

19、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或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的

20、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性要求, 相应点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执行。 5.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及时报告,并参照国家标准规范或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

21、.1.2.1 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 6.1.2.26.1.2.5 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2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班次)记录各主要生产单元每套装置的原辅料用量和成分、产品产量、取水量、燃料消耗HJ 12482022 6 量和成分、储罐设计规模与工艺参数(温度、液位、周转量)、火炬及引燃设施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火焰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运行时间等。 6.1.2.3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班次)记录污水处理量、回水用量、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及含水率、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

22、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4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更换批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催化剂、吸收液、过滤材料等的名称、用量及更换时间,记录废气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 停留时间等。 6.1.2.5 噪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记录噪声污染治理设施日常巡检、故障及维护或更换状况等。 6.1.3 工业固体废物记录 按照 HJ 1200 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参见表 5。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表 5 固体废物产生情况

23、生产工序 废物种类 石油开采 废弃水基钻井泥浆、灰渣、脱硫石膏、袋式(电袋)除尘器产生的破旧布袋、废旧盘根、废旧电机皮带、废弃油基钻井泥浆、油基岩屑、落地油、清罐底泥、浮油、浮渣、污泥、清管废渣、废过滤吸附介质、废防渗材料等 天然气开采 废弃水基钻井泥浆、灰渣、脱硫石膏、袋式(电袋)除尘器产生的破旧布袋、废旧盘根、废旧电机皮带、废弃油基钻井泥浆、油基岩屑、落地油、浮油、浮渣、污泥、清罐底泥、清管废渣、废脱汞剂、废过滤吸附介质、废防渗材料等 6.2 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和信息公开 按照 HJ 819 执行。 7 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自动监测期间的工况标记,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工况标记规则执行。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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