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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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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 年 11 月 23 日1目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1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11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1(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1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112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133(处罚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行为.154

2、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行为.175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行为.196建设单位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为.217 建设单位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为.23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

3、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2429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为.2610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2711 技术机构违反规定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行为.29(二)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二)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30(三)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三)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33(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36(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39(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4、.41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412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423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434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45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466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为.477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478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

5、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489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49310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行为.5011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5112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行为5213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行为5314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

6、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5415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5516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行为.5617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5718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5719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

7、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行为.582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59421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602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6123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6124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行为.6225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6226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8、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行为.6327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行为.6428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6529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为.6630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6731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为.67(七)违反水污染防

9、治管理制度的行为(七)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68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6852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693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行为.714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为.725 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726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为.737向水

10、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为.748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行为.759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为.7610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行为.771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行为.7812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行为.7913加油站等

11、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行为.80614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811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为.8216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行为.8317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行为.8418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为.851

12、9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8620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为.8721在牛栏江重点污染源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工业园区或新建、扩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的行为.8822在牛栏江流域污染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行为.89(八八)违反)违反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管理制度的行为.90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行为.9072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

13、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行为.913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924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为.935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行为.946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行为.95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968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979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

14、位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9810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9911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10112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行为.10113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1021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10315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104816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10

15、51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10618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10719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10820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行为.10921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行为.11022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行为.1112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1122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16、行为.11325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为.11426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11527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代为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费用的行为.116928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11629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11730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为.1183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按规定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换证的行

17、为.1193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或者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2033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12134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或者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 90 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223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为.12336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

18、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行为.12437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行为.12538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行为.125103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为.1264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行为.1274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

19、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12842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行为.1294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行为.1304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行为.1314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13246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3247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未

20、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行为.13348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行为.1344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35115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3651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3752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

21、和清洁,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385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395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40(九)违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九)违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41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为.141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1433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

22、查制度的行为.1434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144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行为.1456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为.146127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行为.1488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为.1499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行为.15010将重金属或者其他

23、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为.15111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行为.15212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行为.15313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行为.15414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为.15515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行为.15616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

24、行为.15717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行为.15818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行为.15919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行为.16020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行为.161132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16222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16323土地使用权人未按

25、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164(十)违反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十)违反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651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行为.1652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 贮存、 处置铀 (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行为.1673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行为.1684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行为.1695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

26、液的行为.1716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行为.1727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748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 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759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 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761410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行为.17711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行为.17912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

27、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1811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行为.1821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行为.18415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行为.18516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被责令改正

28、,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8617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行为.18718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为.18819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19020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191152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9322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被责令限期改

29、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9423未将放射性行为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9524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9625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9726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9827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1

30、9928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20029造成辐射事故的行为.20130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20231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行为.2031632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行为.20433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为.205

31、34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20735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行为.20836 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行为.20937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行为.20938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为.210(十一)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十一)其他环境违法行为.2111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为.2112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

3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行为.2123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为.2134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2145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2156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2167依照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行为.217178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行为.2189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作为.21910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行为.220二、违法行为共性

33、裁量基准.22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221 1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裁量标准和因子不局限于罚款处罚。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对本规定的裁量规则和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制定实施细则。各州、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对行政区域内

34、的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政府规章处罚条款作出细化、量化规定。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细化、量化规定制发或变更后 15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省生态环境厅在制发或变更裁量规则和基准后 15 日内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第三条 【基本原则】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单行条例、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 2 由裁量权。(二)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是初犯还是再犯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5、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 对事实、 性质、 情节、 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第四条 【裁量方式和金额计算】本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设定若干裁量因子,并确定各项裁量因子的分值,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设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法带入公式计算。(一)

36、裁量方式1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和违法主体特点,确定各个性基准、共性基准、修正基准因子的数值。个性基准因子数值中,1 代表轻微,2 代表一般,3 代表较重,4 代表严重,5 代表特别严重。共性基准因子数值 15 代表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修正基准因子数值-22 代表可予减轻 3 或者加重的不同情形。2对相关项的子个性基准与子共性基准,叠加出总个性基准与总共性基准的数值; 将总个性基准与总共性基准代入二元模型函数,计算出行为等级的数值;通过行为等级数值,计算得出与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匹配的处罚金额。3根据修正基准数值,对处罚金额在限定范围内进行修正,得出最终处罚金额。 修

