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医疗器械和试剂的研发生产项目 (重新报批) 建设单位(盖章) :江苏优尼泰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1 年 10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2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江苏优尼泰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和试剂的研发生产项目(重新报批) 项目代码 2017-321251-35-03-562817 建设单位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建设地点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五期标准厂房区 G111 栋 地理坐标 经度: 119 度 53 分 0.549 秒,纬度:32 度 23 分 9.319 秒) 国民经济 行业
2、类别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C2770,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C2929,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 C3581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49、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277;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278/53、塑料制品业292 中其他 (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泰高新发改备202144 号 总投
3、资(万元) 10081 万元 环保投资(万元) 100 环保投资占比(%) 1.0 施工工期 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项目在建中,因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 用地(用海) 面积(m2) 2978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泰州医药高新区产业发展与布局规划; 批复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 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政府关于泰州医药高新区产业发展与布局规划的批复(泰政复201327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文件名称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与布局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环境保护部; 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关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与
4、布局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576号)。 2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与园区规划相符性分析、与园区规划相符性分析 (1)医药高新区概况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处泰州市城区南部,起步于1992 年成立的原泰州经济开发区,面积4.42km2。2005年,泰州市被国家商务部确认为首批国家级医药出口基地。 以此为契机, 同年泰州市政府批准建立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面积10km2。2009年, 国务院批准原泰州经济开发区和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合并升格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定名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准面积8.8km2。2010年,国务院在原经济开
5、发区内批准设立泰州出口加工区面积1.76km2。2012年,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与布局规划 , 规划范围为原国务院批准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及其发展延伸区,总面积87.38km2。2012年4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与布局规划环评报告书编制工作,2015年3月取得环境保护部审查意见(环审201576号)。 (2)产业定位相符性 泰州医药高新区下设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教园区、医药产业园、周山河街区、滨江工业园、数据产业园等七大功能区。项目所在地属于医药产业园
6、。 医药高新区规划重点发展生物技术与新医药、电子信息和现代服务业,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依托现有发展基础, 进一步提升化工与新材料及应用、装备制造两大大优势产业的规模和核心竞争力。 其中生物技术与新医药围绕生物技术与新医药的研发孵化、 生产制造、 交易物流、 康健医疗等领域,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和市场营销模式, 打造国内规模最大、 产业链最完善的医药产业基地。 研发孵化服务。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为重点,积极发展医药研发、新药临床试验和创新成果转化服务。 3 生产制造。围绕新型疫苗、生物技术药物、化学创新药、现代中药、高端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进一步提升医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
7、。 交易物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建成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有专业特色的现代医药交易会展和物流基地。 康健医疗。依托医疗机构和康健医疗区建设,结合医疗旅游和健康体检,打造集医疗服务、康复疗养、健康管理于一体的康健服务体系。 本项目从事体外诊断试剂及其配套耗材、 医疗器械生产,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分别为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2770,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C3581,属于医药制造业和医疗器械生产, 符合医药高新区的产业发展方向。 (3)规划用地性质相符性 项目位于泰州医药高新产业园区五期标准厂房区G111栋,所在五期标准厂房区位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
8、发区工业用地, 故项目选址符合泰州医药高新区土地利用规划。 2、与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符性分析、与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符性分析 (1)审查意见要求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与布局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于2015年3月27日经环保部环审201576号审查同意,其主要审查意见要求如下: 进一步加强规划与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确保高新区用地布局符合上位规划。 加快现有化工集中区500m范围内现有居民的搬迁,解决好区内现有居住区与产业混杂布局的问题。禁止在居住区500m范围内布局化工产业,处理好化工集中区发展与区内外居民集中区的关系, 避免工业发展对居住环境
9、的不利影响。 根据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 进一步优化高新区产业定位, 集 4 中发展医药相关产业, 突出医药产业园区的特点。 加快推进区内产业优化整合和转型升级, 合理调控与医药产业无关或不协调的化工等产业的发展规模。 逐步淘汰滨江工业园内纺织、 橡胶与塑料制品、家具制造等不符合区域发展定位的企业, 尽快关停或搬迁宏玮音乐器材、雄英金属制品等涉重企业或工序。 加强高新区段新通扬运河、引江河、长江水环境保护,落实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和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要求,限期清理中海油气等引江河两岸1km、通榆河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要求的企业, 加大区域河流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的力度,严
10、格控制COD、氨氮等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水质安全。 加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强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等特征污染物的防控要求,严格控制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Ox)、VOC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如期改善与稳定达标。 加快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2015 年底,淘汰现有自备燃煤锅炉, 完成江苏联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供热管网建设, 实现区内全部集中供热。 2016年底前完成区内污水管网建设, 实现区内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全部接管 ; 抓紧落实凯发新
11、泉、亚同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的优化;采取中水回用等有效措施减少废水排放、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 改造升级凯发新泉、亚同污水处理工艺,确保其尾水稳定达标排放。 加强固体废物的集中处理处置, 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组织制定高新区环境保护规划, 统筹考虑园区内污染物排放、生态恢复与建设、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管理等事宜。建立健全区域风险防范体系和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等重要风险源的管控,加强“生产、储运和使用,的全过程风 5 险防控和管理, 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能力, 确保事故废水不排入地表水体和渗入地下水体。加强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做好对排污口周边水环境、
