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内部控制担保担保授权审批制度制度名称担保授权审批制度受控状态文件编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明确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第3条 企业董事会和管理高层应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担保政策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4
2、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第2章 担保的申请审核第5条 企业指定专门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受理担保业务申请,具体人选由财务部提名,经总裁审批后确定。第6条 企业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确保申请担保人满足以下资信条件。1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2近3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3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4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级。5近一年内无因担保业务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第7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况的,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退回其担保申请。1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担保政策的。2财
3、务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资不抵债的。3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4近3年内申请担保人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5企业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的。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7与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第8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将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提交财务总监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工作。第3章 担保业务审批第9条 企业各项担保业务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具体实施,企业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
4、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第10条 总裁的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在万元以下(含万元)、年度累计金额万元以下(含万元)的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第11条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1审批超出总裁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2企业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应超出企业担保政策中的有关规定。第12条 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1审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2审批单笔担保额超过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项目。3审批担保总额超过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项目。4审批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项目。5审批对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项目。第13条 担保经办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
5、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担保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第4章 担保合同审查第14条 非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企业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第15条 在批准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前,应将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协议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企业审计部、法律顾问处审查。第16条 审计部、法律顾问应至少审查但不限于担保合同或协议的下列内容。1被担保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规定的资信状况。2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完整性。3担保合同是否与企业已承诺的其他合同、协议相冲突。4相关文件的真实性。5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期限等是否明确。第17条 订立担保合
6、同时,担保业务负责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及相关内容。第18条 法律顾问应视情况适度参与担保合同的意向、论证、谈判或签约等过程事务。第19条 已经审查的担保合同,如需变更或未履行完毕而解除,需重新履行审查程序。第5章 履行担保责任审核第20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企业履行担保责任时,担保经办人员受理债权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第21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审核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的有效性及相关证据文件,核对款项后报财务总监或有权签字人审批。第22条 财务总监或有权签字人审批通过后,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
7、向债权人支付垫付款项。第6章 附则第23条 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制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24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董事会。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担保风险评估制度制度名称担保风险评估制度受控状态文件编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1章 总则第1条 目的1防范担保业务风险,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2规范企业担保风险评估工作,合理、客观地评估担保业务风险,确保风险评估为担保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2条 责任部门1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审计部、法律顾问共同组成担保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2在担保经办人员受理担保申请,并经过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
8、人、财务总监审核通过后,组建担保风险评估小组开展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第2章 担保风险评估程序规定第3条 收集担保风险评估资料风险评估小组应认真收集或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1申请担保人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企业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基础性资料。2担保申请书、担保业务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3近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4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等级评估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报告等资料。5申请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复印件。6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第4条 评估担保风险企业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
9、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2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3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4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5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第5条 撰写评估报告1担保评估结束后,担保风险评估小组应向企业财务总监提交担保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申请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的经济背景。(2)接受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3)拒绝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4)担保业务的评估结论及建议。2担保风险评估报告须按照规定
10、经财务总监、总裁审批通过后,为企业作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第3章 附则第6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有关担保业务政策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7条 本制度自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制度名称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受控状态文件编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1章 总则第1条 目的。为准确掌握担保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时化解担保风险或尽量减少担保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所有担保业务。第2章 建立担保事项台账第3条 担保业务实行过程中,担保经办人负责设置担保业务事项台账,对担保相
11、关事项进行详细全面的记录。第4条 担保业务记录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被担保人的名称。2担保业务的类型、时间、金额及期限。3用于抵押财产的名称、金额。4担保合同的事项、编号及内容。5反担保事项。6担保事项的变更。7担保信息的披露。第3章 担保业务监督检查第5条 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对担保项目的执行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和监督。第6条 监督检查时限。1担保期限在年以内的,担保风险在级以上的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需每1个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2担保期限在年以上的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第7条 监督检查项目。1担保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进行。2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是
12、否正常。3被担保人的资金是否按照担保项目书的规定使用,有无挪用现象等。4被担保人的资金周转是否正常等。第8条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应本着“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的原则及时上报担保项目负责人,属于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第4章 合同协议管理第9条 担保业务经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批准后,应当与被担保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或协议。第10条 订立担保合同或协议,企业法律顾问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严格审核各项义务性条款,以保证企业的权益。第11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专门保管担保合同协议、与担保合同协议有关的主合同协议、反担保合同协议等。第12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有关担保及反担保财产和权利凭证等原始文件资料的管理。第13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配合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定期核实反担保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第14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第5章 附则第15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第16条 本制度自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