37、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二)裁量处罚金额计算1总公式X=N+(M-N)(A-1)/4(1+B)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X:裁量处罚金额M:法定处罚上限N:法定处罚下限A:裁量系数B:修正系数(A-1)/4值区间为0,1(1+B)值区间为0.7,1.3,对应文本中从重从轻处罚浮动范围2裁量系数计算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 4 均数首要因子等级数值为个性裁量因子、 共性裁量因子所有裁量等级中最大的一个。如评级为(5,5,4,4,3),则首要因子等级为5,其他裁量因子数值平均数为(5+4+4+3)/4。3修正系数计算B=修正因子

38、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30%4裁量处罚金额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的, 按法定上限处罚。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第五条 【裁量计算器】省生态环境厅将开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供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使用。第六条 【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 3 次(含 3 次)以上的。(二)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的。(三)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或者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环境违法行为

39、造成跨州、设区市以上行政区域、跨国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5 (五)环境违法行为引发集访(5 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等不良社会反响的。(六)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第七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 【免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一)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时间未超过 2个月,经责令改正后于 5 个工作日内

40、按要求完成备案的。(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办理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手续已办理, 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调试运行一年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未超过 1 个月,企业自行实行关停或者经责令改正后 2 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三)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 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水污染物日均值、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未超标的。(四)除第一类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6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

41、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及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 年)的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烟气黑度)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次日完成整改的。(五) 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首次发现,数量小于 0.01 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六)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42、(七)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而未采取密闭措施,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当场完成整改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八)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九) 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第九条 【相关制度】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执行以下制度:(一) 查处分离制度。 将生态环境执法的调查、 审核、 决定、执行等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二)执法回避制度。执法人员

43、与其所管理事项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三)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事后公开,向社会主动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决定等信息。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以及执法时间、地点、对象、事实、结果等做出详细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符合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的情形,以及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

44、权益, 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法制审核。(六) 案卷评查制度。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将案卷质量高低 8 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七)执法统计制度。对本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认真分析执法统计信息,加强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注重分析成果的应用。(八) 裁量判例制度。 按照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 确定一批自由裁量权尺度把握适当的典型案例, 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参照。第十条 【

45、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全过程适用】裁量规则和基准适用于办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各阶段。(一)调查取证阶段。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以裁量规则和基准为指导, 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根据裁量因子提供有关定量证据。因客观情况未能调取到裁量表中部分裁量因素的情节和证据, 应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注明,计算处罚金额时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二)案件审查阶段。案件审查过程中,案件审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裁量规则和使用裁量基准, 对具体案件的处罚额度提出合理的裁量建议。(三)告知和听证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有关违法事

46、实、证据、处罚依据时,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依据,及其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对自由 9 裁量适用提出异议的,应当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四)决定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依据和理由, 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裁量的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对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情形的重大案件, 应当经集体审议裁量情况后确定处罚金额,书面记录审议结果,并随案卷归档。对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办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遵循以下法律适用原则

47、。(一)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二)实施了两个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处罚。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生态环境部门不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三条 【术语含义及认定】本规定有关术语的含义及认定:“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等处罚记录信息中的“两年内”, 10 是指以当次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两年。

48、“微大中小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认定,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本认定。“排污超标状况”存在多个污染因子超标的, 以超标倍数最高的污染因子进行等级裁量; “小时烟气流量”以超标当日在线小时烟气流量最高值认定; “水日排放量”以超标当日在线污水排放量认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认定;“辐射事故等级”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 年修订)第四十条进行认定。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本认定。本基准中的“以上”含本数,“不足”“以下”“以内”不含本数。第十四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49、。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2021 年 12 月 23 日起施行。 11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违反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

50、者专项评价。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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