12、后住区周边大气环境的跟踪监测与管理。 (2)相符性分析 项目从事体外诊断试剂及其配套耗材、 医疗器械生产, 符合医药高新区产业定位, 符合医药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本项目所在地属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中的工业用地, 符合医药高新区土地利用规划。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废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后可实现达标排放 ; 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起接管凯发新泉水务泰州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 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能分类处理、处置,符合当地的环保规划要求。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与布局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 6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相符性
13、分析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项目经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同意。 对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 及其修改条目(苏政办发2013 9 号文、苏经信产业2013183 号) 、 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 年本) 等相关产业政策,项目不属于国家和地方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对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源限额 (苏政发2015 118 号) ,项目所用设备和工艺不属于国家淘汰或明令行禁止范畴,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2、“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相符性 (1)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 对照
14、 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中规定的泰州市国家级生态红线区域, 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为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 经现场勘查, 本项目距离其二级保护区边界约 6700m,不在规定的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区域内。对照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 中规定的泰州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录,本项目所在地附近主要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为引江河(高新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经现场勘查,本项目所在地距引江河2800m,在引江河(高新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管控区外 1800m,不在规定的泰州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内。 (2)与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接管凯发新泉水
15、务泰州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尾水经赵泰支港排入长江。 根据项目引用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 长江水环境质量能满足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标准要求。根据2020年泰州市环境状况公报 ,医药高新区环境空气存在一定的超标情况,其中PM2.5、O3年均浓度值超过二级标准,其余因子则均能满足标准要求 ; 因此判定为非达标区。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 7 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泰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 泰州市向环境污染宣战2019年实施方案 ,通过采取大力发展清洁能源,降低煤炭使用
16、量、进一步控制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等措施,2020年全面完成“十三五”约束性指标。全市PM2.5浓度比2015年下降22%以上,PM2.5平均浓度降至47g/m3,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4.2%,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均比2015年下降22%以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根据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能达到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3类区标准。总体来说,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较好。项目投入运行后产生的废水、 废气、 噪声等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后可达标排放
17、, 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建成后区域环境质量不会超出环境质量底线。 (3)与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 项目所需资源为土地资源和能源, 项目所在五期标准厂房区用地为工业用地, 符合医药高新区土地利用规划。 本项目所需主要能源为电能,为清洁能源,园区供电能力能满足项目需求,同时本项目工业增加值水耗为0.66吨/万元,综合能耗指标值为0.03吨标煤/万元, 符合泰州医药高新区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因此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4)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根据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与布局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书按照不同产业区的重点产业发展特征和面临的生态环境约束,按照“北优,中提
18、,南控”的总体思路,对医药高新区提出产业布局优化方案,具体见表 1-1。 8 表表 1-1 医药高新区分片区重点产业发展方案医药高新区分片区重点产业发展方案 序号 区域 区域特征 产业发展方向 限制、禁止要求 1 西北部综合功能区 邻近泰州主城区,现状居住、制造业密集,水平不高 以先进取缔落后,提高制造业单位土地面积产出效率,大力发展服务业 禁止新建/扩建含电镀工序的项目 2 中西部制造业集聚区 西邻引江河,医药产业集聚 按照国家级医药高新区的标准, 又 “高”又“新”地提升发展医药产业 禁止化学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生产 3 南部临港产业集聚区 西邻引江河,南靠水源保护区,现状有化工集中区、油品
19、码头 集约控制化工产业,谨慎建设油品/化学品码头,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内设原料药生产基地为园区配套,产品不外售 项目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五期标准厂房区, 属于医药高新区中西部制造业集聚区。 对照上述分片区重点产业发展方案, 本项目从事体外诊断试剂及其配套耗材、 医疗器械生产, 不从事化学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生产, 因此不在中西部制造业集聚区限制、 禁止要求内,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要求。 (5)环境管控单元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苏政发202049 号)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 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
20、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 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和产业园区。 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生产废水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接管凯发新泉水务泰州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或综合利用, 所产生的污染物经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后可达标排放, 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因此本项目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9 (苏政发202049 号)的要求。 关于印发泰
21、州市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泰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 相符性分析见表1-2。 3、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 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 ,本项目位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合规园区。 项目周边无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等范围内,不属于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划定的岸线保护区,不属于全国重要江
22、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不在国家级生态红线范围内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 本项目从事体外诊断试剂及其配套耗材、医疗器械生产,不属于码头及过江通道项目,不属于文件中禁止建设的化工、尾矿库、燃煤发电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2017 版) 中规定的高污染项目,不属于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8 号文)中产能过剩的行业,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不属于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 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 中规定的禁止建设类项目。 4、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性分析、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相关法
23、律法规相符性分析见表 1-3。 10 表表 1-2 与与泰州市泰州市“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环 境 管 控单元编码 环 境 管控 单 元名称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项目情况 是否相符 ZH32127110208 引 江 河备 用 水源 地 水源 保 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 镉、 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
24、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 制革、电镀、 印制线路板、 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 - - 经现场勘查,本项目所在地距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 6700m,不在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内 相符 11 饮、娱乐设施(场所) ,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
25、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ZH32127110519 引 江 河( 高 新区)清水通 道 维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 严格执行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 - - 经现场勘查,本项目所在地距引江河(高新区)清水通道维护区 1800m,不在引江河(高新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内 ZH321271
26、20877 泰 州 医药 高 新技 术 产业 开 发区 重点管控单元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准入限制:西北部综合功能区禁止新建/扩建含电镀工序的项目;中西部制造业集聚区禁止化学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生产;南部临港产业集聚区内设原料药生产基地为园区配套,产品不外售。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须的事故应急设备、物资,定期组织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62.14t/a,氮氧化物614.6t/a, 颗粒物 459.17t/a、HCL2.018t/a、非甲烷总烃1033.41t/a 、园区应建立事故风险应急体系, 园区内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新化学物质
27、申报和有毒化学品进, 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化工集中区和风险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工业增加值水耗不高于9 吨/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指标值不高于 0.5 吨标煤/万元 (1)项目主要从事体外诊断试剂及其配套耗材、医疗器械生产,项目为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中允许类项目。项目不从事化学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生产,不在禁止要求内,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要求。(2)项目将向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医药高新区分局申请有组织 VOCs 的总量相符 12 演练,防范环境风险。 限制、禁止要求:禁止新建/扩建含电镀工序的项目;禁止化学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生产;内设原料药生产基地为园区配套,
28、产品不外售。 氨 15.565 t/a。废水污染物排 放 量 :COD1251.312t/a 、 氨 氮125.131t/a、 总磷 12.513t/a、石油类10.695t/a、硫化物 3.906t/a、氟化物67.89t/a、 挥发酚 1.953t/a 并对演练的内容、 过程及效果应进行记录与总结, 以提高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控制指标。(3)项目建成后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及修改后在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备案登记。(4)本项目工业增加值水耗为0.66 吨/万元,综合能耗指标值为 0.03 吨标煤/万元,符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南片区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表
29、表 1-3 项目与相关法规政策相符性分析项目与相关法规政策相符性分析 法规政策名称 相关要求 本项目建设情况 相符性分析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项目注塑过程产生的注塑废气经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25m 高 1#排气筒排放, 化学发光免符合 13 防治技术政策 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疫试剂盒配套清洗液配液产生的三丙胺废气经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25m 高 2#排气筒排放,均可实现达标排放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鼓励对排放的 VOCs 进
30、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 VOCs 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 VOCs 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 90% 项目注塑过程产生的注塑废气经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25m 高 1#排气筒排放, 化学发光免疫试剂盒配套清洗液配液产生的三丙胺废气经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25m 高 2#排气筒排放。通过合计设置集气罩面积及处理设施风量,保证收集效率不低于 90%;同时采用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净化效率均不低于 9
31、0% 符合 江苏省 “263”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两减”即减少煤炭消费总量,减少落后化工产能 ; “六治”即治理太湖水环境、治理生活垃圾、治理黑臭水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环境隐患 ; “三提升”即提升生态保护水平、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煤炭;废水处理后接管园区污水管网进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不新增排污口。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相应处理装置处理后可实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与危险废物分类处置。符合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 符合 泰
32、州市 “263”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7 年底前,完成印刷包装行业重点企业 VOCs 综合治理。2018 年底前,基本完成印刷包装行业综合治理。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替代比例高于 70%。有机溶剂的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加强有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收集的废气采取回收、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煤炭;废水处理后接管园区污水管网进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不新增排污口。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相应处理装置处理后可实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与危险废物分类处置。符合泰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 符合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
33、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足的部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依照有关规定向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医药高新区分局申请总量平衡方案 符合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挥发性有机物项目注塑过程产生的注塑废气经二级串联活性炭吸符合 14 污染的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
34、准 附装置处理后经 25m 高 1#排气筒排放, 化学发光免疫试剂盒配套清洗液配液产生的三丙胺废气经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25m 高 2#排气筒排放,均可实现达标排放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监测机构对其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监测,记录、保存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3 年 本项目制定了运营期污染物排放监测计划,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例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符合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
35、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项目注塑过程产生的注塑废气经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25m 高 1#排气筒排放, 化学发光免疫试剂盒配套清洗液配液产生的三丙胺废气经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25m 高 2#排气筒排放,均可实现达标排放 符合 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 VOCs 物料转移和
36、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 项目使用的三丙胺溶剂和塑料粒子均为密闭形式暂存在仓库,在使用时以完整的包装形式送至相关生产车间进行使用 符合 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m/s 项目注塑过程产生的注塑废气经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25m 高 1#排气筒排放, 化学发光免疫试剂盒配套清洗液配液产生的三丙胺废气经二
37、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25m 高 2#排气筒排放,收集效率和净化效率不低于 90%。项目所设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为 0.5m/s 符合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项目注塑过程产生的注塑废气经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25m 高 1#排气筒排放, 化学发光免符合 15 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
38、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 疫试剂盒配套清洗液配液产生的三丙胺废气经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25m 高 2#排气筒排放,收集效率和净化效率不低于 90%,能对有机废气进行有效处理 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3 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 2 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 80% 项目有机废气净化效率为 90%
39、,达到最低去除效率要求 符合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总体目标是:经过 3 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到2020 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 排放总量均比 2015 年下降 20%以上;PM2.5浓度控制在 46 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 72%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 2015 年下降 25%以上 ;
40、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约束性目标。 “主要工作举措: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二、加快调整能源 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四、 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 督察,十、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本项目不属于“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项目对工艺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符合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内容 符合 泰州市打赢蓝天实施方案落实了中央、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本项目不属于“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
41、符合 16 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对相关任务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共有 10 项、36 个内容,主要分为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 1、总体要求。第一项明确了我市今后三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指标。提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通过三年的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逐步消除重污染天,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到 2020 年,全面完成“十三五”约束性指标。全市 PM2.5浓度比 2015 年下降 22%以上,PM
42、2.5 平均浓度降至 47 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 74.2%,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 2015 年下降 2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均比 2015 年下降22%以上。2、重点任务。第二至第七项,提出优化调整“四个结构”、 实施专项行动、 强化联防联控等 6 个方面的重点任务。3、 保障措施。 第八至第十项从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经济政策、加强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管、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完善保障体系。 色、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项目对工艺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符合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内容 各地按照
43、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 项目从事体外诊断试剂及配套耗材、 医疗器械生产,不在泰州医药高新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项目内,符合环境准入要求,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不属于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 符合 长三角地区2020-2021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落实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持续推进 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进一步加大石化、化工、制药、农药、汽车制造、船舶制造与维修、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废气综合治理力度,推动重点行业“一行一策”,加大清洁生产改造力
44、度 项目注塑过程产生的注塑废气经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25m 高 1#排气筒排放, 化学发光免疫试剂盒配套清洗液配液产生的三丙胺废气经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25m 高 2#排气筒排放,收集效率和净化效率不低于 90%,能对有机废符合 17 气进行有效处理 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三、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组织企业对现有 VOCs 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确保实现达标排放。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45、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 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 VOCs 组分及浓度、 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
46、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 毫 mg/g 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 项目注塑过程产生的注塑废气经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25m 高 1#排气筒排放, 化学发光免疫试剂盒配套清洗液配液产生的三丙胺废气经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25m 高 2#排气筒排放,收集效率和净化效率不低于 90%,能对有机废气进行有效处理。本次评价要求拟建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选择活性炭时,应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毫 mg/g 的颗粒活性炭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同时应按设计要求和更换周期足量添加、及时更换。 符合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47、工作要求 产生VOCs 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无尘等级要求车间需设置成正压的,宜建设内层正压、外层微负压的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推广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收集风量应确保隔间保持微负压。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足设计规范、风压平衡的基础上,适项目注塑过程产生的注塑废气经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化学发光免疫试剂盒配套清洗液配液产生的三丙胺废气经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合理确定风机风量和集气
48、罩大小,可确保风速不低于 0.3m/s。项目废气处理装置配套风管为密闭状态,无破损 符合 18 当分设多套收集系统或中继风机。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 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 “先启后停”, 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 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及时清理、更换吸附剂、吸
49、收剂、催化剂、蓄热体、过滤棉、灯管、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确保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启停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处置情况等台账记录;对于VOCs 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应及时清运,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项目建成后将加强废气处理装置运行维护管理,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 VOCs 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项目将按更换周期定期、足额更换废活性炭,确保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同时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启停机
50、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处置情况等台账记录;产生的废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符合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g(BET法)。 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活性炭、活性炭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项目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